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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营口市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2023-07-13 11:02来源:营口市人民政府关键词:电网安全供电服务电力供应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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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7月12日,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营口市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

《办法》指出,供电企业应指导重要电力用户加强内部电力设备的安全管理,督促重要用户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要求,配置必要的应急电源,满足电网事故条件下保安负荷的用电需求,防止电网供电中断引发事故和次生灾害,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供电企业应加强涉及重要用户的输、变、配电力设施的运行维护,及时消除供电隐患,优化电网运行方式,保障重要用户供电安全。在执行有序用电、电网事故拉闸限电期间,要优先保障重要电力用户的电力供应

(二)供电企业在电网运行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时,应当事先书面告知重要电力用户,并指导用户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三)供电企业应结合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实际,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和重要电力用户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开展专项应急演练和应急评估,做好应对各类自然灾害、重要电力设施设备损毁、供电故障等应急处置工作。当发生突发应急情况时,应当根据应急处置要求,快速抢修和优先恢复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告知重要电力用户。

(四)根据我市电力主管部门批准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名单,供电企业应当对全市重要电力用户有针对性的进行分级管理,定期为重要电力用户提供安全用电服务,督促指导重要电力用户编制反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将用电安全隐患等有关问题,及时向所在县(市)区电力主管部门报告。

原文如下: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营口市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营口市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正常供用电秩序和公共安全,提高应对电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参照《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GB/T29328-2018),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国家、省或者本市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本市电网企业供电范围内的用电单位或者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重要电力用户一般为专变供电的电力用户。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市应急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委、市商务局、市文旅广电局、市通管办等相关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各自职责范围内相关单位申报重要电力用户,并向供电企业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第五条 重要电力用户严格按照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要求认定,由市电力主管部门按照用户申请、供电企业认定、电力主管部门批准的程序,组织供电企业和用户统一开展。

(一)电力用户根据自身用电性质向供电企业申报,并确保相关材料内容完整、真实有效。

1.属于重要电力用户范围中工业类的电力用户和未列入重要电力用户范围的电力用户申报重要电力用户的,应当一并提供电力用户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设施设计》。电力用户未提供相关材料的,由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督导用户限期提供。

2.属于重要电力用户范围中社会类的电力用户申报重要电力用户的,可以提供电力用户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设施设计》。

(二)供电企业应当依据相关电力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结合电力用户提供的材料及中断供电的危害程度,并对照重要电力用户范围,对电力用户重要性等级进行认定。

(三)供电企业认定后提出重要电力用户名单,报送市电力主管部门进行核准,并发文公布。

电力用户对认定结果存在异议的,供电企业可按照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任务分工征求该用户所属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意见后,提出最终认定意见。

(四)市电力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管理需要,依法制定重要电力用户认定和核查的实施细则。

第六条 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确定后,应根据需要对其变化动态管理,每年审核新增和变更的重要电力用户。

(一)对于新装电力用户,在业务受理环节,按照本办法第五条重要电力用户认定程序执行。供电企业应结合新装电力用户重要等级认定结果合理制定供电方案,并按照送电时间节点报送市电力主管部门批准纳入重要电力用户名单。

(二)存量电力用户在行业类别、生产工艺、负荷性质等用电现场情况发生变化时,应主动如实告知供电企业备案。供电企业应定期组织对电力用户现场用电情况开展核查,对重要电力用户名单进行动态更新。

1.对不符合重要电力用户认定标准或已销户的重要电力用户,由供电企业报送市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后,退出重要电力用户管理。

2.对符合重要电力用户认定标准的,由供电企业报送市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重要电力用户管理。

第七条 根据目前不同类型的重要电力用户的断电后果,重要电力用户分为工业类和社会类两大类,工业类分为煤矿及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电子及特种制造业、军工5类,社会类分为党政司法机关和国际组织、广播电视、通信、信息安全、公共事业、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和人员密集场所8类。

重要电力用户分类参照《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GB/T29328-2018)执行。重要电力用户分类应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予以调整。

第八条 根据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以及中断供电危害程度,我市将重要电力用户分为一级、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和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

一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中断供电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电力用户:

(一)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

(二)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三)发生中毒、爆炸或火灾的;

(四)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造成较大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中断供电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电力用户:

(一)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的;

(二)造成较大政治影响的;

(三)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造成一定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指需要临时特殊供电保障的电力用户。

第九条 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电源应当采用多电源、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当任何一路或一路以上电源发生故障时,至少仍有一路电源应能对保安负荷供电。

按照重要电力用户等级应分别符合以下要求:

(一)一级重要电力用户至少应采用双电源供电,两回供电线路可以分别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或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内两段母线。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采用双电源的同一重要电力用户,不宜采用同杆架设或电缆同沟敷设供电。

(二)二级重要电力用户至少应采用双回路供电,为同一用户负荷供电的两回供电线路,两回供电线路可以来自同一变电站的同一母线段。

(三)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按照用电负荷的重要性,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通过临时敷设线路或移动发电设备等方式满足双回路或两路以上电源供电条件。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和切换方式应满足重要电力用户保安负荷允许断电时间的要求。切换时间不能满足保安负荷允许断电时间要求的,重要电力用户应自行采取技术措施解决。

第十条 重要电力用户应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安全使用管理,重要电力用户的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容量标准应达到保安负荷的120%,确保满足全部保安负荷正常启动和带载运行的要求。

(二)自备应急电源应当与供电电源同步建设、同步投运,或设置专用应急母线,提升重要电力用户的应急能力。

(三)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应依据保安负荷的允许断电时间、容量、停电影响等负荷特性,综合考虑各类应急电源在启动时间、切换方式、容量大小、持续供电时间、电能质量、节能环保、适用场所等方面的技术性能,合理的选取自备应急电源。

(四)自备应急电源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消防、节能、环保等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自备应急电源与电网电源之间应装设可靠的电气或机械闭锁装置,防止向电网反送电。

第十一条 重要电力用户选用的自备应急电源类型有:

(一)自备电厂;

(二)发动机驱动发电机组,包括:柴油发动机发电机组、汽油发动机发电机组、燃气发动机发电机组;

(三)静态储能装置,包括:UPS、EPS、蓄电池、超级电容;

(四)动态储能装置(飞轮储能装置);

(五)移动发电设备,包括:装有电源装置的专用车辆、小型移动式发电机;

(六)其他新型电源装置。

第十二条 重要电力用户新装自备应急电源、拆装自备应急电源、更换接线方式、拆除或者移动闭锁装置,要向供电企业办理报备手续,并修订供用电合同。

自备应急电源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由重要电力用户自行负责。

第十三条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对自备应急电源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预防性试验、启机试验和切换装置的切换试验。

第十四条 重要电力用户应制订供电电源切换、自备应急电源运行操作、维护管理的规程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至少每年一次)进行应急演练。

第十五条 重要电力用户的自备应急电源在使用过程中应杜绝和防止以下情况发生:

(一)自行变更自备应急电源接线方式;

(二)自行拆除自备应急电源的闭锁装置或者使其失效;

(三)自备应急电源发生故障后长期不能修复并影响正常运行;

(四)擅自将自备应急电源引入,转供其他用户;

(五)其他可能发生自备应急电源向电网倒送电的情况。

第十六条 重要电力用户应具备外部应急电源接入条件,有特殊供电需求及临时重要电力用户,应配置外部应急电源接入装置。

第十七条 重要电力用户应根据生产运行特点和电力负荷特性,合理制定非电性质的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可以通过租用应急发电车(机)等方式,配置自备应急电源。

第十九条 供电企业应当掌握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和使用情况,建立基础档案数据库,并指导重要电力用户排查治理安全用电隐患,安全使用自备应急电源。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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