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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兵团深化煤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2022-09-08 11:21来源:兵团发改委关键词:电价上网电价新疆售电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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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日前新疆兵团发改委发布《兵团贯彻落实 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 市场化改革方案》。方案指出,有序放开各师市燃煤发电上网电价,燃煤发电电量全部进入电力市场,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市场化上网电价,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

《方案》明确,规范工商业销售电价,推动工商业用户进入市场,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用电价格,相应取消现行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销售电价,以及各师市制定的工商业销售电价。保持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用电执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继续执行特殊电价政策。建立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鼓励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暂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完善分时电价机制。优化时段划分,将每日用电时间划分为高峰、平段、低谷时段,工商业用电高峰、低谷电价分别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下浮动65%,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

详情如下:

兵团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兵团贯彻落实 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 市场化改革方案》的通知

兵发改价格发〔2022〕173号

各师市发展改革委,兵团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各师市电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兵团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方案》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兵团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方案.doc

兵团发展改革委

2022年7月8日

兵团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

市场化改革方案

为深化电价市场化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电价的机制,进一步理顺兵团电价体系,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按照电力体制改革“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要求,结合兵团实际,就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提出以下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有序放开全部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推动兵团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市场,进一步提高市场化电价比重,促进发用电价格顺畅传导。

守住民生用能底线。居民、农业用电价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优先将兵团电网内低价电源用于保障居民和农业用电,不足部分从国网趸购。探索建立兵团趸售电价与自治区目录电价联动联调机制。保持民生用电价格稳定。

规范市场价格合理运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市场化电价与煤炭价格有效衔接,促进电力市场规范有序。

理顺兵团电价形成机制。积极推进兵团电力体制改革,探索建立健全电力市场交易机制,做好兵团电价管理职能承接工作,逐步理顺兵团电价形成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有序放开各师市燃煤发电上网电价

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各师市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市场化上网电价。基准价按照自治区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执行。

扩大燃煤发电市场交易电价上下浮动范围。上下浮动幅度原则上均不超过20%,适应煤炭价格波动与市场化电价联动的需要。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通过市场化机制更加有效地遏制高耗能行业无序发展。

推动燃煤发电交易电价合理形成。鼓励市场主体在中长期合同签订中明确交易电价随燃料成本变化合理浮动条款,实行交易电价与煤炭价格挂钩联动。

(二)调整销售电价

规范工商业销售电价。推动工商业用户进入市场,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用电价格,相应取消现行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销售电价,以及各师市制定的工商业销售电价。非电网直供电价格基准为市场化交易到户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到户电价。

保持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用电执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农业用电、电采暖用电价格另行规定。

支持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纺织服装生产和南疆各师市电子装配、鞋业、玩具、假发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用电,继续执行特殊电价政策。

探索完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阶段性优惠政策。

(三)建立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

明确代理购电用户范围。10千伏及以上的工商业用户要全部进入市场,其他工商业用户也要尽快进入。鼓励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暂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加快电力市场培育和发展,不断缩小电网企业代理购电范围。

合理确定代理购电规模。电网企业定期预测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用电量及典型负荷曲线,综合居民和农业用户预测电量及保量保价的优先发电电量等因素,确定市场化采购电量的规模。

明确代理购电用户电价构成。电网企业通过参与电力市场集中交易方式代理购电。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电价由代理购电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按月测算并提前3日通过营业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公布,于次月与用户进行电费结算,并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和宣传引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征收和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推动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兵团各师市电网企业可作为市场主体参与新疆电力市场交易。按照《指导意见》规定,用户承担的配电网配电价格与上一级电网输配电价之和不得高于其直接接入相同电压等级对应的现行新疆电网输配电价。

规范兵团网内电力市场交易。各师市组织网内市场化交易的,用户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输配电价按照兵团统一核定的价格执行。

规范代理购电关系变更。电网企业首次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时,应至少提前1个月通知用户,期间应积极履行告知义务,与电力用户签订代理购电合同。

(四)完善分时电价机制

明确执行范围。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执行分时电价(除国家明确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居民、农业用电不执行。对计量表计不具备条件的工商业用户,暂按平时段价格(交易价格)结算,过渡期1年,各师市应尽快对工商业用户的计量表计进行改造。

优化时段划分。将每日用电时间划分为高峰、平段、低谷时段,具体为:高峰时段8小时(8:00—11:00,19:00—24:00);平段8小时(11:00—14:00,16:00—19:00,0:00—2:00);低谷时段8小时(2:00—8:00,14:00—16:00)。夏季7月份的21:00—23:00,冬季1、11、12月份的19:00—21:00由高峰时段调整为尖峰时段,执行尖峰电价。

明确分时电价标准。工商业用电高峰、低谷电价分别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下浮动65%。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

完善市场化用户执行方式。所有市场主体参与交易时均应按规定的用电时段和峰谷价差比例申报用电曲线。对市场交易合同中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电力用户,结算时购电价格按分时电价机制规定的时段划分及浮动比例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全面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要适应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的需要,合理测算优先发电、优先购电、市场化电量规模,配合自治区相关部门进一步放开发用电计划,建立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推动电力现货市场建设,推动建立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着力打造多层次电力市场体系。

(二)建立健全新能源电价机制。发展改革部门要研究建立有利于新能源发展的价格机制,严格可再生能源消纳权重考核,推动新能源电价与煤电价格合理衔接,引导企业投资积极性,更好地体现绿色电力价值。

(三)做好市场价格波动风险防控。发展改革部门要密切跟踪电力市场和价格变化,及时发现苗头性、趋势性、潜在性问题,做好风险预警防控,保障代理购电机制平稳运行。

(四)避免不合理行政干预。师市政府不得对在规定范围内的合理浮动进行干预,不得限定不合理交易价格,对已实施的不当干预行为要及时清理取消。

(五)强化市场运行监管。师市电网企业对符合要求的电力用户进入电力交易市场不得设置不合理门槛。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配合能源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改革工作检查指导,重点围绕发用电市场中的交易行为、信息公开、电费结算、服务质量等,加强对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的监管,及时查处信息公开不规范、电费结算不及时,运用垄断地位影响市场交易以及各师市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等违规行为,对各师市不合理行政干预行为,通过约谈、通报等方式及时督促整改,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兵团各师市居民生活用电目录销售电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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