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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业固碳增汇试点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林业固碳增汇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建设,更好地发挥森林、湿地生态系统和林产品固碳增汇作用,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关于开展低(零)碳试点建设的指导意见》(浙双碳办〔2021〕5号)和《浙江省林业局关于组织开展首批林业固碳增汇试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浙林字函〔2021〕3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省林业局依据《浙江省关于开展低(零)碳试点建设的指导意见》(浙双碳办〔2021〕5号)确定的试点单位申报、建设、评估、验收、命名等工作。
第三条试点工作以巩固提升林业碳汇能力为目标,通过技术创新、机制创新、基础设施完善提升和数字化手段,探索林业碳汇能力巩固提升路径,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林业固碳增汇发展模式和典型经验。
第四条试点建设遵循以下原则:
——生态优先,统筹兼顾。集成创新现有森林培育、经营技术和湿地保护修复技术,科学推进林业碳汇能力持续提升,兼顾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文化科普教育。
——自愿开展,动态管理。通过政策激励,引导地方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建设主体积极参与试点建设。围绕试点目标,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定期评估试点进展,完善退出机制。
——突出应用,示范推广。围绕全省林业碳汇发展的关键环节、“卡脖子”问题,开展建设试点。突出碳汇产品开发,服务碳汇交易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示范带动全省林业碳汇能力提升。
第五条省林业局负责组织全省试点建设的申报、省级评审、动态管理与验收评价,研究制定试点建设细则与技术细则,督促指导、协调推进全省试点任务。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林业局部署要求,做好试点申报材料预审、进度跟踪督促和建设指导服务工作。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是试点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协助开展试点申报,认真落实业务指导、进度管理、项目申报、检查验收、成效总结与应用推广。
第二章 试点确定
第六条 试点分为林业增汇试点县和林业碳汇先行基地两大类(简称“试点县”“先行基地”)。试点县主要方向分为造林绿化、质量提升、竹木制品固碳和竹木替代、机制创新四个主要方向;先行基地以林业碳汇交易为主要方向,在林业碳汇方法学应用、绿色低碳新技术研发应用、经营模式创新方面开展积极探索。根据国家林业碳汇发展动向,适时调整、增加试点建设方向。建设期为3到5年。
第七条试点申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体清晰。试点县申报主体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先行基地的申报单位为林业碳汇经营主体(包括国有林场、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省重要湿地、湿地公园等)。试点县项目实施单位原则上不超过5个,先行基地项目实施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个。
(二)权属清晰。试点期间,试点区域范围内土地、林地、林木及相关设施设备等权属合法,且土地、林地界址清晰,不存在纠纷。
(三)政策有力。申报单位所在县(市、区)已制定或准备制定相关支持政策。
(四)基础良好。试点内容应具有较好的基础,在试点所在县具备典型代表性,在全省具备一定的区域特色和行业知名度,经过试点建设可面向全省乃至全国推广。
(五)技术规范。按照试点建设技术要求落实相关试点建设要求,编制试点工作方案和建设方案,执行相关技术标准与规定。
申请试点县的地区可以同时申请先行基地建设。
第八条 省林业局根据试点建设安排,组织开展试点申报。先行基地由林业碳汇经营主体提出申请,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推荐,县级人民政府签署意见;试点县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试点申报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省林业局。
第九条省林业局按照试点建设工作要求,对试点申报材料开展审查,组织综合评审确定试点县、先行基地建议名单。
试点单位的确定应统筹兼顾“百千万工程”完成情况较好的县(市、区),山区26县和革命老区县,以及全省低碳试点县、低(零)碳试点镇村建设,形成政策合力。
第十条试点县、先行基地建议名单经省林业局同意后,提请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
第三章 试点建设
第十一条 试点所在县(市、区)要加强工作领导,统筹推进林业碳汇试点建设,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确定分管领导、职能部门具体负责试点工作推进,强化试点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试点县、先行基地要编制试点建设方案,明确试点目标、建设期限、细化建设内容,落实工作载体,明确责任部门、强化政策保障。试点县根据试点工作需要,开展县级林业碳汇计量监测与数字化应用场景建设。先行基地应围绕碳汇交易项目储备,细化实施地块,明确固碳增汇技术措施,探索开展碳汇项目成效监测评估。
试点县建设方案由试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先行基地建设方案由试点所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印发,并报送省林业局和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建设内容及地块调整超过20%的,变更后建设方案应按申报程序报送。
第十三条 试点县、先行基地要围绕“十四五”林业建设和碳汇试点方向,谋划一批重点工程项目(试点县不少于5个,先行基地不少于2个)。要强化项目谋划,突出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要加强项目统筹,积极争取各类中央和省级资金,完善地方财政配套,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生态建设领域,共同参与林业碳汇发展。
第十四条试点县要成立试点工作技术支撑团队,全过程跟进试点建设;先行基地要建立专家挂钩联系制度,具体指导基地建设与实施。倡导引入本土专家,开展先进实用技术引进与推广,培育一批基层林业碳汇技术推广人才。
第十五条 试点建设在提升林业碳汇能力的同时,要积极探索市场、财税、金融、土地、数字化等手段,建立可持续经营管理和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开展“林业碳账户”“新时期国乡合作经营”“用能企业+碳汇经营主体”“森林碳汇+竹木碳库”产业链等模式创新。要同步开展林业碳汇科普教育和公益减排社会实践,推动林业碳汇建设深入人心。
第四章 试点管理
第十六条省林业局按年度确定试点县、先行基地建设任务。
第十七条省林业局依托省碳达峰碳中和数智平台和数字林业系统,建设试点管理数字化模块,对接各试点单位数字化应用场景。
第十八条建立试点工作进度季报制度,试点所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季度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省林业局会同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视情开展进度通报、典型宣传、现场指导和进度督促。
第十九条省林业局定期对试点工作开展评估,包括试点建设进展、政策支持与落实、项目申报与实施、试点成效与预期效果等。
试点建设评估结果分为“好”“较好”两类,年度工作中被通报2次及以上的,当年评估结果应确定为“较好”。
第二十条 以下情形经确定,由省林业局向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退出试点名单建议:
(一)试点单位自愿申请退出;
(二)试点任务连续两年未完成;
(三)未依法、依规开展试点建设,或以试点名义开展其他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
(四)其他经省林业局商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后确定需要退出的情形。
第五章 成效验收
第二十一条试点建设完成后,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县级自查,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预验收。省林业局会同相关省级部门开展试点建设成效现场验收。
第二十二条 试点单位应做好试点工作资料收集与保存,具体包括:
(一)文件资料:试点申报材料、工作方案与建设方案、年度任务文件、领导批示指示等;
(二)管理资料:项目管理资料(含立项、招标、验收、开发协议等),项目交易资料(含项目备案、交易协议、核定交易等),日常管理记录,进度季报、年度总结等;
(三)技术资料:试点执行技术文件、作业设计方案(含作业设计表)和实施记录、林业碳汇计量监测方案和监测报告等;
(四)影像资料:试点建设前后对比影像,会议活动、领导考察、专家指导、培训宣传等。
第二十三条省林业局根据试点建设资料与建设成效现场验收结果,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形成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两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40%。
第二十四条试点建设评价结果经省林业局审议通过后,提请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五条 鼓励试点县申报林业重点项目。按照林业资金管理规定,加大对试点县、先行基地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
第二十六条 省林业局成立林业碳汇发展基础支撑协作组,对试点单位的重要试点内容开展技术指导与培训。
第二十七条 支持在试点单位实施各级各类研发、推广项目和基地建设,加强林业科技创新与推广工作指导。
第二十八条鼓励试点工作形成的林业碳汇产品进入国家自愿减排项目、区域性森林碳汇交易市场、各类碳中和碳普惠项目开展交易,指导试点单位与相关用能、高排放企业,以及金融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协同推进林业碳汇产品开发。
第二十九条省林业局统一组织开展全省试点建设工作宣传,支持试点建设单位开展形式多样的林业碳汇宣传。省林业局优先安排在试点所在县(市、区)开展各类省级以上林业碳汇重大行动启动仪式、会议培训、宣传推介等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试点单位可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操作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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