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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 | 中国能源大数据报告(2022)——煤炭行业发展

2022-07-04 10:22来源:中能传媒研究院作者:邱丽静关键词:煤炭煤价煤炭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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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图2-8 2020-2021年主要煤炭企业月度存煤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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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图2-9 2021年全国主要港口煤炭库存变动情况

02煤炭转运能力提高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2021年,全国铁路累计发运煤炭25.8亿吨以上,占全国煤炭产量的62.46%,同比增长8.8%。环渤海七港口发运煤炭8亿吨以上,同比增长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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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图2-10 2020-2021年全国铁路煤炭月度发运量

四、煤炭政策

01煤炭行业采取积极举措保供稳价

2021年9月以来,国内煤炭价格持续上涨,屡创历史新高。为确保煤炭安全稳定供应和冬季供暖,10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进一步部署做好电力和煤炭等供应,并强调保障能源安全、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是“六保”的重要内容,要发挥好煤电油气运保障机制作用,有效运用市场化手段和改革措施,保证电力和煤炭等供应。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核增和投产优质产能、适度增加煤炭进口、提升存煤水平、补签煤炭中长期合同、推动将发电供热企业中长期合同占年度用煤量的比重提高到100%、加强煤炭中长期合同履约监管等措施全力保障煤炭安全稳定供应,并及时开展煤炭价格调控、煤炭企业生产成本调查和价格督导,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整治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等扰乱市场行为,依《价格法》对煤炭价格实行干预措施,促进煤炭价格回归合理区间。

02设立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

2021年11月8日,央行推出碳减排支持工具,对相关银行发放的符合条件的碳减排贷款提供资金支持。随后11月1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前期设立碳减排金融支持工具的基础上,再设立2000亿元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形成政策规模,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会议指出,此次设立的2000亿元专项再贷款,按照聚焦重点、更可操作的要求和市场化原则,专项支持煤炭安全高效绿色智能开采、煤炭清洁高效加工、煤电清洁高效利用、工业清洁燃烧和清洁供热、民用清洁采暖、煤炭资源综合利用和大力推进煤层气开发利用。同时会议要求,统筹研究合理降低项目资本金比例、适当税收优惠、加强政府专项债资金支持、加快折旧等措施,加大对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项目的支持力度。

当前世界局势复杂演变,国际能源价格持续高位波动,对我国能源安全和经济平稳运行带来更大不确定性和挑战。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的设立有利于充分发挥我国富煤的资源禀赋特点,进一步释放煤炭先进产能,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支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

03《2022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方案(征求意见稿)》发布

2021年12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局起草的《2022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在“2022年全国煤炭交易会”上发布。价格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基准价+浮动价”的定价机制不变,实行月度定价。5500大卡动力煤调整区间在550~850元之间,其中下水煤长协基准价为700元/吨。我国自2016年开始推进煤炭中长期合同工作,执行“基准价+浮动价”的定价机制,2017-2021年5500大卡动力煤基准价一直为535元/吨。此次上调至700元/吨,上调幅度达31%。

浮动价则采用4个价格指数的均值确定综合价格,每月月末计算一次,综合价格相比基准价每升降1元/吨,下月中长期合同价格同向上下浮动0.5元/吨。这也就意味着中长期价格涨跌幅都将比市场波动更平缓。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扩大了2022年的煤炭长协签订范围。供应方面,要求原则上覆盖所有核定产能30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企业,且煤炭企业签订的中长期合同数量达到自有资源量的80%以上;用户方面,要求发电供热企业除进口煤以外的用煤100%签订长协。

04煤矿智能化建设加快推进

2021年,《煤矿智能化建设指南(2021年版)》(下称《指南》)和《智能化示范煤矿验收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出台,为煤矿智能化建设提供了法规政策依据。《指南》是基于我国现阶段煤矿智能化建设现状、智能化技术与装备研发应用实际确定的技术指导性文件,提出了煤矿智能化建设的原则、目标、技术架构和建设内容,为智能化煤矿建设提供技术路径与方向指引。《指南》提出,重点突破智能化煤矿综合管控平台、智能综采(放)、智能快速掘进、智能主辅运输、智能安全监控、智能选煤厂、智能机器人等系列关键技术与装备,形成智能化煤矿设计、建设、评价、验收等系列技术规范与标准体系,建成一批多种类型、不同模式的智能化煤矿。

《办法》提出,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验收等级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井工煤矿应按照建设条件分类后进行评价,配套建设的选煤厂应与煤矿一同验收、分别评级。随着煤矿智能化技术进步、装备水平不断提高以及建设标准逐步完善,不同类别的智能化示范煤矿应按照新的标准迭代升级。

煤矿智能化是煤炭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技术支撑,对实现煤矿减人增安提效、促进能源低碳转型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在政策牵引下我国煤矿智能化技术发展很快,初步实现了不同水平的以“记忆截割为主、人工干预为辅”“无人跟机作业、有人安全巡视”为特征的智能化开采。

05四部门联合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

2021年4月27日,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四部门联合发文,出台新修订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下称《标准》)。

超能力组织生产是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办法》指出,煤矿生产能力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确定的产量上限,是煤矿依法组织生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监管监察的依据。《办法》对核增生产能力作出严格限制,强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不得核增生产能力: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机械化改造等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有关规定的;重大灾害治理措施不完备的;生产技术、工艺、装备或生产布局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此外,近两年内连续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中介机构评估矿井生产能力是否符合实际。

与《办法》配套的《标准》对如何核定产能作出严格规定,指出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主要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煤层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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