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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按调度范围开展安全校核;
(三)负责电力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交易组织等工作;
(四)按规则组织相关经营主体参与省间现货、华中省间辅助服务市场交易;
(五)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市场交易结果执行;
(六)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电力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相关技术支持系统;
(七)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相关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八)监测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及监管机构报告异常情况;
(九)经授权暂停执行市场交易,在特定及紧急情况下实施市场干预或市场中止;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一节 市场准入
第十七条【基本准入条件】经营主体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评价合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经营主体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相应电力交易。
第十八条【发电企业准入条件】发电企业准入条件如下:
(一)依法取得发电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依法取得或者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暂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新投产发电企业可先行申请办理市场注册,但应在机组通过试运行后三个月内(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在并网后6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在规定期限内,因自身原因仍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不满足准入条件,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由发电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二)并网自备电厂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国家依法依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容量费,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达到能效、环保要求,可作为经营主体参与市场交易;
(三)参与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应具有相应的计量能力和数据传送条件,数据准确性和可靠性应能满足交易要求。
第十九条【电力用户准入条件】电力用户准入条件如下:
(一)符合电网接入规范、满足电网安全技术要求,与电网企业签订正式供用电合同;
(二)具有相应的计量能力或者技术替代手段,满足市场计量和结算要求;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
第二十条【售电公司准入条件】售电公司准入条件如下:
(一)符合《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和湖南省售电公司有关管理规定;
(二)售电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履约保函或保险;
(三)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四)具备参与市场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系统和能力;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电网企业准入条件】电网企业准入条件如下:
(一)应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二)提供代理购电服务的电网企业,应在电力交易机构履行相关注册手续。
第二十二条【独立储能电站准入条件】独立储能电站准入条件如下:
独立储能电站应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具备电力、电量数据分时计量与传输条件,数据准确性与可靠性满足要求。
第二十三条【新型经营主体准入条件】新型经营主体准入条件如下:
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市场交易应具备相关的计量采集条件和能力。
第二节 市场注册
第二十四条【注册管理】市场注册业务包括注册、信息变更、市场注销以及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业务关系确定等。
经营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应当符合湖南省电力市场准入注册条件,在电力交易机构办理市场注册,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承诺、公示、注册、备案等相关手续。经营主体应当保证注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非湖南省电力经营主体在有关电力交易机构完成注册后,共享注册信息,无须重复注册,按照湖南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参与交易。
电网企业开展代理购电应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开通代理购电相关权限。
第二十五条【注册信息变更】经营主体注册信息变更时,须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申请,电力交易机构按照注册管理工作制度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节 市场退出
第二十六条【经营主体正常退出】已经参与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原则上不得自行退出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正常退市手续,在办理正常退市手续后,执行国家有关发用电政策:
(一)经营主体宣告破产、退役,不再发电或用电;
(二)因国家政策、电力市场规则发生重大调整,导致原有经营主体非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参与市场的情况;
(三)因电网网架调整,导致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的发用电物理属性无法满足所在地区的市场准入条件;
(四)电力用户用电类别变更,不再满足市场准入条件。
第二十七条【经营主体强制退出】售电公司、发电企业等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禁止进入市场或强制退出市场:
(一)违反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的;
(二)因违反交易规则及市场管理规定等情形被暂停交易,且未在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三)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发生重大违约行为、恶意扰乱市场秩序,且拒不整改的;
(四)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拒绝接受监督检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且拒不整改的;
(五)因自身原因不能持续保持准入注册条件、企业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评价降低,不适合继续参与市场交易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退市处理】退出市场的售电公司、发电企业等经营主体需按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妥善处理其全部合同义务,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缴清市场化费用及欠费,处理完毕尚未交割的成交电量。无正当理由退出市场的经营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三年内均不得申请市场准入。
当售电公司不能持续满足注册条件、违约(含退出市场)等无法满足电力用户用电需求时,电力用户可以作如下选择:
(一)向其它售电公司购电;
(二)经批准由保底售电公司、电网企业提供保底售电服务;
(三)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四)符合规定的其它形式。
第四章 市场概述
第一节 电力市场交易类型
第二十九条【市场交易定义与分类】电力市场交易分为电力批发交易和电力零售交易。
电力批发交易是指发电企业与售电公司、电力批发用户之间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的电力(电量)交易活动的总称。现阶段,是指发电企业与售电公司、电力批发用户通过市场化方式开展的中长期电能量交易、现货电能量交易以及辅助服务交易。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开展输电权、容量等交易。
电力零售交易是指售电公司与电力零售用户开展的电能量交易活动的总称。
第三十条【电力批发市场架构】电力批发市场采用电能量市场与辅助服务市场相结合的市场架构。其中,电能量市场包含中长期市场和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包括调峰辅助服务市场和调频辅助服务市场等。
第三十一条【中长期市场】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以及电网企业(含省级电网企业、地方电网企业、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配售电企业,下同)等经营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多日等日以上的电力、电量交易。由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的优先发电电量合同,纳入中长期交易管理范畴。
第三十二条【现货市场】包括日前电能量市场和实时电能量市场。现货市场采用全电量申报、集中优化出清的方式开展,通过集中优化计算,确定机组组合、分时发电计划曲线以及分时现货电能量价格。
第三十三条【辅助服务市场】现阶段,辅助服务市场主要开展调峰、调频辅助服务交易。适时探索开展爬坡等辅助服务新品种,相关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电力零售市场】电力零售市场是指售电公司与电力零售用户开展电能量交易的市场,售电公司从电力批发市场购电,向签约的零售用户售电形成零售合同。
第三十五条【发电机组分类】发电机组分为市场化机组和非市场化机组。其中,非市场化机组是指暂未参与市场交易的发电机组;市场化机组指参与市场交易的发电机组,拥有市场化电量。
第三十六条【电力用户分类】电力用户分为市场用户和保障性用户,市场用户是指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包括全体工商业用户;保障性用户指未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包括居民、农业用户。
其中,市场用户分为电力批发用户、电力零售用户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电力批发用户指直接参与电力批发市场的市场用户;电力零售用户指参与电力零售市场的市场用户,电力零售用户在同一时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进行零售交易;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指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
第二节 电力市场价格机制
第三十七条【电能量市场交易价格】中长期市场化交易形成分时段交易结果和价格,价格由经营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形成。现货交易采用节点边际电价机制。
第三十八条【辅助服务市场价格】调频、调峰辅助服务市场价格通过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形成。
第三十九条【发电侧电价机制】发电企业(机组)的优先电量执行政府部门核定的上网电价,市场电量执行市场形成的上网电价。
第四十条【用户侧电价机制】保障性用户执行政府制定的目录电价,并缴纳各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市场用户购电价格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分时电价、力调电价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批发用户及电网代理购电用户的上网电价由市场形成,零售用户的上网电价按与售电公司签订的零售合同执行。
第四十一条【市场交易用户转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管理】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不含已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但未曾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仍按目录销售电价执行的用户)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改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拥有燃煤发电自备电厂且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暂不能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高耗能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之和的1.5倍,以及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第四十二条【交易限价】为避免市场操纵及恶意竞争,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可对市场价格设置上限及下限。
第五章中长期市场
第一节 交易模式
第四十三条【交易方式】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包括双边协商交易和集中交易两种方式。其中集中交易包括集中竞价交易、滚动撮合交易和挂牌交易三种形式。以双边协商和滚动撮合形式开展的电力中长期交易鼓励连续开市,以集中竞价交易形式开展的电力中长期交易应当实现定期开市。
第四十四条【交易时序】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组织中长期交易,经营主体通过年度(多年)交易、月度交易和月内(多日)等交易满足发用电需求,促进供需平衡。批发市场交易按照年度(多年)、月度、月内(多日)的顺序开展。
第四十五条【交易组织基本流程】中长期交易组织按照交易准备、发布公告、交易申报、出清计算、安全校核、结果发布等流程开展。
第四十六条【交易曲线】开展中长期带曲线交易前,中长期交易合同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分解:以双边协商方式开展的直接交易,交易双方可自行约定交易曲线,也可以选取典型交易曲线;以集中竞价方式开展的直接交易,采用交易公告给出的典型交易曲线;以挂牌交易方式开展的直接交易,采用挂牌方在挂牌时给出的交易曲线。
第四十七条【交易电量约束】现阶段,发电企业所持有的中长期交易合同电量原则上不超过其可发电量上限,若分解为分时电力曲线,则各时段的最大出力不得超过其额定容量。
第二节 交易合同
第四十八条【交易合同】经营主体应根据交易结果或者政府下达的优先发电计划电量,签订中长期交易合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至电力交易机构。中长期合约要素主要包括合约起止时间、合约电量、交易价格、交易曲线、结算参考点等要素,以电子合同的方式签订。
第三节 优先发电电量
第四十九条【优先发电电量定义】优先发电电量指由政府定价、由电网企业保量保价收购的发电量,相关计划以政府部门年度下达为准。跨省跨区送受电中的国家指令性计划、政府间协议电量列为优先发电。
第五十条【优先发电电量执行】市场运营机构根据电网运行需要,综合考虑负荷变化、输变电及发电设备检修情况,以政府主管部门下达的优先发电电量计划为目标,在年内分解执行。
第六章 日前电能量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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