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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日前中电联发布关于征求《电力行业供应商信用评价规范)等8项标准意见的函,意见于2022年10月28日前反馈。其中包括国网征信有限公司牵头编制的《售电公司信用评价规范》。规范指出,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得分根据其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得分计算而来。信用评价指标总分1000分,其中守信意愿指标占比20%,守信能力指标占比40%,守信表现指标占比40%,评价得分作为评价等级评定的最终依据。
信用等级分为三类十二级,分别用AAA、AA、A、BBB、BB、B、C表示,见附录B.1。等级解释、等级与评分对应关系见附录B.2。
售电公司如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违背承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等行为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直接评定为C级。
详情如下: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
售电公司信用评价规范
Credit evaluation norms for electricity retailers
(征求意见稿)
目 次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评价原则
5 评价内容
6 评价实施
7 动态管理
附录A(规范性附录)售电公司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
附录B(规范性附录)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等级划分标准
参考文献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文件由能源行业涉电力领域信用评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NEA/TC36)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本文件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管理中心(北京市白广路二条一号,100761)。
售电公司信用评价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的评价原则、评价内容、评价实施和动态管理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售电公司的信用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117—2018 信用 基本术语
T/CEC 576—2021 涉电力领域信用基本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 22117—2018、T/CEC 576—202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售电公司信用评价 credit evaluation for electricity retailers
对售电公司在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在某一时期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分析和评估,并用特定符号标明其诚信状况的活动。
3.2
信用评价机构credit evaluation agency
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文件要求,有能力开展信用评价的全国性行业组织、经征信业务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或备案的第三方信用服务等组织。
3.3
信用评价对象credit assessment object
信用评价机构开展信用评价的服务对象。
注: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对象是售电公司,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在零售市场与电力用户确立售电服务关系,在批发市场开展购售电业务。
3.4
信用等级credit grade
用既定的符号标识评级对象信用状况的级别结果。
[GB/T 22117—2018,5.11]
3.5
守信意愿 trustworthy will
信用主体遵守并履行义务或承诺的意愿情况。
3.6
守信能力 trustworthy ability
信用主体遵守并履行义务或承诺、实现自身价值的综合性能力。
3.7
守信表现 trustworthy performance
信用主体遵守并履行或承诺的行为表现情况。
4 评价原则
4.1 合规性
应合理、合规地获取评价所需要的资料,不得泄露信用评价对象的非公开信息、企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并合规使用信用评价结果。
4.2 科学性
评价过程和评价结论应科学合理,能够真实反映信用评价对象的信用状况。
4.3 客观性
应以事实和客观证据为评价依据,独立、公正、公平的进行评价。
4.4 一致性
信用评价机构采用的程序、评价方法应与对外公开的程序和方法一致。
5 评价内容
5.1 评价指标
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的内容包括售电公司的守信意愿、守信能力和守信表现三个方面,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5.2 评价信息
信用评价资料中信息采集包括下列内容:
a)根据信用评价要求报送的资料;
b)市场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正式发布的成交结果、结算依据等交易数据;
c)电网企业提供的信用评价数据;
d)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交互的信用信息;
e)政府部门、监管机构、交易机构、调度机构认定的售电公司参与市场交易、消费和使用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市场规则和管理制度的负面行为,以及其他由售电公司等通过书面形式提出并经核查认定属实的投诉、举报等负面行为信息;
f)电力交易市场主体对售电公司不良市场行为的评价、投诉、举报等,经核实认定属实的负面行为信息;
g)经政府部门或售电公司授权查询的非公开信用信息;
h)其他依法获取的信息。
5.3 评价得分
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得分根据其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得分计算而来。信用评价指标总分1000分,其中守信意愿指标占比20%,守信能力指标占比40%,守信表现指标占比40%,评价得分作为评价等级评定的最终依据。
5.4 评价等级
5.4.1 信用等级分为三类十二级,分别用AAA、AA、A、BBB、BB、B、C表示,见附录B.1。等级解释、等级与评分对应关系见附录B.2。
5.4.2 售电公司如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违背承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等行为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直接评定为C级。
6 评价实施
6.1 评价流程
开展售电公司信用评价时,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信用评价资料,由信用评价机构根据提交的材料和交易平台、征信平台等数据对比,汇总得分与信用等级,完成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得出后,信用评价机构于系统、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若售电公司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信用评价机构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明材料。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评价结果自动生效,信用评价机构向售电公司公布评价结果,同时报送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售电公司信用评价流程如图1所示:
图1售电公司信用评价流程
1.1 评价申报
售电公司向信用评价机构提出评价申请,并按照信用评价机构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信用评价申报资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a)信用评价申报书及相关资料;
b)企业自评报告;
c)信用承诺;
d)其他证明材料。
1.2 实施评价
信用评价机构应根据售电公司提交的评价资料、信息系统数据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机构和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做出的认定、通报、处罚和监管意见等计算汇总各项指标得分,得出评价结果。
1.3 结果公示
评价结果得出后,信用评价机构应通过可公开查询的信息平台或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应少于5个工作日。
1.4 异议处理
异议处理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a)售电公司或公众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信用评价机构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明材料;
b)信用评价机构应根据异议内容核实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并根据核实结果修正评价结果。
1.5 结果公布
评价结果确认后,评价机构应在可公开查询的信息平台公布评价结果,公布内容包括评价对象名称、信用等级、有效期(生效日期和截止日期)、评价机构名称。评价结果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2年。
1.6 文件存档
评价机构负责评价文件的存档管理,应按照保密级别对评价对象提供的全套资料归档,对评价对象特别要求保密的文件,应作为机密文件单独存档。
1.7 复评
信用评价有效期满,可开展信用复评工作:
a) 有效期满前3个月,评价对象可向评价机构申请信用复评;
b) 复评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未参加复评,已获信用等级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再次参加信用评价工作时,应按首次信用评价程序进行评价。
c) 企业因为改制、并购、重组等重大原因须延缓复评的,向评价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可适当延迟参与信用复评,延迟时间不得超过1年。
2 动态管理
7.1 取得信用等级1年后,信用评价对象可申请信用等级升级,从信用等级升级获批之日起,有效期自动延展2年。
7.2 评价结果有效期内,信用评价对象发生一般失信行为,应在信用档案中予以标记并进行告知,信用评价对象信用修复合格后在信用档案中取消标记。
7.3 评价结果有效期内,信用评价对象发生严重失信行为被政府有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信用等级直接降为C级。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a)经查证在交易过程中出现合谋、串谋、操纵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b)发生重大及以上责任安全事故;
c)发生重大及以上职业病危害事件;
d)发生重大及以上责任环保事故;
e)存在不良贷款且有偿还能力,但恶意拖延、拖欠、不履行还款,并被法院强制执行;
f)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售电公司信用等级划分标准
B.1 等级符号
信用等级分为三类十二级,分别用AAA、AA、A、BBB、BB、B、C等来表示。除BBB级及以下外,每个等级可用“+”、“-”符号表示,但不包括AAA+。
B.2 等级解释、等级与评分对应关系
信用等级解释、等级与评分对应关系见附录B.2。
参考文献
[1] GB/T 22116—2008 企业信用等级表示方法
[2] GB/T 22120—2008 企业信用数据项规范
[3] GB/T 23794—2015 企业信用评价指标
[4] DL/T 1381—2014 电力企业信用评价规范
[5]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6]发改办财金〔2018〕893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
[7] 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 售电公司管理办法
[8]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
《售电公司信用评价标准》
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1、任务来源
本标准依据中电联《关于印发2021年第三批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制定计划和英文版翻译计划的通知》(中电联标准〔2021〕267号)下达的团体标准《售电公司信用评价规范》(计划编号T/CEC 20213077)编制计划制定,由能源行业涉电力领域信用评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和组织,由国网征信有限公司牵头、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起草。
2、工作过程
2021年11月,中电联下发了《关于印发2021年第三批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制定计划和英文版翻译计划的通知》(中电联标准〔2021〕267号),以计划编号T/CEC 20213077下达了《售电公司信用评价规范》标准编制任务。
2022年5月12日,能源行业涉电力领域信用评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工作安排,成立《售电公司信用评价规范》标准编写组,并召开启动会。国网征信公司负责牵头标准《售电公司信用评价规范》的编制大纲、分工及编制计划等内容,编制单位推荐的专业领域专家参与了此次编写任务讨论。
2022年6月,在充分讨论该标准编写大纲、与相关标准编写组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各参编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开展了收资及标准编制工作。编写组编制完成标准讨论稿,提交信用评价标委会秘书处审核。
2022年7月1日,标委会组织召开标准第一次审稿会,对包括《售电企业信用评价规范》在内的8项标准进行指导和研讨。会后,牵头单位组织参编单位按照会议精神和专家意见对本标准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标准讨论稿。
2022年7-8月,编写组就标准讨论稿多次修改完善,完善标准讨论稿。
8月25日,标委会组织召开标准第二次审稿会。会后,牵头单位组织参编单位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逐项讨论,进一步明确标准适用范围,修改完善售电公司评价指标,对本标准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3、主要起草单位及负责事项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为:国网征信有限公司、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公司、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电能(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中电联(北京)征信有限公司、重庆市电力行业协会、山西风行测控股份有限公司。
二、标准编制原则及主要内容
1、标准编制原则
(1)科学性原则。评价过程和评价结论具有科学性,真实反映售电企业信用状况。
(2)可量化原则。信用评价宜采用量化评估方法,对基础数据量化分析、对结果量化评价。
(3)合规性原则。应合理、合规获取售电企业评价需要的资料或数据,不得泄露售电企业私有信息、企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并合规使用售电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4)针对性原则。售电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属于行业信用评价,评价内容应具有针对性,应聚焦售电企业与电力密切相关的信用状况和信用信息,范围不宜扩大。
2、主要内容
(1)信用评价内容。在标准中将信用评价的对象确定为售电企业,从守信意愿、守信能力守信表现三个维度对售电企业进行考察,并明确了售电企业评价信息的采集途径和方式。
(2)信用评价标准。在标准中建立了一套针对性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规范统一售电公司的评价得分和评价等级,明确了评价等级和评价得分的对应关系,并在评价标准中明确了指标名称、指标释义、标准分和评分标准。
(3)信用评价实施。在标准中明确了评价流程,并将评价流程分为资料提交、评价实施、结果公示、异议处理、结果公布等步骤。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
不涉及试验。
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不涉及。
五、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标准的协调关系
(1)关于售电公司的界定,本标准与《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基本保持一致。
(2)关于信用评价维度、得分和等级,本标准与行业标准《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规范》(能源20210798)保持协调。
(3)本标准在编写过程中也参考了《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电力企业信用评价规范》(DL/T 1381-2014),《涉电力领域信用基本术语》(T/CEC 576-2021)。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标准编制和专题讨论过程中无重大分歧。
七、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在标准发布后,将组织对应用标准的有关人员进行覆盖面更广的宣贯工作,并跟踪分析研究标准实施情况。
八、作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建议
建议将本标准作为推荐性标准。
九、代替或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暂无。
十、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1)关于适用范围。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是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
(2)关于评价内容。评价内容主要考察售电公司的守信意愿、守信能力和守信表现。
(3)关于评价结果应用。信用评价的应用方式很多,现阶段建议不强制应用,以推荐为主,应用方式坚持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相结合。
标准编制工作组
2022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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