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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日前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深化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实施差别化电价、水价、气价政策。第一年为D类的企业,电价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标准每千瓦时提高0.3元,水价在现行供水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1元,气价在现行供气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0.3元。连续两年为D类的企业,电价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标准每千瓦时提高0.5元,水价在现行供水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2元,气价在现行供气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0.6元。同一地块内企业用电均实施差别化政策。且对能耗双控有部署时,企业用电量以前三年平均数为基数,C类企业不得超过基数的70%,D类企业不得超过基数的50%。
详情如下: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深化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3日
深化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优化评价体系,进一步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实现要素更有效配置,加快实现我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评价范围
本县域内(包括金磐开发区)全部工业企业。其中,供水、供电、供气以及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企业,合同建设期及投产不满一年的,不列入评价范围。
酌情开展园区、特色行业、重点产业评价。
二、评价指标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评价指标
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全员劳动生产率。
(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指标
亩均税收、亩均销售收入、单位用电税收。
三、评价有关事项
1.合理设置指标权重
规上工业企业的单项指标权重为:亩均税收一般权重30%,亩均增加值一般权重20%,单位能耗增加值一般权重20%;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全员劳动生产率权重一般权重各10%。
规下企业的三项指标权重为:亩均税收一般权重60%、亩均销售收入一般权重为20%、单位用电税收一般权重20%。
2.企业得分计算
每项指标数据得分之和。单项指标得分=该指标上年度数据÷该指标上年度全县平均数×权重,每项指标的最高得分不超过权重值的2倍。
3.评价分类办法
综合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档,分类比例必须符合要求(详见附件1)。
A类: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年度纳税百强企业中按综合评价得分排名确定,租赁用地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低于2.0%的,原则上不列入A档;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在年度纳税总额50万元(含)以上、供地面积大于3亩(含)的企业中按综合评价得分排名确定。
B类、C类: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按综合评价得分排名确定。
D类: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明令禁止或淘汰的企业;污染物排放、安全生产、能耗不达标且整改无望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综合评价得分排名末段的企业;企业登记工业用地面积超过15亩,且从评价年度往前推算连续3年未上规的企业,原则上列为D类。
“小升规”企业(退规后再次升规的除外)第一年纳入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范围进行评价,第二年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范围进行评价,三年内免于执行D类企业政策。
属国家高新技术的C、D类企业,亩产效益评价结果上调一档;规上企业上年度无研发投入的,亩产效益评价结果下调一档。
四、评价审核管理
以相关乡镇(街道)、区块及职能部门为主体,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数据统计、报送、提供、核实等工作,县经商局提供业务指导。强化公开公示,企业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前应经相关乡镇(街道)、区块领导审定,并公开公示。
根据企业每年综合评价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在每年6月底前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即评价年度)数据进行评价,并按评价得分调整分类。
五、评价结果运用
根据A、B、C、D分类结果,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在全面落实降本减负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叠加运用各类政策措施,加大对A档企业正向激励,帮扶提升B、C档企业,实施企业碳效考核,依法依规实施企业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用地、用能、用水、排污以及创新要素、金融、财政等政策,相关乡镇(街道)、区块和职能部门要依法依规抓好政策落地。
实施差别化供地政策。优先保障A类企业符合我县工业用地出让相关规定的新建项目用地需求;A类规上企业通过司法拍卖或市场化交易方式取得工业房产的,按其交易过程中双方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给予100%的补助;B类规上企业通过司法拍卖或市场化交易方式取得工业房产的,按其交易过程中双方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给予50%的补助;C类企业原则上不予安排新增工业用地;D类企业不予安排新增工业用地。
实施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A类企业按100%减免,B类企业按80%减免,C、D类企业不予减免。
实施差别化电价、水价、气价政策。第一年为D类的企业,电价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标准每千瓦时提高0.3元,水价在现行供水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1元,气价在现行供气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0.3元。连续两年为D类的企业,电价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标准每千瓦时提高0.5元,水价在现行供水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2元,气价在现行供气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0.6元。同一地块内企业用电均实施差别化政策。且对能耗双控有部署时,企业用电量以前三年平均数为基数,C类企业不得超过基数的70%,D类企业不得超过基数的50%。
实施差别化财政扶持政策,其中A、B类企业各类财政扶持政策按100%比率享受;C类企业按80%比率享受,原则上不享受政策性融资担保;D类企业除主动退出外原则上不予补助,不享受政策性融资担保,原则上不得使用应急周转金。
在新一轮评价结果公布前原则上按照上一评价年度评价结果执行差别化财政扶持政策,待新一轮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按新一轮评价结果执行差别化财政扶持政策。
六、其他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政府已公布的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县经商局根据实际实施情况制定实施意见。
附件:1.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分类比例
2.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体系说明
附件1
附件2
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体系说明
一、指标定义
(一)实缴税金:指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合计,即“净入库数”合计。“实际入库数”中包含14项税(费)种: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社保费(企业缴纳部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中:增值税实际入库数=增值税直接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税额+即征即退税额。
(二)实际用地面积:指年末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用地面积=已登记用地面积+承租用地面积-出租用地面积。其中,1.已登记用地面积:是指企业经自然资源部门登记的土地面积;2.承租用地面积:是指企业依法租赁取得的实际用地面积,若企业租赁标准厂房或无法准确计算用地面积,则根据企业租赁的建筑面积与容积率之比计算企业租赁的用地面积;3.出租用地面积:是指工业企业依法将自用土地或厂房出租给其他企业的用地面积;4.经批准的项目新增土地面积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内可不计入用地面积。
(三)工业增加值: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企业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移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后的余额,是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工业增加值按收入法计算。
(四)总用能(能源消费量):指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和非工业生产活动中消费的能源,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作为燃料、动力的能源,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用于能源加工转换的能源;非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能源。主要能源折标换算方法如下:1吨原煤=0.7143吨标煤;1吨煤制品=0.5286吨标煤;1万立方米天然气(气态)=13.3吨标煤;1吨天然气(液态)=1.7572吨标煤;1吨汽油(煤油)=1.4714吨标煤;1吨柴油=1.4571吨标煤;1吨液化石油气=1.7143吨标煤;1吨蒸汽=0.1023吨标煤;1万度电=2.84吨标煤。
(五)总用电量:企业实际用电总量。若企业有多个用电户号(电表)的,合并计算。
(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现阶段采用排污权核准量。排污许可证全覆盖后,统一采用排污许可证登载的排污许可量数据,主要污染物指标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
(七)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营业收入。根据会计“营业收入”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结转前)填报。
(八)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指报告期内企业内部研发活动的直接支出,以及用于研发活动的管理费、服务费以及外协加工费等支出。不包括当年形成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支出、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生产性活动支出、归还贷款支出以及购买专利等无形资产支出。
(九)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指年度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以12个月的平均人数相加之和除以12求得,月平均人数是以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相加之和,除以报告月的日历日数。
二、计算方法
(一)亩均税收(单位:万元/亩)
亩均税收=实缴税金/实际用地面积
(二)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亩)
亩均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实际用地面积
(三)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吨标煤)
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总用能
(四)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吨)
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五)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万元/人·年)
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增加值/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
(六)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主营业务收入
(七)单位用电税收(单位:万元/万千瓦时)
单位用电税收=实缴税金/总用电量
(八)亩均销售收入(单位:万元/亩)
亩均销售收入=销售收入/实际用地面积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省市每年对“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标进行调整,要求持续深化改革,以亩均效益为导向推进资源优化配置,我局于2020年10月起草了《关于深化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参考了金华市区、东阳、武义等地的办法多次完善修改。2021年3月19日县府办召集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工业区块征求意见;4月27日在五届七次企业家协会会长办公会议上征求意见。结合金华市《深化金华市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2022年修订)》、省亩均办《关于进一步落实能耗双控部署做好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亩均〔2021〕1号)、县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首位战略大力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政策意见》(磐政〔2021〕109号)等文件精神不断修改完善,于2022年2月28日向社会公示,7月1日通过法制审查,7月19日,向孔华锋副县长汇报,7月29日向何县长汇报,8月11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核通过。
二、评价指标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评价指标及权重
亩均税收30%、亩均工业增加值20%、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20%、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10%、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10%、全员劳动生产率10%。
(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指标
亩均税收60%、亩均销售收入20%、单位用电税收20%。
三、评价分类办法
A类: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年度纳税百强企业中按综合评价得分排名确定;租赁用地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低于2.0%的,原则上不列入A档;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在年度纳税总额50万元(含)以上、供地面积大于3亩(含)的企业中按综合评价得分排名确定。
B类、C类: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按综合评价得分排名确定。
D类: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明令禁止或淘汰的企业;污染物排放、安全生产、能耗不达标且整改无望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综合评价得分排名末段的企业;企业登记工业用地面积超过15亩,且从评价年度往前推算连续3年未上规的企业,原则上列为D类。
“小升规”企业(退规后再次升规的除外)第一年纳入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范围进行评价,第二年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范围进行评价,三年内免于执行D类企业政策。
属国家高新技术的C、D类企业,亩产效益评价结果上调一档;规上企业上年度无研发投入的,亩产效益评价结果下调一档。
四、适用范围
本县域内(包括金磐开发区)全部工业企业。其中,供水、供电、供气以及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企业,合同建设期及投产不满一年的,不列入评价范围。
酌情开展园区、特色行业、重点产业评价。
五、评价结果运用
优先保障A类企业符合我县工业用地出让相关规定的新建项目用地需求;A类规上企业通过司法拍卖或市场化交易方式取得工业房产的,按其交易过程中双方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给予100%的补助;B类规上企业通过司法拍卖或市场化交易方式取得工业房产的,按其交易过程中双方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给予50%的补助;C类企业原则上不予安排新增工业用地;D类企业不予安排新增工业用地。
实施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A类企业按100%减免,B类企业按80%减免,C、D类企业不予减免。
实施差别化电价、水价、气价政策。第一年为D类的企业,电价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标准每千瓦时提高0.3元,水价在现行供水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1元,气价在现行供气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0.3元。连续两年为D类的企业,电价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标准每千瓦时提高0.5元,水价在现行供水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2元,气价在现行供气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0.6元。同一地块内企业用电均实施差别化政策。且对能耗双控有部署时,企业用电量以前三年平均数为基数,C类企业不得超过基数的70%,D类企业不得超过基数的50%。
实施差别化财政扶持政策,其中A、B类企业各类财政扶持政策按100%比率享受;C类企业按80%比率享受,原则上不享受政策性融资担保;D类企业除主动退出外原则上不予补助,不享受政策性融资担保,原则上不得使用应急周转金。
六、施行日期
自2022年8月23日起施行。
七、解读单位、解读人
解读单位:磐安县经济商务局
解读人:经济运行科杨欢欢(84662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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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浙江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公示售电公司浙江昊阳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注销的相关信息的公告,详情如下:浙江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关于公示售电公司浙江昊阳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注销的相关信息的公告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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