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能源局关于印发
《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发改能源规〔2023〕137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动我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制定了《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能源局
2023年3月24日
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电动汽车发展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战略部署,促进四川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基础设施)科学布局、有序建设及规范运营,保障和推动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关于进一步提升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电动四川”行动计划(2022—2025)》(川办发〔2022〕3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自用充电桩、公(专)用充电桩、集中式充(换)电站及其接入电网的相关设施,主要包括:
(一)自用充电桩,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一年及以上)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门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基础设施。
(二)公用充电桩,指在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及酒店配建停车场、加油(气)站、公路服务区、医院、园区景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三)专用充电桩,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等专属停车位,为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以及在公交车、客运汽车、出租车、环卫、物流等专用车站场所建设,为专用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四)集中式充(换)电站,指独立占地且符合用地规划,为特定型号或几种型号、特定领域或几个领域的车辆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编制、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事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四条 省级相关部门适度超前编制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结合各市(州)发展实际,明确充电基础设施网络建设重点和目标任务。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是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依据。各市(州)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区域经济发展情况等,按照“适度超前、统筹布局、市场运作”的原则,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专项规划。县(市、区)可按照市(州)统一安排,编制本辖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或工作计划等。
第五条 专项规划应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重点任务、规划布局及保障措施等,尤其要明确所属地区的公(专)用充电桩和集中式充(换)电站的建设规模、布局布点等,提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的总体建设原则和规模等。
第六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城市基础设施规划、电力规划和交通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逐步形成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内部停车位、公交及出租等专用场站配建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配建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以充电基础设施监管平台为支撑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第七条 专项规划编制应严格落实以下充电基础设施配置标准:
(一)住宅小区。新建居住社区固定车位充电基础设施100%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和配变电设施增容空间。老旧小区可采用集中式、片区式、相对集中、就近建设等方式,因地制宜配建公共充电车位。
(二)高速公路及国、省干道。新建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与服务区一并设计,同步建设投运。充电基础设施车位比例不低于小型客车停车位的10%,其余停车位预留安装条件,单枪输出功率不小于60千瓦。鼓励流量较大或距离公用充电基础设施较远的高速公路出口,布点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推动具备条件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站)利用存量土地资源和停车位,建设或改造充电基础设施,单枪输出功率不小于60千瓦。
(三)其它。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从2022年起新建停车场设置专属新能源充电停车位原则上不低于20%;2025年,既有停车场设置专属充电停车位原则上不低于20%;城市综合体、大型商场、商务楼宇、超市、宾馆、医院、文体场馆、旅游集散中心等人口集聚区的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停车位直流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5%。A级旅游景区、度假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园区等公共停车场所直流桩配建率不低于10%。
第八条 各市(州)专项规划编制完成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评估备案,最终成果纳入市、县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由各市(州)按规定发布实施。专项规划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滚动调整。滚动调整经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评估备案,并纳入市、县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由市(州)按程序公开发布实施。
第九条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根据专项规划,明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时序,全力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 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川办发〔2018〕23号)要求,依据发布实施的专项规划,对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对个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公平开放。
第十二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级别的机电安装三级或以上资质、电力承装(修、试)五级或以上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
第十三条 各类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审批应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审批环节:
(一)在既有停车场(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无需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二)在新建停车场(位)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无需单独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三)新建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第十四条 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充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严格执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NB/T 33009-2013)、《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供电系统技术规范》(NB/T 33018-2015)等标准的规定。
(二)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符合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消防安全、安全生产“三同时”等有关要求。
第十五条 充电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投运前,须按照“业主负责制”原则,依据《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 33004-2020)、《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等标准要求,开展验收工作。随车配送的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由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委托的充电基础设施安装企业组织验收;居民个人购置的充电基础设施,应委托具备充电桩施工资质的企业施工并组织验收;物业服务机构应妥善保存居民自用充电基础设施验收合格报告。公(专)用充电基础设施项目须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单位进行充(换)电场站竣工验收,鼓励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开展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所有对外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建成后,必须接入四川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及“川逸充”APP。
第十七条 在居住(小)区、办公场所、停车场等地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支持和配合开展现场勘查、用电安装、施工建设等工作,不得阻挠充(换)电设施合法建设需求。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 科学确定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主体。对外营运的充电基础设施,应当由具备条件的运营企业进行经营管理。不对外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原则上由投资建设主体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工作,鼓励委托给有资质的运营企业统一维护,提高充电基础设施利用效率及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 参与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注册登记,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
(二)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制度,保证设施运营安全。拥有5名及以上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持有电工证的不少于2人),且专职运行维护团队专业人员数量在设施运行地区应满足桩群规模要求。
(三)建设有企业级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能对其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进行有效管理和监控,能对其运营数据进行安全监测、采集和存储,运营数据保存期限不低于5年;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和数据输出接口,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有关数据接入省级平台,实现数据实时上传,并将相关信息以H5跳转等方式接入“川逸充”APP;具备防盗、防火、防人为事故的预防及报警功能。承接自用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级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系统应具备充电基础设施有序充电的功能。
第二十条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须遵守以下规则:
(一)遵循国家及本省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
(二)建立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明确安全责任人,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接受属地明确的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管。充电站需配备相应的消防安全设备、值守人员或巡检人员及后台监控系统。对充电基础设施及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定期维修保养、升级改造及配套服务。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不定期开展充(换)电设施安全隐患检查,并保留安全检查记录,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及时发现并处理设施故障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三)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或充电APP内公示电费、充电服务费标准等内容。鼓励采用移动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为用户创造方便、快捷的支付环境。
(四)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场站设置明显引导标志、电动车专用标识、充电操作流程等。建立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充电基础设施故障和用户咨询、投诉等。
(五)综合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提升充(换)电服务的智能化水平,促进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电网间能量与信息的双向互动。
(六)为本企业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购买安全责任保险,鼓励购买财产险、产品责任险、火灾险等,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二十一条 鼓励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对社会开放,开放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视作对外运营充电基础设施。
第二十二条 充电基础设施不再运营的,产权所有者应当向电网公司办理拆表销户手续,拆除充电基础设施,并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及省级平台报备。拆除过程中造成的纠纷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第二十三条 鼓励商场、写字楼等开发商合理布局停车位,开辟电动汽车专用停车区域,做好标识提示,避免燃油(气)车乱停乱放挤占充电基础设施公共资源;如非电动汽车违规占用,执行非电动汽车占用充电基础设施停车费用。鼓励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丰富经营模式,通过为用户提供娱乐、休息等多功能综合附加服务,探索新的盈利增长点;鼓励有资质的充电建设、运营企业与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合作,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住社区充电基础设施“统建统营”;鼓励“临近车位共享”“多车一桩”等新模式。
第二十四条 省级平台为电动汽车用户提供充电场所桩站状态查询、充电导航等服务,为各级政府部门资金发放、市场监管、数据统计等提供数据支撑,接受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指导和监管,不受市场主体干预;开展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信用评价,信用评价结果在省级平台上进行公示,评价结果不达标者,取消其申报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财政政策支持。
(一)通过申请中央相关专项资金,统筹安排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支持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二)鼓励市(州)、县(市、区)政府根据各地情况,合理统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给予支持。
(三)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推行“优惠充、绿色行”活动,对在当地购置上牌的电动汽车,给予充电电费、充电服务费减免或补贴等。
第二十六条 土地政策支持。
(一)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基础设施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按照加油(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实施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
(二)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具有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资质的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
(三)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位)与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
第二十七条 价格政策支持。
(一)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项目,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中两部制电价,2025年底前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基础设施项目按其所在场所电价类别执行。经营性集中式充电基础设施的认定,由市(州)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能源等有关部门负责。
(二)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电动汽车在夜间电网低谷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鼓励具备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各市场主体按市场化原则合理收取充电服务费。
第二十八条 配套电网接入服务。
(一)电网企业要做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工作,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做好充电基础设施相关电力基础网络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增容服务、电力保障等工作。
(二)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由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相应成本据实纳入准许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价回收,不得收取接网费用。
(三)电网企业应当制定充电基础设施报装业务办理指南,明确各类充电基础设施履行报装资料提交、供电方案协议签署、受电工程设计和审核、供用电合同签署和竣工报验等电力报装流程,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开辟绿色通道。
第二十九条 为鼓励推广使用电动汽车,在满足充电基础设施用电量单独计量的条件下,全省重点用能单位充电基础设施相应的能耗不纳入年度考核范围,重点排放单位充电基础设施的碳排放不纳入年度核查和履约范围。
第三十条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老旧社区改造范围,加强老旧小区配电设施改造,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及城市既有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统筹推进。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充电基础设施预留安装建设条件,指电力管沟、变压器容量预留,低压主干线、配电箱等安装到位并预留接口。
报建手续,指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三同时”制度,指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6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6月份新闻发布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李超回答了记者关于“近年来我国风电、光伏等新能源产业快速发展,但在消纳方面仍面临压力。请问相关部门在促进新能源消纳方面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目前取得了哪些阶段性成效?”的提问。李超表示,截至今年5月底,我国风
6月25日,国家发改委举行6月份新闻发布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李超回答了记者关于“近年来我国风电、光伏等新能源产业快速发展,但在消纳方面仍面临压力。请问相关部门在促进新能源消纳方面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目前取得了哪些阶段性成效?”的提问。李超:截至今年5月底,我国风电、光伏
6月25日,湖南省能源规划研究中心、能源碳中和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和湖南能源协会在长沙联合发布《湖南省能源发展报告2025》(以下简称《报告》),湖南省能源局局长汤吉鸿、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党组成员李德刚,中国能建中电工程湖南院法定代表人、党委副书记、总经理、中心主任雷远华
本文是《关于深化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全面打造现代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5〕624号)系列解读之六。从政策制度设计出发,系统解析绿色用电的核心机遇与商业模式创新,助力相关主体在“获得电力2.0”时代实现精准发力与价值重塑。(来源:微信公众号“春观能源”)在“双碳”战略
6月23日,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嘉兴市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和保供稳价工程2025年实施计划。根据2025年嘉兴市能源工程重点指标任务分解表,9个县(市、区)新增光伏装机目标80万千瓦,新增储能目标16.6万千瓦。文件提出,推动工商业电价进一步下降。坚持以市场竞争促进各类电源降价,推动非统调煤电和
编者按:近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动交通运输与能源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交能融合指导意见》),明确交通运输与能源融合发展目标,部署了8个方面25项重点任务。交能融合委员会刊发“《交能融合指导意见》系列解读”,本文是系列解读第四篇。来源:交能融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6月22日,得力正式推出首款家用7kW充电桩产品,裸机首发价格979元。这意味着这家文具巨头也跨界走向了新能源市场!其实,这并不是得力在新能源的首次亮相。公开信息显示,5月29日,得力京东事业部负责人闵海涛携首款充电桩产品空降京东汽车采销直播间。这款交流充电桩,支持7kW大功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浙江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嘉兴市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和保供稳价工程2025年实施计划》的通知。文件提出,动工商业电价进一步下降。坚持以市场竞争促进各类电源降价,推动非统调煤电和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发电参与市场,进一步降低控制线损和系统运行费。加强电力市
4月25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动交通运输与能源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到2027年,基本形成多部门协同的交通运输与能源融合发展机制,政策法规、标准规范、技术装备体系逐步健全。交通运输行业电能占行业终端用能的比例达到10%。交通基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6月,浙江温州发改委发布《温州市新能源汽车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奖补实施方案》(修订稿)》,其中提出,对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乡村地区直流智能快充桩(换电站)充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补贴。对乡村地区直流智能快充桩给予每千瓦200元,交流给予每千瓦80元,对乡村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6月18日消息,国轩高科与亿航智能达成战略合作,双方聚焦亿航智能旗舰产品EH216系列无人驾驶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eVTOL)的动力系统升级,并计划未来在多机型领域深化协作,以尖端能源技术赋能低空经济,加速构建安全、自动、绿色的三维交通网络,推动低空经济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基
美国海岸警卫队拍摄的“MorningMidas”号近日,持续燃烧十余天的汽车运输船“MorningMidas”号最终沉没,此次事故再次将电动汽车海上运输的火灾风险推至舆论焦点。国际船舶管理公司ZodiacMaritime当地时间6月24日发布声明称,旗下的“晨曦迈达斯”号(MorningMidas)滚装汽车运输船因火灾导致船体进水
北极星碳管家网获悉,6月26日,工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工业和信息化绿色低碳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点内容提炼如下:总体要求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相关全会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
6月2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工业和信息化绿色低碳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按照急用先行原则,优先聚焦钢铁、电解铝、水泥、化肥、氢、石灰、玻璃、乙烯、合成氨、电石、甲醇、锂电池、新能源汽车、光伏和电子电器等重点产品,以及其他
准确把握有利条件和战略任务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面对国际国内形势深刻复杂变化,习近平总书记高瞻远瞩、审时度势提出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并作出系列重要论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论述高屋建瓴、思想深邃、博大精深,是习
全区新能源汽车充电枪口数达8621个、新增光伏装机容量5756千瓦、地源热泵项目获市级补贴237万元……6月23日,丰台区2025年全国节能宣传周启动仪式在丽泽城市运动休闲公园拉开帷幕。此次活动以“节能增效,焕‘新’引领”为主题,由丰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办,北京丽泽金融商务区管委会协办,旨在全区
“十四五”以来,交通运输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工作,加快推动行业绿色低碳转型。一、系统谋划交通运输领域节能降碳工作制定碳达峰碳中和交通运输领域“1+N”政策体系,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制定《交通运输领域绿色低碳发展实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6月2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工业和信息化绿色低碳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提出,加强绿色低碳产业培育标准引领。加快工业绿色微电网、工业领域清洁低碳氢应用、中低温余热余能高效利用、超长寿命高安全性储能电池等多能互补利用标准制修订,加大工
在6月24日举行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国务院关于新质生产力发展情况的报告提请会议审议。报告显示,我国科技创新效能持续提升,创新驱动发展成效日益显现。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相里斌受国务院委托作报告时表示,北京、上海、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成效显著,在2024年全球
6月25日,在发生火灾近三周后,汽车运输船“MorningMidas”号最终在当地时间6月23日16:35左右,沉没于水深约5000米的太平洋水域。经打捞运营商ResolveMarine表示,“恶劣天气和海水逐渐渗入船体,加剧了最初火灾造成的损害,最终导致该船沉没。”本月初,一艘载有3000多辆汽车的轮船在太平洋起火,当时
日前,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安阳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2025—2027年)》(征求意见稿)。文件提出,到2027年底,安阳市“无废城市”制度、市场、技术、监管体系基本完善,主要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作用初显;安阳市固体废物智慧监管信息平台上线运营,实现五大领域固体废物
重要通知!华南环保旗舰大展第9届中国环博会广州展参观预登记正式开启!2025年9月17-19日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30,000㎡展览面积400+水、固废、大气、监测、土壤全品类环保企业20+会议研讨活动4重宠粉福利等你领取!每一年的618就是钱包和理智疯狂battle的时节。打开手机,满屏的凑单,算优惠堪比做奥
6月26日,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100万千瓦/600万千瓦时电源侧储能项目正式开工,该项目为目前全球规模最大的电源侧电化学储能项目之一。该项目涵盖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及运维服务,位于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地处内蒙古中部,平均海拔1700米,年日照时数达3014小时,具备得天独厚的
近日,云南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南方区域电力市场云南电力现货市场连续结算试运行实施方案(报审稿)》《云南省虚拟电厂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实施方案(报审稿)》意见建议的函。《云南省虚拟电厂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实施方案(报审稿)》提到,虚拟电厂作为独立经营主体参与市场交易。根据资源禀赋条件
近日,云南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南方区域电力市场云南电力现货市场连续结算试运行实施方案(报审稿)》《云南省虚拟电厂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实施方案(报审稿)》意见建议的函。《南方区域电力市场云南电力现货市场连续结算试运行实施方案(报审稿)》提到,省内火电机组报量报价参与现货市场。省内
6月26日,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印发《陕西电力市场履约保函、保险管理实施细则(2025年4月修订版)》的通知,细则适用于在陕西电力交易平台注册生效的,参与陕西电力市场交易的售电公司、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经营主体。首次参与陕西电力市场交易的售电公司履约保函、保险额度根据售电公司预计
一、内蒙古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背景是什么?随着新能源大规模发展,新能源上网电价实行固定价格,不能充分反映市场供求,也没有公平承担电力系统调节责任,矛盾日益凸显,亟需深化改革。2025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
进入智能化时代,当每度电都学会“思考”,能源系统的变革才真正开始。今天,在全球能源结构与电力系统转型的浪潮中,人工智能(AI)技术正成为不可或缺的关键“破局者”,让能源系统迎来前所未有的“数字觉醒”。6月20-21日,以“人工智能深化协同,能源科技求索创新”为主题的2025国家能源互联网大会
6月25日,黑龙江电力交易中心公示山西弘博炜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暂停交易资格的公告。山西弘博炜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已连续12个月未在黑龙江电力市场进行实际交易,已征得地方主管部门同意暂停其黑龙江电力市场交易资格,现予以公示。2025年6月26日至2025年7月2日,时间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暂停交易资格
日前,日立能源宣布将为浙江省能源集团(以下简称“浙能”)虚拟电厂智能结算业务提供全面的技术解决方案及咨询服务。该方案旨在通过数字化手段,为客户提供高效灵活的结算信息管理及策略应用服务,进而推进虚拟电厂有序融入电力系统的常态化运营,并为未来全面参与浙江省电力市场交易奠定基础。随着政
近期,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能源局发布《深化蒙西电网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深化蒙东电网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详情如下:一、内蒙古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背景是什么?随着新能源大规模发展,新能源上网电价实行固定价格,不能充分反映市场供
6月25日,浙江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纠纷调工作组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本规则所指争议主要是指经营主体之间、经营主体与市场运营机构之间、经营主体与电网企业之间因参与市场交易发生的争议,包括准入、交易、出清、计量、考核、合同履约
日前,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新发改能价〔2025〕350号,以下简称《方案》)。根据公告,新疆对2025年6月1日以前投产的存量项目,区分补贴项目和平价项目。其中,补贴项目机制电价0.25元/千瓦时、机制电量比例为其上网电量的30%;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