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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问我国电力市场建设中的“不平衡资金”

2022-07-08 16:58来源:电联新媒作者:谷峰关键词:电网企业电力市场新型电力系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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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1439号文)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809号文)印发实施前,确实双轨制不平衡资金是无解的,因为目录电价锁死了优先购电的电价、核定电价锁死了优先发电的上网电价,造成“所有的地主家都没有余粮”。

问题一:到底什么是不平衡资金?

阅读各地的电力市场规则可以看出,在国内电力市场实操过程中,“不平衡资金”简直是个筐,什么“菜叶”都往里装,普遍可见的是双轨制不平衡资金、阻塞费用、辅助服务费用、售电(可再生)套利回收、长协比例不足套利回收等等,仅列举名称可达500字左右。当然,业内也认识到这个“筐”口太大有问题,部分规则也不再提“不平衡资金”的说法,冠以“差额资金结算”之类隐晦说法替代。实际上,目前所谓的“不平衡资金”大部分都不是真正的“不平衡资金”。真正的“不平衡资金”是市场交易中不可预知且无法防范的资金结算不平衡,例如结算过程中四舍五入造成的偏差、发用两侧计量偏差规模不同产生的电费偏差以及市场主体丧失支付能力后的电费缺额,量级一般很小,难以达到目前各地“月度不平衡资金”动辄上亿、几亿的量级。其实,国内电力现货市场试点地区产生的“不平衡资金”可以简单分为“3+1”类,一类是放错了位置的“钱”,例如应当由用户承担的辅助服务费用(未向用户疏导);一类是市场机制设计不健全产生的费用,例如阻塞费用缺乏金融输电权的手段进行分配;一类是市场机制设计错误产生的费用,例如售电(可再生)套利回收、长协比例不足套利回收等。除上述三类,还有一种特殊的“不平衡资金”占比非常之高,就是双轨制不平衡资金。

问题2:什么是双轨制不平衡资金?

现代电力系统依托于电网连接各个电气设备形成系统,决定了电力市场中各个主体相互影响,由于电力商品无法形成“大规模库存”,使每单位的电力商品必须承担平衡责任才能表现出其准确的价格。说白了,双轨制不平衡资金就是某些电源和用户没有承担平衡责任在结算上产生的费用。由于电力现货市场是电力系统运行的最底层经济机制,与之相适应的是全系统潮流计算和调度计划的制定,且因为电力商品的同质性,电力现货市场形成的经济关系在物理层面无法对任一主体做出特殊处理,任何电源的出力偏离了与其形成经济关系的用户用电曲线(中长期合同约定),都会在结算层面形成不平衡。如果没有特殊的照顾,这部分不平衡的经济责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由产生者承担,如果产生者不承担,就形成了不平衡资金。一般来说,国内现存的双轨制不平衡资金涉及电源侧[1]主要是没有参加现货市场的电源或责任方,以可再生能源、核电等类型电源和跨省跨区送电(责任方为买方而非电源)为主。其中,跨省跨区送电中的电源在省间市场上,一般在送出省与外送通道的连接关口进行省间合同的交割,跨省跨区送电的买方(目前绝大多数为受端省电网企业)通过输电商在受端省与外受通道的连接关口获得跨省跨区送电的交割电量。由于跨省跨区送电并没有在终端用户所在位置交割,跨省跨区的买方实质上是一个中间商,在连接关口像“电源”一样向受端注入电力,跨省跨区的买方在省间市场上支付的价格和连接关口注入电力形成的节点(连接关口所在节点)价格大概率不同,就形成了省内现货市场中结算上的不平衡。

问题3:双轨制不平衡资金形成的制度性原因是什么?

本轮电力体制改革发用电计划放开采用了渐进式有序放开的方式,这种方式稳妥但是“摸着石头过河”有“后遗症”。电源被分为市场化电源、优先发电电源(本文中优先发电电源均指使用国家核价、电网统购统销电源,下同)和跨省跨区送电(对省内而言仍为电网统购统销电量)三类,优先发电电源中包含可再生能源、燃机和核电等机组类型。用户被分为市场化用户和优先购电用户(本文优先购电用户均指使用国家目录电价、电网统购统销用户,下同)。市场化电源和市场化用户的平衡责任界定清晰,电力商品既要交割电能量,又要保证发用双方实时平衡的责任得到落实。优先购电和优先发电没有关联关系,优先购电用户主要是没有进入市场的用户和国家民生政策要照顾的用户,优先发电主体则是没有进入市场的电源、跨省区送电和国家产业政策要照顾的电源,所以两者之间电量可能匹配,但是平衡是无法实现的,需要通过市场化的机组调节实现平衡。计划调度方式下,具有调节能力的机组可以免费提供调节能力。但市场化调节后平衡责任在经济上显性化,市场化机组在市场中受价格信号引导动作,没有为他人免费调节服务的义务,如果继续为优先购电和优先发电提供调整平衡的服务则需要获得相应费用,而优先购电和优先发电只执行国家核定电价,并没有支付这笔平衡责任的费用,于是就形成了双轨制不平衡资金。必须要指出的是,目前的跨省跨区送电也是造成双轨制不平衡资金的重要原因。

问题4:为什么目前的跨省跨区送电也是双轨制不平衡资金的重要来源?

这个问题让很多人困惑,因为国内跨省跨区送电的电价也是协商形成的,且合同中约定了送电曲线,原则上执行情况应该很好(据了解跨省跨区送电偏离合同电量可能性较小),看起来“市场化”的特征比较明显,为什么会引发大量双轨制不平衡资金呢?归根结底,这是由于跨省跨区送电的买方没有承担与其服务用户之间的平衡责任造成的。长期以来,我国的跨省跨区送电与省内电力生产使用,与我国的分级调度对应,跨省跨区送电优先于省内电力生产使用。必须要注意到是,我国大部分跨省跨区送电采用的是“配套电源、专用通道、定向消纳”方式,配套电源本质是受端省份的“远端电源”,其经济关系原则上都在受端省内,但是调度关系往往不在省内。新一轮电改开始后,起步阶段电力市场的范围基本上是按照调度范围划分的(并非经济关系的真实范围),只有部分省份区域调度直调机组参加了省内市场的出清结算,省内市场和省间市场(由跨省跨区送电计划演化而来)各自报价、各自出清,在经济关系上没有直接联系,应当各自负责,但是受传统调度关系制约,省间市场形成的调度计划要作为省内调度计划的边界。对于绝大部分包含配套电源在内的跨省跨区送电,电源在送端电网和输送通道的连接关口“交货”,受端在受端电网和输送通道的连接关口“收货”,从经济关系上讲受端的买方已经在本地电网和输送通道的关口上和送端发电企业委托的输电网企业“货款两讫”,由于受端使用跨省跨区送电的用户并不位于输电通道的落地关口上,受端买方向受端电网注入电力潮流,相当于发电企业向服务的用户交货,那么受端买方就要承担“到手”的跨省跨区送电与服务的用户之间的平衡责任。从经济关系上讲,就是受端买方在省间市场买电和其服务的用户之间超过约定发用电曲线(一般应在合同中约定)部分,要按照受端输电通道关口的现货市场价格结算,受端买方在省间市场买电价格与上述价格之差的经济责任由受端买方承担。受端买方不承担这个经济责任,推给省内市场化用户和市场化发电企业承担,就产生了跨省跨区送电造成的双轨制不平衡资金。

问题5:双轨制不平衡资金在政策层面是无解的吗?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1439号文)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809号文)印发实施前,确实双轨制不平衡资金是无解的,因为目录电价锁死了优先购电的电价、核定电价锁死了优先发电的上网电价,造成“所有的地主家都没有余粮”。甚至部分对市场有负面观点的认为,套用“谁收益、谁承担”的说法,如果“不是搞市场化就没有不平衡资金”,就应该由市场化主体承担,大有“窗子一开新鲜空气和苍蝇蚊子一起来”的内涵在其中。1439号文和809号文印发后,双轨制不平衡资金在政策层面有了明确回答。809号文指出各地执行保价保量的优先发电电量用于保障居民农业用电,多余部分可以作为代理购电用户的电量来源,在疏导方面在代理购电用户的上网侧购电费组成中安排包含偏差电费[2]。这里的偏差电费并不是仅仅代理购电用户因为使用量与预计量多少的偏差产生的电费,而且还包括了对于保价保量优先发电承担原本应在市场中承担的不平衡责任的费用。具体来看,在电力现货市场运行地区,包括了每个时段的电力不平衡产生的经济责任,对于非电力现货市场运行地区包括了由于月度无法做到电量平衡产生的经济责任。对于跨省跨区送电在受端没有承担的部分平衡责任产生的费用也在偏差电费的范畴之内。在电力现货市场试点地区,发用双方应在同一参考节点[3]签订中长期合同,由于保价保量的优先发电作为保障居民农业和代理购电来源时价格不能发生改变,而代理购电可以通过偏差电费调整价格,等同于纳入保障居民农业和代理购电的优先发电是在电源所在节点(跨省跨区送电落地节点)上与代理购电用户以及居民农业用户签订了差价合约,形成了事实上的“以发定用”。因为电力市场中平衡责任在最终电价构成中占比很高,理论上809号文中的偏差电费的大部分实际上来自于此。目前,各地代理购电价格远远低于市场化用户的电价,主要原因是代理购电用户没承担偏差电费中的平衡责任部分,或者说保价保量优先发电中除水电外的电源大部分是“不含平衡责任的低价电源”,也是“含了平衡责任的高价电源”。

问题6:未来如何解决双轨制不平衡资金?

实质上,双轨制不平衡资金的根源还在于市场主体的不同身份,电力作为依靠网络分配传输的能源方式,所有主体对网络使用必须遵守相同规则,由“出身不同”导致的不同经济待遇,一定会产生结算上的麻烦。双轨制不平衡资金终极的解决之道是放开所有的分配计划,所有的电源和用户公平承担包括平衡责任在内的各种经济责任。当然,这并不是说产业政策要一并取消,例如可再生能源考虑系统可靠性和平衡责任后,如果仍然没有经济性,可以考虑给予政府授权合约,这个合约是财务属性的,相当于可再生能源参与市场后如果达不到基本的生存发展要求,由全部电力用户支付其正常生存发展需要的电费与市场费用的差额部分。必须要指出的是,跨省跨区送电造成的双轨制不平衡资金,实质上是受端买方没有承担经济责任造成的,只要按照《关于加快推进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2]129号)的规定,受端买方做虚拟电源参加受端省(区域)内市场出清结算、送端卖方做虚拟负荷参加送端省(区域)内市场出清结算即可。补充说明一点,一旦受端买方承担了省内的平衡责任,则可有效抑制电力输送过程中不经济输送部分[4],有效地为新型电力系统输电通道的科学规划提供参考。

不平衡资金成因并不复杂,双轨制不平衡资金更是字如其名般容易理解。市场很简单,复杂的是利益。如果要把市场配置资源起决定性作用落到实处,就要拿出斩关夺隘的勇气,面对挑战非议和短期困难,调整利益分配、调整生产关系。当然,相信随着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知晓了不平衡资金和双轨制不平衡资金的真实含义,也可以自下而上地推动政策和规则的完善与调整,与自上而下的改革殊途同归形成合力。

大道至简,见微知著。

(来源:微信公众号“电联新媒” 作者:谷峰)

[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印发后开始涉及用户侧重的代理购电和居民农业保障性用电。

[2]居民农业一样存在偏差电费,只是可以通过政策性交叉补贴疏导给全体工商业用户,下文描述偏差电费均包含居民农业部分。

[3]目前国内电力现货试点,均采用了集中式市场,中长期合同为差价合约。

[4]由高价区向低价区送电,否则不会引起受端买方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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