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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7月《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印发以来,各地按照“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具体措施”要求,加快优化分时电价政策。据统计,在32个地区中,已有26个地区正式更新有关政策(北京、上海、福建、湖北暂未出台或走审批程序,云南公开征求意见,辽宁仅实施临时尖峰价格,均不纳入分析范围),落实改革要求。本文对截至2022年11月底的各地涉及工商业用户的分时电价政策进行整理分析,研判未来分时机制的发展趋势和完善建议。
(来源:微信公众号“电联新媒” 作者:张超)
分时电价的执行范围与时段划分
从分时电价执行范围来看,基本实现大工业用电“全部执行”、一般工商业用电“部分执行、选择执行”。
1093号文提出,要将分时电价执行范围扩大到除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工商业用户。在26个地区中,目前已有22个地区对全部大工业用电实施分时,仅安徽、四川、重庆、海南等个别地区按变压器容量或电压等级设置了最低执行要求;19个地区按照变压器容量或细分用户类别(如非普工业、商业等)对一般工商业部分执行(含6个可选择执行地区),其中7个地区对全部一般工商业用户强制执行。比较特别的是,浙江明确提出自2024年起一般工商业全部执行分时;江西则暂缓对一般工商业用户执行分时,但已执行用户可选择是否继续执行。天津、湖南、江西、四川、陕西、广西等省市区列明了除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以外的其他不执行分时电价的用电类型;天津、冀北、河北南网、四川、吉林、黑龙江、广东、广西等省市区则对实施尖峰电价的用户范围进行限制。
从分时电价时段划分来看,日间谷时段大量涌现,尖峰电价得到广泛运用。
夜间22:00至早晨8:00是被设置为低谷用电最密集的时段,除甘肃、山东、蒙西等少数地区外,绝大部分地区将主要谷时段划分在此区间内。但与之前的时段划分形成明显区别的是,河北南网、山西、山东、浙江、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蒙西等9地也设置了日间谷时段,其中甘肃将谷时段全部放在了白天。具体而言,甘肃、青海(指定行业)、宁夏(指定行业)的日间谷时段最长,从9:00到17:00横跨8个小时;蒙西和山东的日间谷时段5-6小时,不仅如此,山东还按季节划分了2-3个小时不等的深谷时段,也是唯一设计了深谷电价的地区;其他地区日间谷时为2-4个小时不等。
高峰时段主要集中在8:00-12:00和16:00-22:00,将午间12:00之后的两个小时划分为高峰时段的地区不多。26个地区中有22地设置了尖峰时段(甘肃、宁夏、贵州暂未划分,安徽无固定时段但有尖峰电价),广泛分布在8:00-23:00之间,其中在18:00-21:00期间的地区最多。较为特别的是,江苏在固定的尖峰时段内按日最高或最低气温是否达到要求,灵活执行尖峰电价;山东要求电网企业以年为周期提前公布未来12个月峰谷时段,进而建立时段划分的年度间调整长效机制。
从分布月份看,绝大部分地区峰谷时段划分都体现了季节差异。尖峰电价方面,除浙江、安徽和广东外的所有执行尖峰电价的地区都体现了季节性设定,即尖峰时段出现在固定月份而非全部月份,其中1月、7月、8月和12月是执行尖峰政策主要月份。浙江无论是大工业还是一般工商业,在全年各月均有固定尖峰时段;安徽未设计固定的尖峰时段,而是在全年按气温≤-5℃或≥36℃灵活执行上浮;广东则综合采用了固定月份尖峰和全年气温尖峰两种方式,7-9月整月及其他月份中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的高温天实施尖峰电价。
综合各地分月度、分小时尖峰电价信息发现,7-8月的16:00-22:00,以及12-1月的17:00-21:00是设置尖峰时段相对集中的时段,其中又以1月和12月的18:00-19:00最为突出,22个设置了尖峰时段的地区中有一半都在两个小时划分尖峰。
表 尖峰时段频率分布
(注:江苏、浙江、陕西仅反映大工业用户尖峰;青海仅反映一般行业尖峰)
峰谷电价水平及执行方式
总体来看,各地呈现出峰价更高、谷价更低的态势,峰谷价差显著拉大,执行方式更加丰富。
26个地区中,高峰电价上浮比例普遍达到或超过50%,其中安徽上浮比例最高,夏、冬季达到81%;蒙西在夏季以外的季节低谷电价下浮比例最小仅为21%,山东、河北南网两地低谷电价下浮则达到70%;除蒙西夏季价格外,其他地区尖峰电价较平段上浮均达到或超过60%,其中山东尖峰电价更高达100%。值得注意的是,冀北、河北南网、山东、蒙西四地的浮动比例,是按照电度输配电价不参与浮动计算得到的。另外,山东深谷电价是在平价基础上下浮90%,并且山东对容量补偿电价也执行分时。
表 各地尖峰、高峰、低谷电价情况
(注:部分地区如浙江的浮动比例是推算结果;安徽尖峰电价按高峰价格上浮0.072元)
高峰电价与低谷电价的比值普遍超过3倍,近一半统计结果接近或超过4倍,其中山东与河北南网的峰谷价差比更达到5.67倍,明显超过其他地区。与2021年1月时各地峰谷价差相比,除江苏未调整高峰、低谷电价外,其他地区峰谷价差比都有所加大。
(注:2021年1月峰谷价差比直接按目录到户峰谷电价计算,一般工商业取10kV用户值,其他均取大工业35kV用户值,并且未分季节取值。由于以上口径差异,统计结果只具备参考意义。)
此外,少数地区的峰谷电价浮动比例也体现出季节性差异。例如浙江对大工业在7-8月用电的峰谷浮动就大于其他月份;安徽、河南和蒙西也有类似设置。极个别地区还制定了分时电价用户的平均用电价格政策:湖南对没有选择执行分时的用户,按上月分时用户的平均用电价格执行;四川允许商业用户参照全省商业用户原分时电价与目录电价平均差额(4.06分/千瓦时)执行平均电价;重庆允许暂不适宜错峰用电的普非工业用户申请执行平均分时电价,价格水平是在交易价/代理购电价基础上加0.03元/千瓦时。
分时电价未来发展趋势
执行范围更大
经过这一轮改革,分时电价的实施范围在工商业用户中得到铺开,但政策宽度仍然有限。随着电力系统对负荷调节能力的需求加大,为充分挖掘可调负荷能力,未来分时电价的实施范围还需进一步扩大,执行的强制性需进一步增强。一是各地一般工商业用户分时政策将从“发散”转向“收敛”。从政策梳理中看到,各地为增加分时电价对一般工商业用户的覆盖,纷纷提出了各具差异的措施。未来,对细分用户类型(如商业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非普工业用电等)的可选择执行政策,预计将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逐步向强制执行转变;对低变压器容量或低电压等级工商业用户,预计也会结合不同地区情况,适时纳入执行范围,逐步实现全覆盖。浙江提出2024年起一般工商业全部实施分时电价,以及河北在冀发改能价〔2021〕1668号文中提出原暂不实行分时电价的用户可自愿选择执行,都体现了这一趋势。
二是分时电价向居民农业用电拓展的进度有望提速,对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分时用电的规范将更加明确。1093号文之后各地对分时电价的优化升级,主要聚焦于工商业用户,新制定或修订居民农业用电分时政策的相对较少。国家能源局公布数据显示,2021年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量11743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超过14%,并且还不包括农业生产用电,可见居民农业用户也能够提供较大的负荷调整空间。特别是2012年全国实施居民阶梯电价以来,居民电价政策连续多年未作完善,夏、冬两季的控温负荷需求又日益凸显,按照1093号文“按程序推广居民分时电价政策”的要求,着手开展有关机制的研究与设计应提上日程。此外,作为用户侧新兴主体,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具备非常大的分时调节潜力,目前按发改价格〔2014〕1668号文要求,根据用户类型和场所确定执行标准,本应适配的分时机制被淹没在了复杂的价格政策中,各地新的分时文件里也仅有黑龙江、甘肃、贵州及海南等有提及。预计未来政府将投入关注,进一步清晰化充换电分时政策。
实施灵活性更强
笔者梳理政策了解到,增强分时电价执行的灵活性也是不少地区完善机制的方向。例如:部分行业从不执行分时到可选择执行、由电网企业按年公布峰谷时段、不设置固定尖峰时段、设置固定尖峰时段但按气温条件实施、全部月份都有尖峰时段、设置日间谷时段、设置深谷电价、容量补偿电价分时、分季节设置浮动比例、对不执行分时用户按平均电价执行等。随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对实施分时电价的条件有更准确的把握,对执行效果有更直观的了解,未来灵活分时政策将更丰富。一是可选择执行机制更多的在民生用电领域应用。一方面是工商业用户受参与市场以及强制分时的趋势影响,可选择执行条款可能从传统工商业企业逐步退出。另一方面则是居民农业以及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逐渐与分时机制接触后,可选择执行机制对保障民生用电上将发挥更大的作用。二是分时电价时段调整的频率加快。例如目前山东已经建立跨年和跨月的峰谷时段调整机制。随着技术和市场等发展,时段调整频率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三是尖峰时段的设置向非固定模式转变。电网的计量、结算条件提升后,可主要按照隔日甚至实时气温确定尖峰时段,尽可能提高尖峰电价执行准确性。四是分季分月确定峰谷浮动比例成为政策可选方向之一。不同季节和月份对用户负荷调节需求有较大差异,灵活设置不同时间段的浮动比例能够尽可能满足调节需要。五是设置日间谷时段和深谷电价的地区会越来越多。新能源发展下,日间净负荷降低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恰当设计日间谷时段并搭配深谷电价,将实现更好的调节效果。
与市场衔接更紧密
1093号文提出,电力现货市场尚未运行的地方,中长期交易峰谷价差不低于目录分时价差;电力现货市场运行的地方,参考现货信号适时调整目录分时时段及浮动比例。在此政策框架下,大部分地区提出了分时电价与市场建立衔接的要求,也明确了电网代理购电合同的适用性。随着市场化改革推进,特别是电力现货市场的发展完善,分时电价将进一步强化与市场制度的衔接。一是分时电价将成为现货信号引导中长期价格形成的重要渠道之一。一般理解认为,现货市场发现价格后,中长期合约电价应参考现货电价形成。在我国各现货试点地区的市场价格衔接制度尚不成熟,信号传导不畅情况下,分时电价参考现货调整后,便成为约束中长期分时段交易的替代方式,即起到分时信号传递的兜底作用。二是依据现货市场优化分时电价,将解决一部分技术依赖。例如在未来实施隔日分时政策时,参考日前市场或日前预出清结果确定次日尖峰时段,便可避免对净负荷、气象条件等信息的单独重复采集。三是现货市场可提供更精准的分时信号,但并不意味着对分时电价形成完全替代关系。广义而言,分时电价既包括本文讨论的目录分时价格,也包括中长期、现货市场中的分时价格,还包括售电商对零售用户的分时套餐价格。“市场分割”决定了广义上的不同分时电价将在各自“市场”中发挥作用,直接参与现货市场的用户按现货分时信号决策,零售用户根据套餐分时信号做选择,代理购电及居民等用户则受目录分时电价的影响。尽管现货的分时信号可作为制定零售分时、调节目录分时的重要参考,但由于制度成本太高,并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彻底替代。
作者单位:国网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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