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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

2023-02-23 08:39来源:内蒙古人民政府关键词:煤矿煤矿生产煤矿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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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组应当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规定对煤矿事故中伤亡人员及其亲属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必要的心理和司法援助;处理因事故救援造成损失的补偿、补助工作。

6.2 恢复生产建设

煤矿事故应急响应结束后,对能够恢复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由煤矿企业组织编制恢复生产建设方案,积极开展恢复生产建设工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指导。

7 调查分析

事故调查组应当在煤矿事故处置阶段介入收集有关资料,应急结束后通过现场勘察、现场模拟、计算以及调查询问当事人、查阅相关图纸资料等,认定事故发生原因、性质、责任,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对于特别重大煤矿事故,自治区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全力做好调查配合工作;重大及以下事故调查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予以配合。

8 应急保障

8.1 通信保障

建立覆盖全区的煤矿事故信息报送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应急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矿山救护队、定点医院应当做好应急值班工作,确保信息畅通。

8.2 队伍保障

所有煤矿企业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井工煤矿企业应当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矿山救护队到达服务煤矿的时间应当不超过30分钟。

发生一般、较大事故或险情时,与其签订救护协议的矿山救护队伍应当迅速做好参与救援准备,接到召请命令立即赶赴灾区现场,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险情时,各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视抢险救援需要,协调调动自治区内矿山救护队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8.3 技术与装备保障

各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根据事故类别和严重程度随时调集有关专家参与事故抢险、调查分析。各煤矿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绘制反映实际情况的相关图纸,并指定专人管理。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煤矿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推动各矿山救护队的专业化、正规化、标准化建设,按照规定配备救援装备并及时更新补充。根据煤矿事故抢险救援需要,可临时征用有关企业的设备设施。

8.4 运输保障

煤矿事故发生后,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必要时,由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交通管制,根据需要设立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人员、伤员、物资和器材运输畅通无阻、及时到位。

8.5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卫生应急能力体系建设,明确煤矿事故伤员救治定点医院。卫生健康部门根据煤矿事故伤员救治需要,指导、协调有关医疗机构抓好伤员救治工作,同时做好救护队员医疗保障工作。

8.6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

8.7 经费保障

煤矿事故救援、善后处理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或者由与事故责任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协议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事故单位暂时无力承担时,根据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对应的政府责任主体,由同级财政按照自治区指挥部指令先行垫付。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自治区能源局承担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及时组织修订完善。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要求进行备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修订。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完善企业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向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备案。

9.2 宣传、培训和演练

自治区能源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工作,提高全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自治区能源局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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