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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河北南部电网独立储能参与电力中长期交易方案印发

2023-11-02 11:37来源:河北省发改委关键词:独立储能电力中长期交易电力辅助服务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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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电能量交易组织

独立储能主体根据电力系统运行实际需要,在放电时段按发电企业身份参与交易;在充电时段按电力用户用户身份参与交易,不能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交易。

电能量交易包括双边协商交易和集中交易两种方式。其中集中交易包括集中竞价交易、滚动撮合交易和挂牌交易三种形式。

交易组织流程如下:

(一)电力交易机构发布交易公告;

(二)市场主体按时间规定申报、确认电量(电力)、电价等信息,在电力交易平台出清形成无约束交易结果。

(三)电力交易机构将无约束交易结果提交调度机构安全校核,经安全校核后发布有约束交易结果。

独立储能主体根据自身发电和储能能力申报,不得超出运行允许范围。

为提高工作效率,交易承诺书+交易公告+交易结果视为电子合同,作为执行依据。

电力交易机构应缩短交易周期,提升交易频次,适应独立储能发电和储能特性,为独立储能主体提供灵活调整手段。

原则上电力调度机构应按交易合同调用储能电站充电和放电,也可按照保障电力供应和新能源消纳需要对储能电站实施调度。

第五章 容量租赁交易组织

独立储能主体可向需建设配建储能的新能源企业出租容量,并获得相应收益。

独立储能主体自建成并网,完成市场成员注册后,即可开展容量租赁,最大可出租年限暂定为15年。可出租容量为装机容量,暂不考虑容量衰减。独立储能主体增容后,不改变其整体可租赁年限,相应增加其可租赁容量。

独立储能容量租赁交易包括双边协商交易、集中交易等方式,通过河北电力交易平台开展。独立储能主体为售方,需配建储能的新能源企业为购方。独立储能容量租赁交易单位为兆瓦,最小量纲为0.1兆瓦,充(放)电时长不低于新能源电站需配建储能要求。

原则上容量租赁交易根据需要按月开展。首次并网的新能源企业租赁储能容量期最低到当年年底。非当年并网的新能源企业储能容量期最低为一年。原则上全年租赁容量和价格保持一致。

独立储能主体每次达成容量租赁交易后,相应扣减其可出租容量,直至将其额定装机容量全部扣除。

独立储能主体租赁的容量不能达到电力调度机构调度要求时,由电力调度机构出具有关证明,按日累计容量和全网当月容量租赁日均价格的1.2倍扣除其相应容量租赁费用,不影响与之达成容量租赁交易合同的新能源企业按合同约定价格支付容量租赁费用。

第六章 交易价格

独立储能主体参与电能量交易的成交价格由市场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独立储能主体向电网送电的,其相应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独立储能参与容量租赁交易价格通过交易平台市场化方式形成。独立储能参与容量租赁交易,初期按照平稳起步的原则,可视情况合理设置交易价格上、下限,待市场成熟后逐步取消。交易合同价格经购售双方协商一致后,每年可修改一次。

第七章 结算

独立储能参与电力中长期交易与其他市场主体采用相同的结算规则,按照“照付不议、偏差结算”原则开展结算。交易合同按照约定的电量、电价结算,实际执行与交易合同的偏差按偏差价格结算。

容量租赁费通过在独立储能主体、新能源企业结算的上网电费中增加或扣减相应电费,按月与发电企业电能量电费一并结算。

需配建储能的新能源企业未能足额租赁储能容量的,其容量差额部分按照全网当月容量租赁均价的1.2倍支付相应容量租赁费用。

独立储能主体租赁的容量不能满足调用需求而扣减的容量电费部分,以及需配建储能新能源企业未能足额租赁储能容量而支付的差额租赁费用部分,每月按照市场化结算电量比例向燃煤发电企业分配。

电力交易机构按照自然月向独立储能主体出具结算依据,独立储能主体根据相关规则进行资金结算。

第四十条如国家政策调整,独立储能参与电力中长期交易方案参照国家政策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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