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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2〕10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三监管周期广西电网输配电价
第三监管周期广西电网输配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23〕526号文件公布的核定标准执行(见附件1),各地方电网参照执行。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含增值税、对居民和农业用户的基期交叉补贴,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上网环节线损费用。
二、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
第三监管周期内,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下同)、农业用电价格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见附件2)。尚未进入市场的优先发电电量(剔除外送其他省份电量后,下同),继续按现行价格机制由电网企业收购,优先满足居民、农业用电量,如存在电量缺口,由电网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采购予以保障。为保障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稳定对应的实际购电价格,与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我区基期(2021年)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用户平均购电价格0.3345元/千瓦时(含税)之间的损益,按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三、工商业用户电价
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除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外,其他部分参与功率因数调整计算。
工商业用户中,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的,执行单一制电价;100千伏安至315千伏安之间的,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公变用户应执行单一制电价,专变用户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两部制电价,现执行单一制电价的用户可选择执行单一制电价或两部制电价,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后不再变更。用户变更单一制、两部制电价须提前15个工作日向电网企业提出申请,于下一抄表周期开始执行,变更后执行时间不低于半年,一个自然年内变更次数不能超过两次。两部制工商业用户可选择执行容量电价或需量电价计费方式,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基本电费,也可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基本电费。2023年6月15日前,两部制工商业用户可向电网企业申请变更6月当月基本电费计费方式,当月开始执行,后续基本电费计费方式按自然季变更,用户须提前15个工作日向电网企业申请变更下一自然季的基本电费计费方式。选择执行需量电价计费方式的两部制用户,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达到260千瓦时及以上的,当月需量电价按核定标准90%执行。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为用户所属全部计量点当月总用电量除以合同变压器容量。
对实行两部制电价,免收容(需)量电费的污水处理企业用电、集中充换电设施用电、港口岸电运营商用电等,继续沿用现行政策,后续国家政策调整时我区同步执行。
四、进一步完善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政策
(一)代理购电用户范围。按照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文件规定,结合广西电力市场发展情况,逐步缩小电网企业代理购电范围,推动原则上要参与市场交易的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进入电力市场。暂无法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可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又退出的用户,可暂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二)电网企业市场化购电规模。尚未进入市场的优先发电电量继续按现行价格机制由电网企业收购,用于保障居民、农业用电,剩余电量暂作为电网企业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电量和全体电力用户线损电量的来源,不足部分由电网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采购。全体电力用户线损电量暂由电网企业统一代理采购。
(三)代理购电用户电价形成方式。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电价由代理购电价格、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组成。
1.代理购电价格。所有10千伏及以上两部制用户(含2023年1月1日起接火送电用户)代理购电价格由不含绿色电力交易价的上月市场计划加权价格、电网企业为保障居民和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含偏差电费)等组成;其他用户代理购电价格由平均上网电价、电网企业为保障居民和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含偏差电费)等组成。
2.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广西电网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实际购电上网电价以及发改价格〔2023〕526号公布的上网环节综合线损率4.76%计算,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元/千瓦时)=当月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的平均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综合线损率÷(1-上网环节综合线损率),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参照。第三监管周期内每个月的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收取标准,由各电网企业严格按上述规定计算,并随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信息一起公布。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月根据实际购电上网电价滚动清算,产生的损益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3.输配电价。按照国家核定的第三监管周期广西电网输配电价标准执行。
4.系统运行费用。包括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等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系统调节费用,由全体工商业用户按月分摊或分享。
5.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执行。包括:农网还贷资金,其中,两部制用电每千瓦时1.5分钱,其他各类用电每千瓦时2.5分钱;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1125分钱;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每千瓦时0.62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每千瓦时1.9分钱;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每千瓦时0.05分钱。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的农网还贷资金每千瓦时降低0.7分钱执行。抗灾救灾用电的农网还贷资金每千瓦时降低1分钱执行。
6.其他。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机制产生损益由全体工商业用户按月分摊或分享。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商业电量中的10千伏及以上两部制电量,以不含绿色电力交易价的上月市场计划加权价格与当月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之差计算得出的价差资金要单独归集,由所有10千伏及以上两部制用户、已入市交易的现代服务业聚集区生产性服务业用户按外购电量占比分摊或分享,具体由各电网企业执行。
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改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拥有燃煤发电自备电厂、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暂不能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高耗能用户,其代理购电到户电价由其他用户代理购电价格的1.5倍、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组成。电网企业由此形成的增收收入,纳入其为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统筹考虑。
五、加强相关政策协同
(一)加强与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协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属于我区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执行范围的,按我区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其中:10千伏及以上两部制用户的平段价格由不含绿色电力交易价的上月市场计划加权价格、电网企业为保障居民和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含偏差电费)、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组成;其他用户的平段价格由平均上网电价、电网企业为保障居民和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含偏差电费)、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组成;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为保障居民和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含偏差电费)等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二)加强与电源上网电价政策协同。自治区支持的可再生能源发电省补资金、天然气分布式发电机组补贴资金等,按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六、其他要求
(一)加强信息公开和政策宣传。各地、各电网企业要围绕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代理购电实施开展专题宣传,持续加强与用户的沟通,增进各方面理解支持,积极鼓励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督促和指导转供电主体严格落实电价政策。各电网企业、广西电力交易中心要加强人员培训,确保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和代理购电政策执行顺畅,及时调整完善营销、交易、财务等相关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重点优化电费结算功能,确保在用户电费账单中清晰列示代理购电电费、损益分摊等明细情况。
(二)做好价格波动风险防控。各电网企业、广西电力交易中心要密切跟踪电力市场和价格变化,评估市场交易价格和代理购电价格波动风险,及时发现苗头性、趋势性、潜在性问题,做好风险预警防控,保障代理购电机制平稳运行。
(三)各电网企业按要求开展本网区内用户结算工作。各电网企业要提升代理购电用户用电规模和购电方式预测的科学性、准确性,尽力减少预测偏差,及时公布每月代理购电价格表。每月将本网区内代理购电基本情况、10千伏及以上两部制用户电网企业代理购电、资金收集、分摊或分享等情况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抄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强化代理购电监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配合能源监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重点围绕代理购电机制运行中的市场交易、信息公开、电费结算、服务质量等,加强对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等市场成员的监管,及时查处信息公开不规范、电费结算不及时,以及运用垄断地位影响市场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定期报送材料。各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核定的输配电价,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归集,按规定每年5月底前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其中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须同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六)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有关事项。地方电网与广西电网之间的趸售电价机制暂按现行规则执行,待我区明确相关政策后,再行调整清算。各增量配电网按照第三监管周期广西电网输配电价制定具体配电价格方案,于2023年6月30日前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备案。
自第三监管周期起,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新电力”)已与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合并核价,今后新电力工作,由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通知组织落实,不再单独向新电力发文。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国家有新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同步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1〕1239号);同步不再执行《2023年广西电力市场交易实施方案》(桂工信规范〔2022〕6号)中“参与市场交易的10千伏工商业用户延续执行平衡价格”的规定,以及《2023年广西电力市场交易实施方案》(桂工信规范〔2022〕6号)、《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市场主体注册流程及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工信运行〔2023〕40号)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调整2023年电力市场交易方案相关事项的通知》(桂工信运行〔2023〕115号)中“未办理市场注册手续,仍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其工商业用电价格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的1.5倍、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组成”的规定。
特此通知。
附件:1.第三监管周期广西电网输配电价表
2.第三监管周期广西电网目录销售电价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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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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