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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2022年浙江省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相关条款
所谓自主结算权,简单解释,即售电公司的某用户某月实际结算电量电价,由售电公司说了算。曾接触初期浙江电改方案的人士阐述,之所以赋予售电公司结算权,初衷就是把售电公司定义为交易商,而非中间商,更易与现货市场作衔接。这一放权的背后,一来极其考验售电公司的市场交易能力、负荷管理能力,抵抗风险能力;二来,需要政策变更作前提,打破全国惯用的价差结算模式(售电公司在批发市场根据标杆电价拿到降价,在零售侧根据工商业目录电价把优惠传导给零售用户),改用顺价模式(度电价格=交易价格+输配电价+政府基金及附加+其他分摊费用)结算终端电价。
时间总是作弄人。
可喜的是,2021年下半年,为顺价结算模式打通奇经八脉的两份重磅顶层文件1439号文、809号文先后印发,到了2022年,顺价结算终于在全国各省铺开,长达6年的价差结算模式同时取消;可叹的是,最早提议顺价结算模式的浙江,近三到四年却一直身处政策的博弈,迟迟没有培育出有实力的售电公司群体,作为第一批八个现货试点之一,省内多次现货结算试运行也未真正引入用户侧参与,现货运行更迭远远慢于山东、山西、广东等省。2019年-2021年,省内售电市场份额仅130亿、300亿、600亿千瓦时,与全国排名第四的全年用电体量相比(下图),规模甚小。
享能汇根据公开数据制图:浙江全社会用电量
而当初设计的零售市场自主结算权,成为了浙江售电公司在左摇右摆的政策环境中抵抗风险的利器。经过3年的摸索和发展,浙江售电公司形成了多种多样被市场接受的套餐模式。到了2022年,浙江省售电市场总算“扬眉吐气”,中长期交易体量取得突破——售电规模一跃升到2000多亿千瓦时,达成交易的售电公司总量也超过60家。
有售电公司发声:“至今每种模式都有大量的用户选择并签约,在履约过程中也被大多数用户所认可。”
但出人意料的是,售电公司自主结算权似乎要告终结,根据“新零售意见稿”,“电网权力和义务”一章(见下方条款)明确提出,由电网开展零售用户和售电公司电量电费结算,售电公司执行确认权。即省内议论的从“主动”变“被动。
第二章【市场成员及其权利与义务】第九条【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二)负责开展零售用户和售电公司电量电费结算;
第五章【零售交易结算】第三十三条:电网企业根据交易平台传递的绑定关系、零售套餐、绿电量价等信息及抄表电量,计算零售交易电费,叠加辅助服务费用、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基本电费等费用后,形成零售用户结算总电费,出具零售用户电费账单。电网企业原则上每月4日前将零售用户市场化电量电费信息分批推送至售电公司核对确认。售电公司应在收到电量电费信息后48小时内进行审核确认或异常反馈,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异议。
二、自主零售结算权为何重要?
顺价模式全国通行,本该利好自主零售结算,然后浙江却要逆转这一特色,令人揶揄。省内售电公司解释到:“新的意见稿,不仅取消我们的零售结算权,而且所有合同都要通过一个类似网上商城的交易平台来签,这两个加在一起,才是最致命的。”
浙江售电公司之所以如此看重零售结算权,与中长期购电方式有关。根据2022市场方案,售电公司向发电企业购买年度长协,需要按尖、峰、谷三段交易。(见下图)。
截图:来自上述方案
售电公司总经理老胡解释到:“批发侧与零售侧不平衡的地方在于,我们向电厂买三段电,统一采用的是大工业尖、峰、谷系数,但是卖电给用户,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都有,也就是有两套浮动系数。而一般工商业用户用电特性集中在高峰段,时长10个小时,所以批零这么一算,我们代理一般工商业分时电价的用户,在峰段这块是亏损的。一般工商业用户的峰电比例一旦超过我们测算的点,它每多用一度电,售电公司就要倒贴5-6分钱。”(见下图)
享能汇根据浙发改价格【2021】377号文制图:
浙江两类用户分时电价时间段和价格浮动比例
当被问到明知亏损,又为什么做了那么多用户后,老胡接着解释:
“一来好不容易等到售电市场规模开放了,大家都急匆匆的做客户,二来,通过行使自主结算权,我们还是规避掉这个风险。
其实我们在年头签合同的时候就发现了这个问题,我们给(工商业)用户的方案就是,如果签约,按大工业的比例系数计算,再增加补充条款。用户会在我们的方案和退市1.5倍代购电价之间做衡量,一般情况下,都会同意我们的零售方案。
但是按照新的意见稿来,电网把结算权收回去,那么我们是无法调整用户的峰谷系数的。那岂不是签一家亏一家?”
享能汇工作室继续问道:如果不签这些用户呢?
老胡继续说道:“用户入市是顺应趋势,我们肯定想办法在不亏的前提下,把用户带到市场里来。况且”,老胡调侃:“现在不是签不签的问题,新的意见稿还有个明显的变化,我们以后连定制合约的自主性也没了,以后买电可能像网上商城一样,用户自主下单。”
老胡所描述的“网上商城”,就是“新零售意见稿”第三章“零售合同”的新规定:
第十条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应在电力交易平台零售交易模块(以下简称交易平台)签订电力零售交易合同(以下简称零售合同)。
第十四条零售套餐是售电公司向零售用户销售电力并约定资费的一种销售形式。
第十六条 市场初期,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应按照《浙江省电 力零售套餐模式》规定的零售套餐种类开展零售交易,除另有规 定外不得约定套餐外条款。
第十九条 根据套餐参数的形成方式,零售套餐可分为标准套餐和定制套餐。标准套餐指售电公司按照规定的套餐种类,明确套餐各项参数并在交易平台中进行挂牌的零售套餐。定制套餐指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按照规定的套餐种类,协商确定套餐各项参数并在交易平台提交的零售套餐。
“所以取消零售结算权,以及把合同转成网络套餐,这两个加在一起才是最致命的。” 老胡追加解释:“现阶段,我们在批发侧签合同有范本规定,而在零售侧,由我们自行和用户约定合同内电量电价、合约外电量电价等等补充条款。
而在新的零售意见稿呢,合同不叫合同,叫零售套餐,比方标准套餐,要在电力交易平台挂牌,供用户下单,比方定制套餐,也是和用户商议改一些参数,提交到平台。意见稿里明文规定,应按照规定的零售套餐种类开展零售交易,除另有规定外不得约定套餐外条款。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碰到我刚才提到的工商业用户呢?零售套餐里的峰谷系数肯定是跟着377号文件走,不可能改成大工业系数。那么我们做一家工商业分时电价的用户就是亏一家。更何况,用户只要网上确认就算双方绑定了,到时候,到底是谁,找我们买多少电量,网上一确认就行,我们根本没法以盈亏为标准提前判断。
也就是说,按照新的意见稿执行的话,售电公司面对由中长期批发侧签约方式带来亏损风险,没有了解决方案。
三、像淘宝一样的电商售电模式是时候启动了吗?
搜索新闻,确实可以看见本月发布的《浙江零售企业用户跨入“指尖购电”时代》等相关新闻。(见下方截图)
截图:来自百度搜索
对此,售电公司老郑表示:“实话实说,工商业售电市场真的到了新闻里说的‘淘宝式比价’阶段了吗?我对此存疑。”
淘宝面向用户的比价功能延伸到电力市场,则变成了向用户公布企业利润。此前,业界就传出浙江售电企业的度电毛利要向公众透明化的消息,如果真的按照新的意见稿执行,则传言不假。根据方案内的信息披露要求,售电公司要向公众公布每月结算度电价差电费:
老郑表示:“度电利润其实就是结算明细,属于私有信息,并没有义务向社会公布。每家售电公司的购电成本,交易水平,结算价格,用户类型都不一样,度电利润高不代表电价高,度电利润低也不代表电价低,公布交易利润没有比较的意义。反倒会被部分原本因体量小、成本高、交易水平差而要被市场淘汰的售电公司利用,打着利润低的名义误导用户签约,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后果。再说,仔细看了方案要我们挂上去的几种零售套餐,里面并未包含当前市场上用户普遍接受认可并广泛应用的几种约定,等于一刀切地强迫用户按照倒退回简单直白的模式进行签约不符合改革推进由简单到复杂,由粗放到精细的进程。”
也有人看完立刻觉得:“光信息披露义务,我们售电公司要披露的内容比电网还多!你说是不是奇怪?”
另有接近山东电力市场的人士也坦言:“早期也有朋友在交易中心网上挂了零售套餐,被用户直接拍下后一计算半年亏了5百万。他只好私下找了用户,重新谈合同。”
还有省内售电公司直接表示:“如果真的要这么操作,那我就剩下一个解决方案了,就是提价,把价格提高到可以覆盖风险的程度,这就是做网上商城想要的效果吗?”
对此老郑也抱怨道:“其实现在用户的主要问题是因为电网信息披露不足,市场化经验较少,无法理解合同和一些术语,造成合同理解有误。售电公司与用户经常会对合同进行补充和调整,一旦协商完成还需要对历史已发生电量进行追溯结算,目前的零售系统是否满足执行双方意愿进行追溯的功能,如果可以私下进行,是否意味着,用户和售电公司只要双方同意就可以不需要通过电网企业进行电费结算?”
《浙江省电力零售市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接近讨论尾声,除了零售结算权取消、改合同为网络套餐、公开售电公司度电毛利等三大争议点之外,另有人对取消部分用户偏差考核等其他条款也提出异议。但核心焦点在于,新规则让绝大多数售电人觉得风险不仅变大,且失去了风控能力。还有人觉得,不该为了数字化而数字化。
电力市场化交易不同于任何大宗商品,能源成本变化、政策变动风险等等因素都会影响市场价格,在批发侧尚存在较大变动因素的前提下,零售侧却着急进入电商模式,所可能带来的风险是可以预见的。
另外,连续现货运行省份已经开展24小时分时交易,而浙江电力市场的政策摇摆,也反映出一个现状——对尚未开展现货的浙江省来说,市场主体必定只能在中长期规则中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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