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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火力发电企业长期以来一直受到“市场煤”“计划电”的困扰,这一矛盾在去年煤价高企时集中爆发。2021年10月12日,国家发改委正式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以下简称“1439号文”),要求燃煤发电量全部进入市场,且电价上浮范围由原来的不超过标杆电价的10%提升到20%,极大地缓解了火电企业越发越亏的尴尬局面。
(来源:微信公众号“电联新媒” 作者:张骥)
燃煤发电量全部进入市场的同时,必然要求对应规模的用户电量进入市场,“1439号文”中也明确规定:“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目前尚未进入市场的用户,10千伏及以上的用户要全部进入,其他用户也要尽快进入。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代理购电价格主要通过场内集中竞价或竞争性招标方式形成”。
“1439号文”的出台,宣示了中央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的坚定决心,普遍被业界解读为电力市场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但如此大规模的用户从原来的目录电价体系向市场化电价体系转变过程中,必然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尤其是在目前已经开展电力现货试点的地区,则更加显得“水土不服”。如果不进一步明晰转换路径,则可能引发市场混乱,阻碍电改推进。
在电力现货市场中,一般采用实时电价体系,即由现货出清系统,根据市场主体的报量、报价,滚动(一天24点或96点)出清不同时段的电力价格,由于不同时段的电力供需形势迥异,因此现货市场中的价格也随之大幅波动。对于电价敏感的用户,可根据现货市场中的实时价格信号,调整用电行为,降低用电成本,并促进节能降碳。
在目录电价体系中,电网企业为了让电力用户的用电行为更加友好,也对电力大用户的目录电价进行了峰谷分时设计:高峰时段,电价上浮;低谷时段,电价下浮,以鼓励用电客户合理安排用电时间,削峰填谷,提高电网的利用效率。但峰谷分时目录电价是人为事先划定,且长期不变,不能根据电力供需形势灵活变化。
目录电价转换为电网代购电价后,电网企业依然延续了之前峰谷分时的思路:不管现货实时价格是什么情况,代购电价一律按照之前的目录电价峰谷分时系数,对相应时段的电价进行上浮或下调。这导致电网代购的分时电价与现货实时价格脱节,使谷时段用电比例较大用户的电网代购电价低于其按照现货实时电价和中长期交易电价形成的市场化电价。
以山东为例,今年7月份10千伏工商业用户的低谷时段(0:00-7:00和12:00-14:00为谷时段)电价为0.411元/千瓦时,除去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后,电能量价格为0.099元/千瓦时。下图为今年7月份山东日前市场和实时市场的分时均价。
通过比对不难发现,对应时段的现货分时均价比电网代购的低谷电价要高0.1-0.3元/千瓦时,如果再综合0.3748元/千瓦时的中长期电量价格,对应时段的市场化结算电价还要更高。虽然笔者以山东举例,但其他省份这一现象较之山东可能更加严重,毕竟山东在现货试点之后,已经根据现货市场的价格情况修改过两次峰谷分时时段。
入市价格倒挂的现象,显然阻止了谷电大比例用户入市的脚步,而这一类用户恰是对电价敏感,有意愿通过柔性负荷、灵活用电降低用电成本的用户。如果不能入市,不仅是阻碍了市场化电量继续扩大,还将影响新能源发电的消纳,这是因为山东等新能源发电占比较大的省份,现货低价格时段往往是新能源大发的时段。如现货实时价格信号不能引导用户更多地使用清洁电力,这不但没有实现现货试点的目的,更与“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的顶层设计要求不符。
而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强制的高比例(90%以上)中长期电量,使售电公司大部分的购电价格被中长期电量价格锁死,无法向用户传递现货低价时段的价格。为了突破这一限制,山东省在《关于2022年山东省电力现货市场结算试运行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中,新增了“可调节负荷分时零售套餐”,“鼓励可调节电力用户削峰填谷,售电公司签订的可调节负荷分时套餐或费率类套餐单独统计,不执行中长期偏差收益回收”。即,允许售电公司为有负荷调节能力的用户购电时,不受高比例中长期电量规则的限制,这显然是一种十分有益的探索。
第二,则与电网代购电价继续执行峰谷分时有关,这一点更加重要而且隐患更大。由于目前燃煤发电已基本入市,电网企业为暂时未进入市场的工商业用户购电时,和售电公司一样需要在电力市场中交易。通过前文的现货市场价格分析,我们知道电网企业实际上并不能在电力市场中为谷电用户购得如此便宜的电量,这部分亏损必须通过峰段用户的利润来抵消,如果电网企业不阻碍峰段用户入市,这种通过峰段用户补贴谷电用户的交叉补贴模式显然难以持续。
笔者认为,既然电力体制改革的方向是“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人为强制规定的峰谷分时时段和电价浮动系数,是对正确形成市场价格信号的严重干扰。“电网代理购电”只是电力市场化推进过程中的过渡性、临时性的购电形态,峰谷分时电价既无必要也无基础。如果继续执行,必将导致电网企业购电与售电价格的严重割裂,引发市场混乱和国有资产流失。(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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