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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日前江苏省发改委日前发布通知称,对1家自备电厂供电煤耗超标的用能单位,其自备电厂的厂用电,执行惩罚性电价,度电加价1毛;对4家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设备的用能单位,其淘汰设备用电,执行差别电价,度电加价3毛。
另外对三家企业停止执行差别化电价。
详情如下:
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对能耗超限用能单位和使用淘汰设备用能单位实施惩罚性电价和差别电价的通知
苏发改价格发〔2022〕778号
南京、常州、苏州、盐城、宿迁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省电力公司: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完善差别化电价政策促进绿色发展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19〕84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领域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苏节能办〔2022〕1号)相关规定,依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对部分用能单位执行惩罚性电价和差别电价的函》(苏工信节能〔2022〕295号),经省节能监察中心专项监察,现研究决定,对1家自备电厂供电煤耗超标的用能单位,其自备电厂的厂用电,执行惩罚性电价;对4家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设备的用能单位,其淘汰设备用电,执行差别电价(详见附件)。
附件:1.2022年执行惩罚性电价用能单位名单(第二批)
2.2022年执行差别电价用能单位名单(第三批)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7月14日
省发展改革委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有关钢铁企业停止执行相关项目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的通知
苏发改价格发〔2022〕865号
苏州、淮安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省电力公司: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钢铁企业实施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0〕1135号)规定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建议停止执行江苏沙钢集团淮钢特钢股份有限公司清洁运输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的函》(苏环便函〔2022〕939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建议停止执行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无组织排放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的函》(苏环便函〔2022〕940号),现研究决定,自2022年8月1日起,对已完成“清洁运输”改造和评估监测的江苏沙钢集团淮钢特钢股份有限公司停止执行“清洁运输”项目的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对已完成“无组织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的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停止执行“无组织排放”项目的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8月8日
省发展改革委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浦项(张家港)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停止执行“有组织排放”项目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的通知
苏发改价格发〔2022〕999号
苏州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省电力公司: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钢铁企业实施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0〕1135号)规定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建议停止执行浦项(张家港)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有组织排放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的函》(苏环便函〔2022〕1051号),现研究决定,自2022年9月1日起,对已完成“有组织排放”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的浦项(张家港)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停止执行“有组织排放”项目的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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