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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和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2022-11-21 13:22来源:贵州省能源局关键词:煤矿煤矿建设煤矿生产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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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能源网获悉,贵州省能源局日前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和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和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切实规范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和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管理,进一步提高审查质量及效率,我们结合实际对《贵州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管理办法(修订)》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贵州省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和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12月2日前书面反馈为谢。

联系人:省能源局煤炭处曹天富

电话:0851—86891328(传真)

邮箱:499141328@qq.com

附件:贵州省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和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贵州省能源局

2022年11月18日

附件:

贵州省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和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和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全省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和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质量及效率,根据国家和贵州省关于政府采购第三方服务有关工作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全省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和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贵州省能源局(以下简称省能源局)负责,原则上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经省能源局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实施。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联合审查的并行审查、分别审批。

第二章第三方机构及专家库的组建

第三条采购第三方机构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1年版)》(黔府办发〔2020〕35号)《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黔财采〔2020〕38号)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第三方机构资格要求:在贵州省有固定办公场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第五条专家资格要求:

(一)从事煤矿设计咨询、煤矿生产、煤矿安全管理及从事煤矿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有现场管理经验且从事煤矿相关专业工作15年及以上的可放宽到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廉洁自律,热爱并自愿为贵州省煤炭行业服务的学者和专业技术工作者,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操守,能严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

(三)身体健康,能承担一定量工作,自愿参加并接受委派从事相关工作,年龄一般在70周岁以下。

(四)熟悉国家和我省煤炭工业各项方针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和煤炭工业各项规章、规程、规范、标准要求。

第六条专家库设立:

(一)省能源局设立专家库。符合第五条要求、愿意为煤炭行业开展项目审查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报,申报工作采取个人自愿、单位推荐的方式开展,申请者本人客观、如实填写专家申报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者需对自己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加盖所在单位或聘用单位公章(已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经省能源局审核通过后录入专家库。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省能源局根据工作需要对专家库进行实时更新。

(二)专家库根据专业分为若干子库,每个申请入库专家可根据自身工作经历、从事专业和技术咨询服务经历,最多可以申请加入3个专家子库。专家库由省能源局设立,库内人员可参与煤矿建设项目审查及相关检查验收工作。

第七条审查专家组组成:审查专家组成员专业原则上包括采矿工程、通风与安全、煤矿地质(含水文地质)、机电运输、通讯及监测监控、总平面布置、洗选加工、环境保护、经济等相关专业,并为已进入省能源局专家库的审查专家。在符合回避原则的前提下,由第三方机构承担项目审查工作,审查专家由第三方机构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组长在选取的专家内指定。原则上煤矿建设项目核准专家不少于3人,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并行审查时不少于9人、单独审查时不少于7人。

第三章第三方机构及专家的权利、职责和义务

第八条第三方机构依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要求和矿井设计规范等独立开展项目审查工作,不受外界干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第三方机构开展审查工作,干扰审查结果。第三方机构要建立健全项目审查成果文件档案资料库,以备核查。

第九条第三方机构在开展项目审查活动时,应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组织专家开展项目审查工作,按时完成项目审查任务,出具项目审查报告书,待项目报告或设计修改完善后再出具项目审查意见确认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项目审查报告书及项目审查意见确认书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产业政策以及政府部门发布的标准、规范等编写。参与项目审查的专家对本人出具的审查结论负责,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审查专家负有管理责任。

第十条实行回避制度。承担项目设计任务的机构及人员,不得承担本单位的项目审查工作;第三方机构与被审查项目的编制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审查专家与被审查项目的设计和建设等单位不存在隶属或利益关系。由省能源局安排人员对随机抽取的专家进行身份核实。

第十一条专家在项目审查服务活动中享有的权利:

(一)可按照各自的专业领域和工作经历,作为省能源局专家参加相关项目审查活动;

(二)在项目审查服务活动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三)依法享受第三方机构支付的项目审查费用;

第十二条专家在项目审查服务活动中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规程、规范和行业技术标准,在项目审查服务过程中,服从第三方机构安排,并接受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坚持公平、公正、科学、独立的原则开展项目审查服务工作,遵守道德准则和职业操守,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意见不得含糊不清,不得有意为难项目编制单位,同时,在审查及报告修改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项目编制单位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应耐心负责的作出相应阐述或解释;

(三)廉洁自律,不得在项目审查过程中向项目建设单位及项目编制单位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保证项目审查服务成果质量,并对项目审查成果承担责任;

(五)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六)工作单位、职称等级、联系方式等主要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在一个月内向省能源局报告;

(七)接到相关工作通知后,应当及时回复、确认;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第三方机构要建立相应考核机制,对专家履职能力及履职情况采用评分制进行评价,针对审查专家出勤情况、专业能力、审查水平、工作作风、廉洁行为等方面制定评分标准,对专家每一次评审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报省能源局。对3次评审结果不合格的专家,省能源局将移除专家库,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进入专家库。

第十四条第三方机构要建立审查专家对项目核准资料、设计资料评价制度,针对项目报告或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编制情况制定评分标准,由评审专家根据自己评审的内容对项目报告或设计编制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报省能源局。同时,根据评价结果实施“红黄牌”管理,对1次评价结果不合格的,由省能源局对项目报告或纳入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单位进行“黄牌”警告,责成编制单位限期整改;1个年度内2次评价结果不合格或“黄牌”警告后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由省能源局对项目报告或纳入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单位“红牌”并予以通报。

第四章审查要求和标准

第十五条专家应按现行法律、法规、规程规定及相关产业政策和省有关政策文件要求,严格对项目进行审查和复核工作。专家意见应分存在问题和建议两部分。对设计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的,错误或明显不合理的,增加安全风险或对灾害防治不利的,必须作为存在问题提出;其它针对设计优化内容,可作为专家建议,供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设计单位参考。

第十六条第三方机构确定专家组后,要在7天内完成初审,项目审查专家出具审查意见,第三方机构出具项目审查报告书并及时报省能源局主管部门。

对审查“修改完善后通过”的项目,要立即提出修改时限,并将修改内容一次性提交项目设计单位修改。对于修改需15日以上才能完成的,修改时限应由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设计单位、第三方机构共同商定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第三方机构分别书面报省能源局同意后实施。项目设计单位要按期完成修改工作,超过修改时限5日未提交修改稿的,第三方机构必须将修改超时情况书面向省能源局报告并告知项目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要按期完成修改,第三方机构在收到修改稿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由专家组逐条对照核实,确认修改满足要求后出具项目审查意见确认书(一式10份),加盖第三方机构公章后向省能源局主管部门提交1份项目审查意见确认书登记建账(同步刻光盘电子存档),其余转交项目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对审查“不通过”的项目,第三方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审查意见确认书(一式10份),加盖第三方机构公章后向省能源局主管部门提交1份项目审查确认书登记建账,其余转交项目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其他审查要求:

(一)专家应在审查会议上对项目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送审稿”中由自己负责审查的章节给出是否通过审查的明确结论,包括:“通过”“修改完善后通过”“不通过”等。专家组长应根据专家结论给出项目总体审查意见。对于“不通过”的设计项目,出具书面理由。

(二)项目报告或设计内容和深度不满足有关编制规范要求的,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要求,各大系统存在重大缺陷、灾害防治措施设计无依据或无针对性,设计采用国家明令淘汰设备、工艺,地质资料无支撑依据,致使瓦斯防治、防治水设计无依据,专家组认为设计质量低劣而给出“不通过”的评审结论,则项目审查总结论定为“不通过”。

(三)对需修改通过的报告或设计,需修改的章节,由对应的专家负责审核,符合要求后签署复核意见。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设计单位对专家提出的设计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向省能源局及时反映,省能源局重新选取专家库内专家对涉及异议部分进行复核,提出处理意见。

(四)为加强对第三方机构审查行为的监督管理,省能源局定期在专家库中重新选取专家对审批的项目报告、设计以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查情况进行审核、复核。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省能源局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根据第三方机构承担的工作,于每年8月前编制次年预算安排,根据省财政预算下达情况,按政府采购流程向省财政申请经费支付,在经费拨付前,由第三方机构垫付资金先行支付给审查组专家。原则上省能源局按季度支付购买服务费用,第三方机构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及项目设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省能源局负责第三方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省能源局可适时安排人员参加审查会议,对于第三方机构存在管理不当,审查报告进度慢、质量把关不严,省能源局应及时清理更换,并及时对第三方机构处理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二十条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导致项目报告或设计质量低劣,评审未通过的设计编制单位,在省能源局网站进行通报公示;对超过3次不能获得评审通过的编制单位,提请资质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受理贵州省境内的建设项目咨询业务。

第二十一条对纳入失信名单、受到刑事处罚、评审发生廉政行为的评审专家及时清出专家库,评审专家在行政处分、政务处分期间不得参与评审工作;对存在“违反廉洁纪律”的专家,一经核实,移除专家库,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进入专家库,按规定进行信用惩戒,并向社会公布;专家连续三次不能参加审查的,则视为自动放弃专家资格,移除专家库。

第六章保障机制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对其提交的设计相关原始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设计单位对其编制的设计是否符合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负责,审查专家对其审查后同意通过的设计章节负责,审查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审查质量负总责,并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设计未获审查通过的,要提请省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设计单位予以通报;对超过3次未获审查通过的设计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接贵州省境内煤矿建设项目相关设计业务。

第二十四条对设计内容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的,要及时、准确、一次性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设计单位。

第二十五条相关专家要严格遵守廉政纪律、工作纪律等,自觉接受各方监督,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切实做到廉洁自律、履职尽责、依规审查、严格把关。如发现审查把关不严、存在重大疏漏或造成事故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予以解聘等处置措施;涉嫌违法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贵州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管理办法(修订)》(黔能源煤炭〔2021〕11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贵州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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