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浙江省碳排放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二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
浙江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根据生态环境部有关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包括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复查等活动,以及对前述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确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报送、核查和复查,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等工作,并进行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各项工作,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
第四条温室气体排放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列入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一)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
(二)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
第五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的有关规定,确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每年更新本地区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并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六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碳排放数据,清缴碳排放配额,公开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温室气体排放单位申请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由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符合纳入条件的,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后,将温室气体排放单位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第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情况报送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后,将温室气体排放单位从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中移出:
(一)连续二年温室气体排放未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
(二)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因而不再排放温室气体的。
第三章 分配与登记
第九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方案,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配额数量,并书面通知重点排放单位,确认无异议后报生态环境部审定。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待生态环境部下发配额总量后,向重点排放单位分配规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额。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与重点排放单位做好配额书面通知的确认。
重点排放单位对分配的碳排放配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条碳排放配额分配以免费分配为主,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适时引入有偿分配。
第十一条下列信息发生变化时,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向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登记机构)提交信息变更证明材料,办理登记账户信息变更手续。相关材料须由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初审核实,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方可提交。
(一)重点排放单位名称或者姓名;
(二)营业执照,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号码及有效期;
(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事项。
联系电话、邮箱、通讯地址等联系信息发生变化的,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及时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在登记账户中予以更新。
第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的,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注销登记账户。相关申请材料须由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初审核实,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方可提交。
(一)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登记主体因合并、分立、依法被解散或者破产等原因导致主体资格丧失;
(二)自然人登记主体死亡;
(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况。
重点排放单位申请注销登记账户时,应当了结其相关业务。申请注销登记账户期间和登记账户注销后,登记主体无法使用该账户进行交易等相关操作。
第十三条重点排放单位自愿注销的碳排放配额,在国家碳排放配额总量中予以等量核减,不再进行分配、登记或交易。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相关注销情况。
第四章 排放核查与配额清缴
第十四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规范,编制本单位上一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载明排放量以及与配额分配相关的数据,并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全国碳排放数据报送和监管系统报送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时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时间完成月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有关数据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信息化存证工作。所涉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重点排放单位对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重点排放单位编制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应当定期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督促重点排放单位做好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报送、月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有关数据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信息化存证工作。
第十五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复查,并将结果通过全国碳排放数据报送和监管系统告知重点排放单位。核查结果应当作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清缴依据。
承担复查工作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当对核查报告出具复查意见。承担核查工作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复查意见对核查报告进行修改完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当对核查复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重点排放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被告知核查结果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核查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异议申请进行复核后,作出复核决定。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配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核查结果异议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参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指南》相关要求,在核查工作结束后,对提供核查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时限内清缴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额。清缴量应当大于等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结果确认的该单位上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配额清缴预警,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做好配额清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根据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报送结果,确定监督检查重点和频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抽查。
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做好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和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对核查、检测等重要环节的监督,相关情况报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重点排放单位和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一)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数据、排放设施、覆盖范围、核算方法以及配额分配相关参数的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检查有关信息系统;
(三)要求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
第二十一条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碳排放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处理。
(一)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二)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
(三)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
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做好辖区内开展业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信息登记工作,并上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重点排放单位、第三方服务机构纳入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
(二)碳排放: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燃烧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以及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等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也包括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
(三)碳排放权:是指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的规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
(四)碳排放配额:1个单位碳排放配额相当于向大气排放1吨的二氧化碳当量。
(五)第三方服务机构:是指提供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碳资产管理、检验检测等服务,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技术服务机构。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北极星碳管家网获悉,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政民互动常见问题中,就“已发布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技术规范有哪些?”问题,回答如下:截至2025年3月10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发电设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水
2025年作为“十四五”规划最后一年,也是“能耗双控”收官之年。本篇报告延续了我们双碳专题研究历篇报告内容,旨在讨论和收集由“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过度后,碳排放控制的制度和流程。依据截止到2025年2月已发布的政策文件,梳理关于“碳排放双控”,碳排放体系建设,碳排放的核算、核查,碳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2025年3月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开幕会。国务院总理李强5日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介绍,一年来,持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升绿色低碳发展水平。强化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继续下降。深入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荒漠化、沙化土地面积持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做好2025年度电力行业碳排放计量工作的函,其中提到,完成全省300MW级及以上火电机组(含2025年投产机组)碳计量监测装置安装、子站建设和电力碳计量与碳核查一体化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碳计量平台)数据接入,完善省级碳计量平台碳计量审查等应用功能。
北极星碳管家获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扩大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范围的通知,将当前天津碳市场工业和航空(机场)行业企业纳入标准,由年碳排放2万吨以上调整为1万吨以上。并新增货运港口行业以及水上及航空货物运输行业。通知如下:各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天津市碳达峰碳中
北极星碳管家网获悉,国家税务总局就碳排放权交易、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适用什么增值税税目问题给予答复,明确纳税人发生碳排放权交易、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应按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配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6%税率。详情如下:问题描述:碳排放权交易、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适用什么
2月7日,针对碳排放权交易及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在增值税政策方面的适用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其发布的“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等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执行口径”(以下简称“执行口径”)中明确,纳税人发生碳排放权交易、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应按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配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适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2月5日,中共广州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印发《关于做好绿色金融大文章支持广州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其中提到,支持广州期货交易所探索开展以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绿证、绿电等绿色低碳发展相关产品为标的的期货产品研发,并与相关碳市场机构开展合作。依托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等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执行口径。详情如下:问题描述:碳排放权交易、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适用什么增值税税目?答复口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
2月7日,证监会网站发布的《关于资本市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实施意见》提出,丰富资本市场绿色金融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产业企业发行上市、融资并购及发行绿色债券、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等。进一步提升绿色债券申报受理及审核注册便利度。推出更多绿色主题公募基金。鼓励绿色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发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近日透露: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三个履约周期陕西履约率100%。陕西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三个履约周期配额管理发电企业59家,截至2024年底,全省参与交易发电企业配额交易量1158万吨,成交额10.8亿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利用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动经济发展方
3月11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公布重庆地方碳市场2022年度和2023年度未完成履约重点排放单位名单。详情如下: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重庆地方碳市场2022年度和2023年度未完成履约重点排放单位名单的通知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有关单位:
3月10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广东省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2024年度纳入碳排放管理和交易范围的行业企业分别是石化、造纸、民航、陶瓷(建筑、卫生)、交通(港口)和数据中心六个行业企业。本省行政区域内(深圳市除外,下同)石化、造纸、民航、陶瓷(建筑、卫生)和交通(港口)等行业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于3月4日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会上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王福栋介绍,山东作为重化大省、燃煤大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双碳”战略目标,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坚决完成“十四五”碳强度下降目标、碳市场履约等任务,积极探索应对气候变化地方管理模
2023履约周期,是上海碳市场第十一个履约周期,市场总体运行平稳,价格稳步攀升。配额成交量680.43万吨,较上一周期增长39.8%,成交金额5.17亿元,较上一周期增长52.3%,创开市以来新高。该周期内,按照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的阶段性目标要求,本市在配额分配中延续了以碳强度控制为主的基本思路,对3/4
国务院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进入法治化建设新阶段。德国是全球最早建立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国家之一,其近20年的碳市场法治实践,能够为我国构建完善的碳市场制度提供重要参考。德国碳市场法治建设经验在莱茵河畔
2024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交易及清缴工作顺利结束,碳排放配额年度成交量1.89亿吨,年度成交额181.14亿元,创2021年上线交易以来年度成交额新高。交易价格总体平稳上扬,收盘价于4月24日首次破百。12月31日收盘价为97.49元/吨,较2021年7月16日首日开市价上涨103%。截至2024年末,全国碳排放权交
为规范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配额有偿竞价收入管理工作,落实《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京政发〔2024〕6号)要求,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北京市碳排放配额有偿竞价收入管理办法》(京财资环〔2024〕1704号),并于12月26日发布,详情如下:北京市碳排放配额有偿竞价收
今年是全国碳市场第三个履约周期,也是《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后第一个履约周期,江苏省针对缺口企业多、履约时间短、配额价格高、处罚力度大等诸多因素,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进发电行业碳排放配额清缴履约工作。一是提前分析研判。根据年度核查数据,提前开展配额分配分析预测,对缺口比较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12月13日印发《上海市纳入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管理单位名单》,共有403家企业纳入名单管理,其中新增企业纳入门槛,工业企业、交通1(航空运输企业)和危险废物治理企业为年能耗量1万吨标煤以上或年二氧化碳排放量2万吨以上;交通2(水上运输企业)为年能耗量5万吨标煤以上或年二氧化碳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12月13日发布《上海市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根据碳排放控制目标和要求,在坚持实行碳排放配额总量控制、促进用能效率提升和能源结构优化、平稳衔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原则下,按照纳管企业碳排放控制严于全市总体要求,确定2024年度碳排放交易体系配额总量为1.06亿吨,采
近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关于印发《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7号——碳资产评估》的通知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7号——碳资产评估》的通知中评协〔2024〕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为指导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碳资产评估业
北极星碳管家网获悉,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政民互动常见问题中,就“已发布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技术规范有哪些?”问题,回答如下:截至2025年3月10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发电设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水
北极星碳管家获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扩大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范围的通知,将当前天津碳市场工业和航空(机场)行业企业纳入标准,由年碳排放2万吨以上调整为1万吨以上。并新增货运港口行业以及水上及航空货物运输行业。通知如下:各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天津市碳达峰碳中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近日透露: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三个履约周期陕西履约率100%。陕西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三个履约周期配额管理发电企业59家,截至2024年底,全省参与交易发电企业配额交易量1158万吨,成交额10.8亿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利用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动经济发展方
2024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交易及清缴工作顺利结束,碳排放配额年度成交量1.89亿吨,年度成交额181.14亿元,创2021年上线交易以来年度成交额新高。交易价格总体平稳上扬,收盘价于4月24日首次破百。12月31日收盘价为97.49元/吨,较2021年7月16日首日开市价上涨103%。截至2024年末,全国碳排放权交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工作的通知,共有30家企业纳入上海市2025年度发电行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40家企业纳入上海市2024年度非电力行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详情如下:上海市生态环境
1月3日,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海南省发电行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25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共11家。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12月25日发布关于2025年度重庆市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电行业排放单位名录的公告(市生态环境局便函〔2024〕1744号),国能重庆万州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等32家企业入选该名单。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5年度重庆市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电行业排放单位名录的公告各有关单位:按
近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工作的通知。随文公布上海市2025年度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其中发电行业30家,非电行业40家。详情如下: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11月13日发布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福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23年度配额履约清缴工作的通知(闽环保大气〔2024〕4号),要求对于履约存在缺口且确需通过交易市场购买的重点排放单位,可于2025年2月28日前完成履约清缴工作,其余重点排放单位应于2024年12月25日前完成履约清缴工作。福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10月10日印发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配额有偿竞价发放和回购管理办法》(京环发〔2024〕18号),本办法适用于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的碳排放配额有偿竞价发放和回购活动,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碳排放配额有偿竞价发放、回购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北京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10月9日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量抵销管理办法》(京环发〔2024〕16号),用于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量抵销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详情如下: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量抵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纳入本市碳排放权交易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