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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支持绿色发展促进工业
“碳达峰”扶持计划申报指南
一、支持领域
(一)工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项目
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申报单位实施围绕电机、变压器、数据中心等重点用能设备的能效改造提升项目,智慧(综合)、智能、数字化能源管理项目,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重要污染物源头替代产品项目,节水改造及再生水重复利用示范项目,近零碳排放示范工程以及其他以促进节能、降耗、减排(碳)、工业资源综合利用为目的且达到较为明显的节能减排效果的示范项目。
(二)支持绿色发展促进工业“碳达峰”工作试点示范
1.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申报单位已获得国家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深圳市)称号。
2.智能光伏示范:申报单位已获得国家智能光伏试点示范项目(深圳市)、智能光伏试点示范企业(深圳市)称号。
3.规范公告示范:申报单位已列入国家绿色低碳领域制造业规范公告(光伏制造、锂离子电池、环保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等)企业(深圳市)名单。
4.能效、水效“领跑者”示范:申报单位已获得国家、省、市能效“领跑者”和水效“领跑者”称号。
5.工业和通信业节能技术装备产品示范:申报单位有产品列入国家、省、市工业和通信业节能技术装备产品目录等目录。
6.绿色工厂:申报单位已获国家、省、市绿色工厂称号。
7.绿色产品:申报单位已获国家、省、市绿色产品称号。
8.绿色工业园区:申报单位已获得国家、省、市绿色工业园区称号。
9.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申报单位已获得国家、省级、市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称号。
10.绿色企业:申报单位已获得国家绿色企业(特指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绿色企业)称号。
11.绿色数据中心:申报单位产权所有的数据中心已获得国家、省、市绿色数据中心称号。
12.工业绿色发展支撑机构:申报单位已获得国家工业绿色发展评价中心或广东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构称号。
13.自愿性清洁生产:申报单位已通过国家、省、市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工业企业。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
(二)《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深府规〔2018〕22号)
(三)《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21〕1号)
(四)《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支持绿色发展促进工业“碳达峰”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21〕4号)
(五)《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事中监管及验收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1〕3号)
三、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一)总体说明
支持数量:除下文项目具体说明规定的具体数量限制外,支持数量总数还受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资助方式:均为事后资助,包括直接资助、奖励两种形式。直接资助是指对项目申报单位自主实施的工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相关项目给予无偿资助。奖励是指对项目申报单位获得国家、省、市政府部门各项落实绿色发展促进工业“碳达峰”目标工作有关示范和荣誉称号的,给予奖励。
分档资助:直接资助类项目除受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外,还将根据项目体现的支持绿色发展促进工业“碳达峰”成效,在不超过下列项目具体说明规定的资助金额的前提下,分档(不同档次给予不同的资助比例)实施资助。
(二)项目具体说明
1.工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项目
直接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审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30%,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项目总投资原则上由建设投资、研发费用构成,建设投资不少于项目总投资的50%。
有数量限制,同一申报单位每年度最多申报一个项目。根据年度预算总额,对同一类型项目择优支持。同等条件下,对于获得国家各项落实绿色发展促进工业“碳达峰”目标工作试点示范荣誉的申报单位优先支持。
2.支持绿色发展促进工业“碳达峰”工作试点示范
奖励,奖励金额上限如下,各项荣誉的奖励资金计划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入选项目数量确定。
(1)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智能光伏示范: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3)规范公告示范: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4)能效、水效“领跑者”示范:国家级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省级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市级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5)工业和通信业节能技术装备产品示范:奖励,单个国家级产品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省级不超过10万元,市级不超过5万元,单个企业单年度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含国家、省、市级产品奖励总和),同一型号产品累计只能获得一次奖励。
(6)绿色工厂:国家级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省级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市级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7)绿色产品:国家级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省级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市级奖励金额不超过2万元,单个企业单年度累计不超过50万元(含国家、省、市级产品奖励总和)。
(8)绿色工业园区:国家级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省级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市级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9)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国家级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省级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市级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10)绿色企业:国家级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省级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市级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11)绿色数据中心:国家级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省级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市级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12)工业绿色发展支撑机构:国家级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省级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13)自愿性清洁生产:国家级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省级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市级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四、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由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2.申报项目所在地位于深圳市,符合国家和我市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已按有关规定完成项目所需的用地、环评、规划、能评等备案或核准,取得有关批准文件。产品涉及安全等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申报单位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合法有效的产品生产或销售许可等资格;
3.申报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4.不存在就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向市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专项申报条件
1.工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项目
项目符合基础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保障条件。申报单位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且有实际生产制造环节(至少包括最后组装环节,下同),项目实施地址和生产制造地址均在深圳市内(数据中心绿色化改造项目不要求有生产制造环节,但要求相关数据中心在深圳市内)。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2019年6月1日后开始,2022年5月31日前完成)。
2.支持绿色发展促进工业“碳达峰”工作试点示范
距离申报单位获得试点示范等荣誉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2021年6月1日后),且该荣誉处于有效状态,未被暂停、撤销、中止或终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项资金项目专项审计通用原则和标准
(2022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各相关操作规程、申报指南等规定,制定本审计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管理使用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事后资助项目及项目验收专项审计,结合各项具体的扶持计划审计标准使用。
一、申报信息审核
(一)以项目申报单位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的项目申请书作为审计基础,项目申请书中没有涉及的项目支出内容,审计时不予以确认。
(二)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被审计资料信息应当与项目申请书中填写的项目支出清单(明细表)一致,不一致的支出事项不予以确认。
二、项目投入审核
重点审核项目投入的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
(一)财务资料审查
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费用支出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包括项目支出记账凭证、采购合同、发票和银行付款单等资料。因资料不完整而无法判断经济业务真实性的,支出事项不予以确认。
(二)发票审查
1.项目申报单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不论是否发生实质抵扣,均予以剔除,均不计入投资或费用支出。
2.对项目建设期或实施期有明确年、月、日规定和要求的,发票时间应当在规定的建设期或实施期内,超出建设期或实施期的发票,不予以确认。
3.对项目建设期或实施期仅有起始时间规定和要求的,发票时间应当在规定的起始日之后,到申报截止日为止,期外的发票不予以确认。
4.对项目建设期或实施期无明确时间规定和要求的,发票时间以具体扶持计划的审计标准为准。
5.以前年度或批次已审计确认过的发票,不重复确认。
6.除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收据外,其它收据一律不予以确认。
7.验证发票的真实性,金额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发票应通过税务系统查询真伪。
8.发票上必须加盖销售方(收款方)的发票专用章,盖章要完整清晰可辨认,提供审计的发票载明的购买方、销售方名称应当与相关销售合同载明的名称一致,发票载明的购买方(或销售方)应与项目申报单位全称一致。
(三)合同审查
企业签订的合同应当盖有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采购合同的购买内容应当与发票内容相符。
(四)付款审查
1.金额达1000元(含)以上的现金支付不予以确认;付款需通过银行支付;银行回单上的支付方和收款方应当与合同一致,如不一致,不予确认。
2.截至申报截止日,已签订合同或取得发票但未支付的费用支出,不予以确认,但因质量保障计划按合理比率计算的质保金除外。
3、对于由集团公司、集团采购中心等第三方代为付款、收款的情形,需要在采购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且付款资料完备,否则一般不予确认。
(五)经济事项审查
审核经济事项是否与项目相关,对于不相关的事项,不予确认。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费用支出,须查验合同内容是否与日常经营活动高度相关,合理判断与项目的相关性。
(六)财务数据审查
资助条件与企业的收入、支出等财务数据挂钩的项目,不建议直接采用申报材料中的年度审计报告,对收入及支出等财务数据增加计算复核纳税申报、检查相关合同协议、审验大额收支凭证等审计程序。
(七)设备盘点
1.按照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资产清单(至少包含购置日期、购置金额、型号、供应商、发票号、关联方关系),进行盘点核实(个别扶持计划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核查铭牌日期是否在项目建设期内。
2.对于未盘点到设备实物的支出,不予以确认。
3.核查设备是否在项目建设地,并正常投入使用。
4.设备因质量保障计划按合理比率计算的质保金视同设备投入金额计算。
5.各具体扶持计划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明确电脑等硬件盘点标准,在具体扶持计划的操作规程以及审计细则中明确。
(八)实施地审查
1.工程升级改造、维修,需根据合同约定内容到实施现场查验。
2.涉及租金补贴项目,需核实场地面积是否与租赁合同内容相符。
3.部分项目,需到现场查验是否真实投入运营。
三、其它事项审核
(一)存在关联交易的(按《企业会计准则》认定的关联交易),关注交易是否真实、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二)对于大额支出,检查供应商经营范围是否包含提供的业务内容。
(三)对于服务支出,查看服务内容、时间、服务成果、验收方式等。
(四)对于采购物品支出,查看是否有采购清单。
(五)对于人员支出,按照具体扶持计划规定的人员范围、专业范围、项目周期、占项目总金额的限制比例,结合申报单位提交的人员支出与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定。
(六)用于日常办公的电脑、服务器、网线等辅助设备购置费用,一般不予以确认,个别扶持计划审计标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七)礼品、运动、娱乐、日用消费品、日常办公用品支出均不予以确认。
四、审计查验章
(一)现场审计时,须在所有审核确认的发票上加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项资金查验章,审计工作底稿上应留存盖章印迹。
(二)如因特殊情况,未当场加盖查验章的,应事后补上。
(三)凡发现已加盖我局或其他部门同类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审核专用章的发票,不予以确认支出,政策允许叠加资助的除外;但项目申报单位能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未获得其他项目资助的书面证明除外。对加盖国家、省或区级部门审核专用章的发票核减后不视为重复申报。
五、审计报告
(一)审计报告应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业务处提供的模版编制。
(二)审定金额与申报金额存在差异,须在审计报告中具体说明核减的原因。
(三)审计报告中所列投资或费用汇总数据,须附列对应的投资或费用明细表,详细列明支出名称、发票号码、型号用途、开票方等内容。
(四)发现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支出与其他项目支出重复的,重复的支出不予以确认,审计报告须对重复支出内容予以披露。
(五)发现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支出与其他项目支出重复,重复比例超过该项目申报总金额的10%的,为重复申报,项目不予资助,审计报告须对重复申报事项予以披露。
(六)经审计核减的项目支出占项目申报支出超过20%的,视为虚报项目投资额,项目不予资助,审计报告须对虚报项目投资额事项予以披露。
(七)接受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名称应与项目申报书一致。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项目后发生名称变更的,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登记为准。审计报告须对项目单位名称变更内容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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