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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电力安全生产、油气管道保护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2022-07-20 10:40来源:新疆发改委关键词:油气油气管道输气管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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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能源网获悉,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电力安全生产、油气管道保护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电力安全生产、油气管道保护专家的选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专家技术支撑作用,保障新疆自治区能源安全生产领域重大决策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公正性,

详情如下: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电力安全生产、油气管道保护专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电力安全生产、油气管道保护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选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保障我区能源安全生产领域重大决策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公正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为开展自治区电力安全生产、油气管道保护监督管理工作,或与监督管理相关的工作(评价、评估、相关业务知识培训)等提供技术支持,并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聘用的疆内外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专家的资格认定、聘用、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监督管理处等专家使用单位(处室)负责专家选用、管理、评价等工作,人事处负责对专家聘任、解聘等工作进行备案,能源发展协调处、石油天然气处、电力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处等配合开展专家选用相关工作,财务审计处负责专家经费的管理,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负责对专家选聘及服务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五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积极落实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各项措施;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承担的咨询、评估、鉴定、检查等工作中能够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三)熟悉电力安全生产、油气管道保护领域的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了解国家和自治区能源安全生产及相关行业领域现状、发展趋势等;

(四)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五)具有电力安全生产、油气管道保护等相关行业领域的专业特长。有较强的沟通、交流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有较强的调研、分析能力以及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六)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七)能深入现场开展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等相关业务工作;

(八)无违法违纪或不良信用等记录。

第三章 专家职责与任务

第六条 专家的主要职责如下:

本着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参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的论证、决策、咨询、调研、评估、检查、验收、培训等工作,提供理论指导、政策建议、业务咨询和技术支持。

第七条 专家的主要任务如下:

(一)为自治区电力行业领域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二)为自治区强化油气管道保护工作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三)参与自治区电力安全生产、油气管道保护法规规章、政策等文件的调研、起草、修订和论证工作;

(四)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宣讲、培训和科普工作;

(五)参与自治区电力安全生产、油气管道保护领域的专项检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六)参与油气管道保护领域违法案件调查;

(七)承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四章专家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独立、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与建议;

(二)受委托执行任务或开展工作时,有权进入有关企业、单位现场实地踏勘,调阅相关文件及技术资料,了解与工作相关的情况;

(三)电力安全生产、油气管道保护工作以及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提出专家意见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保持客观性、专业性和权威性;

(五)按照有关财务规定获得相应劳动报酬;

(六)参加有关业务教育培训活动;

(七)根据本人意愿提出辞职申请。

第九条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工作管理规定;

(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受干扰的原则,科学严谨负责地提供具体专业意见和建议;

(三)专家(含自愿退出或被解聘的)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未经同意,不得将有关事项擅自发布、抄录和外传;

(四)签署无利益冲突承诺书,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和利益关系的相关活动,主动提出回避;

(五)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同意或委托以外,不得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专家名义参加商业及其他活动;

(六)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相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接收红包礼金、有价证券、土特产等,不得接受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得在被检查、调查、核查、审查单位报销任何费用;

(七)在履行专家职责过程中,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八)自觉接受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对象、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章 专家遴选、聘任、解聘与考核

第十条 遴选和聘任程序:

(一)专家使用单位(处室)具体组织推荐和遴选专家候选人,在资格审查上严格把关,负责对申报者在政治上的现实表现、申报资格和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及合规性进行审查,提出建议名单。在职人员须由其所在单位同意。

(二)专家候选人采取专家自荐、有关部门(单位)推荐或使用部门(处室)邀请的方式产生。专家候选人应填写《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电力安全生产、油气管道保护专家推荐表》(附件1)、《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电力安全生产、油气管道保护专家承诺书》(附件2),经推荐单位签署意见后(退休人员可无),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同时,报送专业资格证书、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能反映本人技术工作业绩的材料等(复印件)。

(三)人事处负责对遴选程序进行复核,并将专家候选人主要信息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报委主要领导批准,发文公布聘任专家名单,实行统一编号管理,并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网站公告。

(四)因工作需要临时补充入库专家的,由专家使用单位(处室)向人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后,按上述程序操作。

(五)专家聘期3年,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及专家履职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聘期内可以增聘和解聘,期满后可续聘。

第十一条专家履职情况考核

(一)履职情况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届满考核,考核由人事处负责协调组织。

(二)能源监督管理处、人事处及其他专家使用单位(处室)等负责健全完善专家管理考核办法,明确专家考核评分标准、依据等,建立专家考核成绩档案,及时记录专家工作开展频次及情况、业绩成果及思想政治表现等,对专家总体表现进行评分。

(三)专家入选人数、考核情况等将直接与各地、各企业日常安全生产工作评价、年底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工作挂钩。

第十二条 解聘

(一)专家有下列行为的,人事处复核后报分管委领导批准,予以解聘。

1.本人提出申请的;

2.因身体、工作变动等客观原因,不能履行委派任务的;

3.专家履职情况考核不合格的;

4.不履行职责,不服从管理或违反纪律,无故未完成委派任务的;

5.在执行任务中,违背客观实际、以权谋私、违反职业道德、降低标准、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有失公正或错误意见结论的;

6.擅自以自治区专家名义从事活动的;

7.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办法规定的。

(二)存在第一款第4至7项行为的,解聘后不得重新聘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发文通报批评并函告其所在单位、相关部门。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专家有以下行为的,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表彰或奖励,所在单位、相关部门应在职称评审、职务(级)调整、表彰奖励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一)对提高相关行业领域管理、安全生产科技水平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为电力安全生产、油气管道保护监督管理提供有力技术支持的;

(三)执行任务中,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指出存在的关键问题,发现重大隐患及时制止,为企业安全生产提出建设性意见的;

(四)积极配合并高质量完成委派任务的。

第六章 专家选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选用程序

(一)使用专家时,按照专业对口原则,结合工作开展实际需要,利用专用软件,每次从专家库中按超过实际需求2—3名的数量随机抽取符合专业和技术要求的专家;

(二)在抽取电力安全生产专家时,一般由能源监督管理处、能源发展协调处、电力处或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处各选派一人作为专家抽取及过程监督人员,3人同时在场,共同完成专家抽取、过程记录、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对专家抽取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三)在抽取油气管道保护专家时,一般由能源监督管理处、能源发展协调处、石油天然气处各选派一人作为专家抽取及过程监督人员,3人同时在场,共同完成专家抽取、过程记录、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对专家抽取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四)随机选用的专家,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选派工作任务的,需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交书面说明材料,经委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调换,同时,相关情况计入专家考核档案;

(五)经沟通确认,如出现部分专家无法参加选派工作任务的,按照上述第二款、第三款工作程序要求,再随机抽取差额专家人选,确保专家人数满足工作需要;

(六)通过随机抽取、沟通确认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向可参加选派工作任务的专家所在单位发送委托函;

(七)因特殊原因,需要安排专家库以外专家参加的,专家使用部门(处室)提出申请,报委分管领导批准,使用事宜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工作开展

(一)工作任务开展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通过专用软件向选用专家群发工作任务及工作提醒相关信息,专家做好准备工作;

(二)专家接受委托后,按期参加相关活动,对所出具的专家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三)工作任务执行过程中,专家须每日填写工作记录,记载工作进展情况,并定期向专家使用单位(处室)汇报;

(四)工作任务执行过程中,专家不得无故缺席或退出,如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开展相关工作任务的,须提交书面说明材料,经委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调换专家,但需做好工作任务的交接、工作开展情况汇报等工作,同时,相关情况计入专家考核档案;

(五)工作任务完成后,专家应提交相关书面材料,专家使用单位(处室)以规定工作质量或标准为依据,为本次任务完成情况评分,连同工作记录等资料一并交由人事处存档。

第十六条专家日常管理

(一)需专家研究参与的课题和业务,应预先通知其主要内容、目的和活动日程安排,一般应提前两天告知;

(二)对专家在准备课题或工作任务中所需要的委内相关信息资料、有关书籍以及办公用具,由专家使用单位(处室)负责帮助解决;

(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定期组织专家参加有关专业讲座和报告会、参与企业现场观摩等交流活动。

第十七条专家工作要求

(一)坚持公平公正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二)按时参加使用部门和专业组召开的有关会议,积极参加各项活动;

(三)执行任务时,认真调阅与任务有关的文件及技术资料,了解与任务有关的情况;

(四)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深入实际调查研究;

(五)严格遵守保密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保守国家秘密、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六)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便利条件,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七)遇有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情况,接受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的委派,按时赶到事故或突发事件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紧急调遣;

(八)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使用专家所需经费,纳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年度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履职期间,专家参加相关工作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和劳务报酬等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务报销程序报支。

第二十条 劳务报酬

(一)专家的授课费、劳务费参照自治区财政厅、审计厅等部门相关规定支付;

(二)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参照《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标准支付;

(三)其他费用支出参考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2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电力安全生产、油气管道保护专家承诺书

作为一名外聘专家对自治区社会发展、能源以及社会公众安全负有重大的责任。本人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相关文件规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受任何上级及外界的干扰。

二、坚定坚决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积极落实自治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各项部署措施。严格遵守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相关管理规定,客观公正,认真履行职责。

三、本人对工作期间接触的资料(包括数据或文字信息)严格保守秘密,保证不擅自对外传播,且不用于自身获取利益或帮助他人获取利益。

四、本人自愿参与监管检查相关工作,自觉遵守利益冲突相关规定,主动向使用单位或部门申报和更新个人涉及利益冲突的信息,所参加会议或工作与本人不具有任何利益冲突,如发现存在有利益冲突关系时,承诺主动申请回避。本人知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涉及专家本单位或本人参与相应工作,或与同类工作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与相应工作的相对人存在亲属关系,或者本人或直系亲属与相应工作的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专家参与了相应委托性工作并收取费用的;

(四)专家在其他工作中曾接受过相对人赞助或资助的;

(五)其他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

五、专家任职期间,不参加由利益相关人出资组织的宴请、娱乐、健身等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活动,不接收利益相关人赠送的礼金、财物、购物卡等。

六、本人明确知晓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聘专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本人愿意就有关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人的健康状况由本人负责,本人保证本人身体健康状况适宜参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工作及相关各类活动。

八、遇有相关机关就外聘专家事项进行调查或询问,本人将依法予以积极配合,并如实报告有关情况。

九、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同意,不得将有关事项擅自发布、抄录和外传。

专家签名:

年 月 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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