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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电力现货市场运营规则(征求意见稿)发布:采用全电量申报、集中优化出清的方式开展

2023-10-30 15:22来源:湖南省发改委关键词:电力现货市场湖南电力现货市场湖南售电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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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于电网公司代理购电用户,中长期合约分解电量,按照合约约定价格进行结算,实际用电量与中长期合约分解电量的偏差按照《湖南省电力市场结算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三)对于零售市场用户,以售电公司与其签订的零售电价作为结算价格。

(四)对于非市场化用户,以目录电价作为结算价格。

第八十九条【结算周期】批发市场结算周期采用“日清月结”的模式。即按日进行市场化交易结果清分,生成日清分账单;按月进行市场化交易电费结算,生成月结算账单,并向经营主体发布。零售市场根据售电合同性质以月度为周期结算,即按月进行零售市场电费结算,生成月结算账单,并向经营主体发布。遇特殊情况和节假日,结算相关工作顺延。

第九十条【结算电价单位时间】经营主体结算电价最小单位时间:

(一)中长期市场按经营主体约定的价格结算,原则上结算电价最小单位时间为1小时;

(二)现货市场以1小时为结算电价单位时间。每小时节点电价等于该小时内每15分钟节点电价的算术平均值。

第九十一条【辅助服务结算】辅助服务根据《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及辅助服务市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结算流程

第九十二条【数据准备】运行日提前1日(D-1)完成日前电能量市场出清,运行日(D)完成实时电能量市场出清。运行日后第1天(D+1)获取运行日的省间、省内日前电能量市场交易结果,以及运行日省间日内、省内实时电能量市场交易结果,具体包括:省间日前及日内市场每15分钟的出清电力和价格,发电侧省内日前和实时电能量市场每15分钟的出清电力和价格;用户侧日前电能量市场每小时出清电量;日前机组组合安排;必开、试验等特殊机组标签;调频机组调频收益;启停数据等。运行日后第4天(D+4),电网企业采集火电机组、新能源场站、独立储能电站每15分钟电量数据和市场用户每小时分时电量数据。运行日后第8天(D+8),电力交易机构发布经审核后的日清算预结算结果。

第九十三条【预结算结果确认】交易机构于运行月下一月(M+1)根据运行月(M)日清算结果,出具运行月(M)月度结算依据,并发布给经营主体查询确认。

第九十四条【结算依据获取】电力交易机构每月向经营主体出具结算依据,并推送至电网企业。

第九十五条【电费计算核对】电网企业每月将接收到的结算依据进行计算核对。

第九十六条【电费结算单生成】电网企业依据电费计算结果生成电费结算单。

第九十七条【电费结算单确认】电费结算单发布后,经营主体对电费结算单进行核对、确认。若有异议提出反馈意见,逾期未反馈的视为确认。反馈意见经双方确认一致后,形成电费结算单确认结果。

第九十八条【电费结算单公布】电网企业按电费结算单确认结果生成正式电费结算单,发布至相关经营主体。电网企业和经营主体按照合同或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电费收支。

第三节 电费计算

第九十九条【发电企业电费计算】发电企业的电费包括电能量费用、分摊或返还及考核电费、市场运营费用及辅助服务费用等。

第一百条【批发用户电费计算】批发用户(包括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电费包括电能量费用、分摊或返还及考核电费、市场运营费用、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第一百〇一条【零售用户电能量费用计算】零售市场以月度为周期开展零售市场结算,零售市场用户的电能量费用根据售电公司与其签订的售电合同约定价格及用户实际用电量计算。

第一百〇二条【售电公司电能量费用计算】售电公司所代理的用户在零售市场中应支付的电能量费用总额,扣除售电公司在批发市场购电支出,其差额为售电公司月度电能量交易收入。

第一百〇三条【独立储能电站电能量费用计算】独立储能电站充放电电量按照所在节点的节点边际价格结算,暂不参与市场运营费用分摊。

第四节 退补及其他

第一百〇四条【电费追补】经营主体由于历史发用电量计量差错等原因需要进行电费追补调整的,重新计算涉及月份有关经营主体的市场化电费,并将差额电费纳入待退补电费项。有关电费退补事项详见《湖南省电力市场结算实施细则》。

第十二章 信用管理

第一百〇五条【信用管理内容】电力交易机构在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采用信用评价的方式对参与电力市场的经营主体进行信用管理。

第一百〇六条【信用等级评价】电力交易机构定期对参与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将评价结果报政府主管部门,依规发布评价结果。

第一百〇七条【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信用管理主要采用信用评价的方式,信用评级结果与准入退出制度、履约保函制度、交易规则等联动,建立有效的联合惩奖机制。

第十三章 信息披露

第一百〇八条【定义及分类】信息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主体提供、发布与电力市场相关信息的行为。市场信息分为公众信息、公开信息、私有信息和依申请披露信息四类。公众信息指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公开信息指向所有经营主体披露的信息;市场私有信息指向特定的经营主体披露的信息;依申请披露信息是指仅在履行申请、审核程序后申请人披露的信息。

第一百〇九条【信息披露原则】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易于使用的原则,信息披露主体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一百一十条【信息披露责任】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市场信息的管理和发布,会同电力调度机构按照市场信息分类及时向社会及经营主体、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相关信息。市场运营机构应当公平对待经营主体,无歧视披露社会公众信息和市场公开信息。经营主体、电力调度机构应及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支撑市场化交易开展所需的数据和信息。

第一百一十一条【信息披露方式及安全】市场信息主要通过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电力交易机构网站进行披露。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电力交易机构网站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并为其他经营主体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电力交易机构网站披露信息提供便利。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电力交易机构网站安全等级应满足国家信息安全三级等级防护要求。

第一百一十二条【信息保密】任何市场成员不得违规获取或者泄露未经授权披露的信息,市场成员的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公开发表可能影响市场成交结果的言论。

第一百一十三条【信息披露监管】湖南能源监管办对市场成员按照本规则开展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管,并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采取信息报送、现场检查等监管措施。

第十四章 市场风险防控

第一百一十四条【交易限价】为避免市场操纵及恶意竞争,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可对电能量市场和辅助服务市场申报价格及出清价格设置上限及下限。

第一百一十五条【市场力监测】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会同湖南能源监管办负责建立市场力监测与评价标准,加强对经营主体滥用市场力行为的监管。

第一百一十六条【市场干预】政府主管部门及市场运营机构根据维护电力市场正常运作和电力系统安全的需要,制定电力市场干预、中止办法,规定电力市场干预、中止的条件和相关处理方法。

第十五章 市场中止与管制

第一百一十七条【市场中止条件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会同湖南能源监管办可以做出中止电力市场的决定,并向市场成员公布中止原因:

(一)电力市场交易规则不适应市场交易实际需要,必须进行重大修改的;

(二)电力市场交易发生恶意串通操纵市场的行为,并严重影响交易结果的;

(三)电力市场发生其他严重异常情况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市场中止条件2】当出现如下紧急情况时,市场运营机构可按照安全第一的原则优先处理事故,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必要时可以中止电力现货市场交易,并尽快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及湖南能源监管办:

(一)因发生突发性的社会事件、气候异常和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电力供应严重不足、电网运行安全风险较大、电网主备调切换时;

(二)发生重大电源或电网故障,影响电力有序供应或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时;

(三)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含调度运行技术支持系统、电力交易平台、自动化系统、数据通信系统等)发生重大故障,导致现货市场交易无法正常组织时;

(四)出现其他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重大突发情况时。

第一百一十九条【结算方式】市场中止时,按照《湖南省电力现货市场交易实施细则》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第十六章 市场争议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争议内容】本规则所指争议主要指因电力交易所发生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

(一)注册或注销市场资格的争议;

(二)市场成员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争议;

(三)市场交易、计量、考核、结算和清算的争议;

(四)其他方面的争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电力经营主体之间争议处理】经营主体之间、经营主体与电网企业之间发生争议时,可通过双方协商或向湖南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功,可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湖南能源监管办申请行政调解。不愿和解或调解不成的,可诉之仲裁、诉讼等途径处理。申请调解时,申请方应出具书面申请提交至湖南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及湖南能源监管办。

第一百二十二条【电力经营主体与市场运营机构之间争议处理】电力经营主体与市场运营机构发生争议,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湖南能源监管办依法协调或者裁决。经营主体、市场运营机构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解释】本规则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会同湖南能源监管办负责解释,市场运营机构可根据本规则拟定实施细则。

第一百二十四条【实施】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湖南原有相关规则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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