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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背景
某增量配网公司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园区内新增某用电客户,根据用电容量新建110千伏变电站一座。区域内有省级电网已建成投运的330千伏变电站一座,该330千伏变电站建设前,园区管网会依据2019年1月7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发改经体[2019]27号)文件,要求省级电网对新建的330千伏变电站110千伏侧设备纳入增量配网经营出具了相关承诺。
(来源:微信公众号“配售电研究中心” 作者:中心小秘)
该增量配网公司股东由四方构成,分别为园区投资平台持股49%,市属电力投资平台持股17%(省级电网持有市属电力投资平台49%股份),省级电网持股30%,国有第三方公司持股5%。该增量配网企业组建之初,为避免重复建设、发挥股东存量资产资源、提高资产利用率,提出了“非必要不新建”的电网投资建设原则。经商议,增量配网公司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后负责供电营业区内新增用户供电,在增量配网公司电网尚未覆盖的区域,由增量配网公司向省级电网申请网间开放接入,省级电网向增量配网公司开放间隔容量,由增量配网企业答复最终用户供电方案,由增量配网公司与省级电网进行交易结算。
根据以上共识,该增量配网供电营业区内新增用户新建的110千伏变电站接入省级电网330千伏变电站110千伏间隔。用户110千伏变电站至省级电网330千伏变电站间的专用配电线路,由用电客户垫付建设,由增量配网公司采用电费套餐优惠的方式回购。双方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及《合作协议》,用电客户向增量配网公司缴纳高可靠性供电费。
二、主要争议
增量配网公司供电营业区内新增用户110千伏变电站送电前,省级电网表示,用户需向其缴纳高可靠性供电费。增量配网公司认为:法理上,增量配网公司是增量配网区域合法供电主体,增量配网公司与电力客户之间为供用电关系,收取包括高可靠性供电费在内的营业收费依法合规。增量配网公司与省级电网企业之间为网间互联、网间交易结算关系,向省级电网支付输配电价理所当然。物理上,客户110千伏变电站至省级电网330千伏变电站间的输电线路为增量配网公司以电费折扣方式回购的电力资产。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发改经体〔2019〕27号)“增量配电网按网对网关系与相关电网调度机构签订并网协议,且拥有与电网企业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增量配网与省级电网是网间互联关系,符合能源局《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等系列文件的要求。高可靠性供电服务含供电企业为电力客户提供的变电容量和配电线路高可靠性服务。客观上,省级电网提供了该用户的变电容量高可靠性服务,增量配网提供了配电线路高可靠性服务,应由增量配网公司全额收取用户的高可靠性供电费或与省级电网协商分成收取用户的高可靠性供电费。该建议,省级电网不予认可。
三、案例探讨
该案例的实质是省级电网存量电力资产在“两权分离”即所有权与运营权分离背景下,供电主体界定、资产权属界定、关联供电主体共同向终端客户提供供电服务时如何认定经营收费主体及收费标准的问题。目前,针对该问题,国家和地方尚无可借鉴处理方法,因此,特邀请关注、支持增量配电改革的同行,共同探讨上述费用到底应该是由增量配网公司收取,或由省级电网公司收取,亦或由省级电网公司与增量配网公司协商分成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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