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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电力法实施办法:推动火电灵活性改造 推进燃气发电、抽水蓄能等各类调节电源建设

2022-07-07 11:11来源:安徽省司法厅关键词:煤电火电力活性改造燃气发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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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用户设备接入】供电企业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电网接入和输配电服务,按照国家和省核准的价格标准收取输配电费用。

用户受电装置的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电力行业、地方相关标准及规定。

供电企业在用户受电设施竣工检验时,发现受电设施不符合国家、电力行业、地方相关标准及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予以消除,验收合格后方可接入电网。

第四十二条【用户权益保障】供电企业不得实施下列损害用户权益的行为:

(一)无法律、法规依据,拒绝向用户供电;

(二)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中断向用户供电;

(三)未按照国家电能质量标准供电;

(四)未按照国家和省核准电价、用电计量装置记录计收电费;

(五)对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六)对用户投诉、咨询推诿塞责,不及时处理;

(七)其他损害用户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中止供电】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电企业可以中止供电:

(一)拒不执行有序用电方案的;

(二)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作业且拒不改正的;

(三)用户未按照有关部门和供电企业安全检查时提出的整改意见消除安全隐患,可能严重影响电力安全的;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处罚或司法机关执行案件,要求供电企业中止供电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中止供电的其他情形。

供电企业中止供电前,应当区别不同情形,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告知用户。引起中止供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恢复供电。用户对中止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供电企业提出或直接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供电企业和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用户安全责任】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对其设备用电安全负责。用户应当按照电气设备国家、电力行业、地方相关标准及规定,定期进行用电设备和保护装置检查、检修和试验,消除设备安全隐患,预防用电设备安全事故发生。用电设备危及人身和电力运行安全的,应当立即检修或者停用。

第四十五条【重要电力用户】供电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定期对各自所有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家、电力行业、地方相关标准及规定,配备多路电源、自备应急电源,或者采取其他应急安全保护措施,并告知供电企业。

供电企业发现重要电力用户未采取应急安全保护措施或存在其他用电安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及时消除隐患,供电企业应当提供技术指导和协助。

电力企业及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在发生大面积停电等紧急情况下,依法予以先期处置,优先保障重要电厂厂用电源、主电网安全和重要电力用户供电安全。

第四十六条【配电设施建设】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电力行业、地方相关标准及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应当依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预留共用配套电力设施用地和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依法确定的电力设施用地和通道的用途、位置。对住宅小区用户,供电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电费。

对住宅小区增容改造,需要在住宅小区内增加配电设施布点的,由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供电企业协商确定;需要在公共区域增加配电设施布点的,由供电企业报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供电企业负责管理。供电企业应当依法承担住宅小区内相关供配电设施维修、养护、更新责任。

第四十七条【充换电设施】新建、改建住宅小区、办公楼、商业综合体等场所的所有车位应当同步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公共停车位优先建设充电设施。鼓励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办公楼和商业综合体建设充电设施。

第四十八条【责任分界】供用电双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依据,各自承担其产权范围内电力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十九条【数据安全】在电力数据采集、持有、复制、流通等过程中,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持有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分别承担安全责任,防止数据泄露、篡改、丢失。

第五十条【数据调取】县级以上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需要调取特定用户数据的,应当明确依据、用途、范围、调取方式等事项。调取机关对调取的数据负有管理职责和保密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用户可以向电力企业申请获取自身用电数据。

第五十一条【数据使用】用户数据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用户且不能复原的,可以交换或者以其他方式开发利用。推进电力数据资源的共享开放,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组织和个人利用电力数据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第五十二条【农村用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提升农村地区供电能力和供电质量,加大农业生产用电设施投入力度,提高农村电力设施安全技术水平,改善农业生产用电条件,满足乡村振兴用电需求。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供电企业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供电企业拒绝供电、中止供电,或者对用户投诉、咨询推诿塞责,不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家能源局相关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供电企业未按照国家电能质量标准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未按照国家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计收电费,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供电企业为用户更换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多收取电费的,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准用条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五条【管理人员责任】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电力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概念释义】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电力需求响应,指用户根据价格信号或激励机制,主动改变其固有的习惯用电模式,减少(增加)用电,从而促进电力供需平衡、保障电网稳定运行的行为。

可中断负荷,指在电网高峰时段或紧急情况下,按照用户与电网企业签订的合同约定,在不影响用电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中断或削减的用电负荷。

重要电力用户,指在国家或者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政治、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中断供电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用户。

重大活动,指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认定、具有重大影响和特定规模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

用户受电工程,指由用户出资建设,在用户办理新装、增容、变更用电和迁移等用电业务时涉及的电力工程。

重点项目,指总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项目。

第五十七条【电企类别】本办法所指电力企业,包括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供电企业和售电企业。

发电企业,指从事电力生产的企业。

电网企业,指拥有输配电网运营权的企业。

供电企业,指拥有电网资产并从事电力供应的企业,包含增量配电企业。

售电企业,指从事市场化售电业务的企业。

第五十八条【本数说明】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五十九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现就《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办法》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是推动能源革命的战略需要。“十三五”以来,我省新能源产业快速发展,风电装机、光伏装机较2015年分别增长3倍、11倍,亟需进一步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促进新能源消纳。通过制定《办法》,一方面完善新能源发电设备入网、电能消纳和收购、新能源电厂与电力调控等相关法律制度,推动全省能源清洁低碳转型发展;一方面明确界定相关部门、企业以及用户的职责,有利于政府依法行政,防范化解各类电力系统风险,切实保障我省能源安全。

二是提高电力运行安全可靠性需要。我省是“西电东送”“皖电东送”等电力大通道沿线重要省份和长三角特高压枢纽,电力设施保护任务繁重。通过制定《办法》,厘清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相关职责界面,切实保障我省及长三角地区的能源安全。

三是提升全社会获得电力水平需要。近年来,我省社会用电需求和消费方式均发生了深刻变化,进一步优化电力营商环境,有利于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通过制定《办法》,进一步明确供电企业抢修服务、办电时限等义务,规范小区配电设施建设标准,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供电力保障。

二、主要内容的说明

《办法》共六章、59条。主要内容有:

第一章总则,共6条,规定了《办法》制订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明确了电力企业、电力用户的基本义务。

第二章电力规划与建设,共9条,规定了电力规划编制原则;明确电力工程与其他工程相互妨碍处理原则;简化电力建设项目审批流程;鼓励推动新型电力系统构建和能源结构绿色转型,提升电网智能化水平。

第三章电力生产与运行,共17条,确定电力安全生产和运行原则;提出电网企业在保障性收购和并网接入,综合开展应急处置、电源调节等运行模式;确定电力设施保护、紧急避险等机制;明确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等市场化交易主体概念职责。

第四章电力供应与使用,共20条,提出能效管理、电能替代相关工作要求;规定了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配电和充换电设施建设管理要求;明确供电企业和用户在供办电时限、供电抢修、中止供电等方面的权利义务;确定电力数据调取、使用原则及安全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共3条,明确了在执行《办法》及相关规定中的各方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共4条,规定了电力专业术语释义及《办法》生效日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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