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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助力构建新型电力系统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党委书记、常务副理事长 杨昆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决策部署,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正式印发《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以下简称《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是继2021年《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之后,对煤电电价形成机制的重大调整和完善。
“双碳”目标下,我国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新能源装机比重快速提升。截至2023年9月底,全国可再生能源装机约13.84亿千瓦,同比增长20%,约占我国总装机的49.6%。煤电逐步从电量型电源向基础保障型和系统调节型电源转变,利用小时数显著下降。据统计,煤电机组的年发电小时数由2015年的5000小时以上降低到2022年的4300小时,未来的发电小时数还将进一步降低,通过单一电量电价无法回收固定成本。近年来,受多重因素影响,煤电企业大面积亏损,企业财务状况持续恶化。据统计,2021年,国内主要发电集团亏损1203亿元,亏损面高达80.1%;近两年虽有所改善,但今年上半年仍亏损超过100亿元,亏损面达50.6%,41.1%的电厂负债率超75%,严重影响煤电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电力安全稳定供应。
《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出台,将使我国电价机制进一步完善,改变煤电项目投资成本的回收模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煤电企业生产经营压力。长期来看,可以改善煤电企业生产经营状况,鼓励煤电企业进行必要的投资和改造,提高电力系统安全保供和灵活性调节能力。对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进一步推动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促进保障电力系统容量的充裕性和电力电量安全持续稳定供应发挥积极作用。
政策亮点
《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充分考虑了电力系统运行、煤电运营和经济发展实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主要体现了四方面亮点:
一是建立了反映煤电电能量市场化价值和容量价值的两部制电价机制。通过电能量电价的市场化形成机制,反映燃料成本变化和电力市场供需状况;结合全国典型煤电机组投资成本,明确了煤电机组容量电价的适用范围和国家补偿标准,即煤电机组经营期内每年固定成本支出标准为330元/千瓦时,适用范围涵盖全部合规在运的公用煤电机组。煤电机组可获得的容量电费,根据当地煤电容量电价和机组申报的最大出力确定。
二是统筹兼顾了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能源低碳转型进展和煤电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综合考虑了各地电力系统供需结构、市场化用户电价承受能力、清洁能源发展状况以及煤电转型进程情况等多方面因素,2024~2025年,多数地区通过容量电价回收的固定成本比例为30%左右;部分水电、风电、光伏等清洁能源占比较高或煤电转型较快的省份,适当提高了固定成本回收比例,约为50%左右。2026年以后,各地通过容量电价回收固定成本的比例提升至不低于50%。
三是明确了容量电价疏导方式以及容量电费考核机制。《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明确了煤电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用,由工商业用户按用电比例分摊;明确了跨省跨区外送煤电机组容量电费的分摊方式。对不能满足系统容量调用要求的机组,明确了考核机制。
四是充分考虑了社会可承受能力,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明确了容量电费仅在工商业用户分摊,没有增加居民、农业和学校、医院等这类优先保障性用户的用电负担,在通过容量电价机制改善煤电企业经营状况,提高电力系统安全稳定供应的同时,兼顾了民生稳定和社会公平。
主要作用
煤电容量电价的落地实施,确保了煤电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促进清洁能源发展,提供了长期有效的容量充裕度保障。
一是能够有效发挥煤电兜底保障作用,提升电力系统安全保供能力。实施《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改变了以往煤电企业只能通过单一电量电价回收固定成本的方式,发电企业通过提前锁定部分固定投资成本的收益,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企业生产经营压力,对企业树立项目投资信心、鼓励企业进行必要的投资和改造,提高电力系统容量充裕度和安全保供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以2022年为例,我国南方水电来水偏枯,叠加部分地区严重缺煤,造成局部地区、部分时段出现限电现象,严重影响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这一时期,我国煤电以不足50%的装机占比,贡献了近60%的发电量,承担了70%的顶峰、调峰任务,煤电机组承担了保障电力供应的主体责任,是保障电力电量供应的“顶梁柱”和“压舱石”,起着电力、电量供应的兜底保障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作出了巨大贡献。
二是能够促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有效提升电力系统新能源消纳能力。随着我国可再生能源快速发展,煤电装机占比和发电量占比已实现“双降”。但在新型电力系统中,煤电将主要发挥支撑性和调节性作用,为快速发展的新能源发电“让路”和“保驾护航”,自2020年以来,全国新能源新增装机已连续三年超过1亿千瓦,“十四五”末、“十五五”期间新能源将延续快速增长的发展态势。燃煤发电利用小时数还在逐年下降,在此情况下,煤电为电力系统提供了持续稳定的安全保障出力、灵活可控的电力调节能力和充足可靠的旋转备用容量,提高了清洁能源的消纳水平。
三是完善煤电容量电价形成机制,能够有效促进电力市场建设、有利于新型电力系统电价机制的形成。在电力市场中,不同电源在电力系统中发挥的功能和作用不尽相同,以往各类电源定价时通常以煤电基准价为参照,各类电源的容量价值、灵活性调节价值和绿色环境价值没有得到充分体现。煤电容量电价打破了单一制电价模式的桎梏,将煤电基准价进一步拆分为电量电价和容量电价两部分,更有利于明确不同电源在电力系统中承担的义务、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应当获得的合理收益,有利于推动电力市场建设和新的电价机制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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