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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上海市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促进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2023年11月27日至12月11日。
文件有关事项说明表示,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是党的二十大报告和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和二〇三五远景目标纲要》的明确要求。为了深入探索符合超大城市特点和高水平开放要求的全面绿色转型的制度和路径创新,有必要制定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的综合性地方立法,协同推进本市能源结构优化、产业结构升级、生活方式转型等工作。
对能源资源消耗、污染物排放和温室气体排放总量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事业单位等实施重点单位名录管理。重点单位名录由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
纳入名录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监测计量、节能减排改造等绿色转型相关工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其开展上述工作加强监督管理。
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推进化石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利用和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现能源产供储销各环节协调互动,为绿色转型提供安全、稳定的能源保障。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重点企业煤炭消费实行总量控制,合理调控油气消费,推行化石能源的节约使用和绿色低碳替代。
支持火力发电企业按照国家和有关要求开展节能减排降碳改造,实施符合国家和相关管理规范的二氧化碳捕集和资源化利用等技术创新和项目建设。
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促进光伏、风电、生物质能、氢能、合成燃料、地热能等绿色能源和新型储能方式的发展,有序推动多元化推广应用。
电网企业应当提升绿色电力消纳能力,将符合规划和安全生产条件的绿色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
加快推动新型电力系统源网荷储一体化建设,支持新型储能建设,推动分布式能源开发、火电机组灵活性改造、充电桩智能化改造,有序降低电力系统负荷峰谷差。
支持工业企业、产业园区和其他具备条件的区域建设多能互补的智慧能源系统和微电网。
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推进虚拟电厂建设,鼓励数据中心、通信基站、商业楼宇、工业厂房等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采用合理可行的技术、经济和管理措施,根据城市电网的负荷平衡需求,有序调节用电负荷。
支持通过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等市场化方式优化电力资源配置,促进绿色电力消纳。
完善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机制,允许分布式发电企业与同一配电网区域的电力用户就近交易。
上海市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促进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快推进本市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市坚持生态优先、节约集约、创新驱动、协同增效的原则推动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建立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协同的多元共治机制,形成能源资源高效率利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相互协调促进的制度体系,实现向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生态平衡的绿色低碳循环模式转变。
第三条(政府及部门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署推动相关工作,研究解决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的重大问题。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并推进实施重大政策措施。
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生态环境、规划资源、绿化市容、商务、水务(海洋)、市场监管、邮政管理、统计、财政、国资、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绿色转型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社会主体责任)
本市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率先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进数字化转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采用绿色低碳产品,实现无纸化绿色办公。
企业应当履行绿色转型的社会责任,推进生产经营全过程数字化和绿色化,减少资源消耗、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加大绿色技术和产品的创新研发和推广应用。
个人应当增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意识,践行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参与绿色消费、绿色出行、生活垃圾分类、光盘行动、无纸化账单等绿色低碳活动。
第五条(社会组织)
本市行业协会应当推动绿色转型领域的创新研究、标准制定、合作交流和自律管理等,为行业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技术培训等服务。
本市相关专业服务机构、社会服务机构等应当根据各自职能,做好与绿色转型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咨询服务。
本市支持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参与绿色低碳志愿服务,鼓励发展绿色低碳志愿服务组织,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绿色低碳活动。
第六条(宣传普及)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色低碳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世界环境日、全国生态日、全国低碳日、全国节能宣传周等相关活动,普及绿色低碳知识,增强全社会共同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和相关新媒体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绿色低碳公益宣传。
社区、学校等应当运用多种形式普及绿色低碳循环知识,开展公益性活动,倡导绿色生活方式。
第七条(试点示范与奖励)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与绿色低碳循环相关的试点示范,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新城、园区、社区等参与各类试点。
对在推动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考核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推动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工作的成效情况定期组织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考核。
第九条(协作交流)
本市贯彻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共同推动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推进开展产业发展、科技创新、信息共享、标准互认、项目实施、执法协同等方面的合作。
本市贯彻长江经济带发展国家战略,与相关省市加强协作,根据长江流域发展规划和相关国土空间规划,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推进长江流域绿色发展。
本市对标国际绿色发展规则,加强绿色转型领域相关人才、技术和项目等方面的交流合作,促进全球绿色先进技术和关键环节与国内产业化优势对接融合,按照国家对外开放总体部署推动更高水平国际合作。
第二章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条(规划引领)
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能源资源、产业、循环经济等领域专项规划,明确绿色转型的目标、任务、措施等,并组织实施。
本市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时,应当保障绿色转型相关工程项目用地用海需求。
第十一条(双控管理制度)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能源消耗、建设用地、用水等资源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制度,并逐步推行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产业用地绿色转型)
市规划资源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将绿色转型的要求纳入产业用地出让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促进土地资源集约复合高效利用。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制度)
本市相关用能和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披露能源资源消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等信息。
鼓励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主动披露前款所述信息。
第十四条(绿色标准)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完善本市绿色转型领域相关地方标准。
本市支持相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依法制定并推动实施绿色转型领域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参与制定国内和国际绿色低碳循环相关标准和规则,推动国内和国际标准、规则合理衔接与互认。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的绿色认证标准,建立健全本市绿色认证体系,推行绿色标识。
第十五条(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各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支持行业、企业依据自身特点完善碳排放核算方法,建立健全碳排放计量体系,强化碳排放相关数据的积累和管理。
市发展改革、统计、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碳排放数据收集、核算、评估等工作,为绿色转型政策制定和监督考核等提供数据支撑。
第十六条(绿色技术产品推广制度)
本市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使用绿色技术和产品。单位和个人自主采购绿色技术和产品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发布并动态更新绿色技术目录,并组织推广应用。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应当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政策要求。国有企业应当执行企业绿色采购指南,鼓励其他企业自主开展绿色采购。
第十七条(重点单位管理制度)
本市对能源资源消耗、污染物排放和温室气体排放总量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事业单位等实施重点单位名录管理。重点单位名录由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
纳入名录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监测计量、节能减排改造等绿色转型相关工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其开展上述工作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章能源发展绿色转型
第十八条(新型能源体系)
本市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推进化石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利用和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现能源产供储销各环节协调互动,为绿色转型提供安全、稳定的能源保障。
第十九条(化石能源绿色转型)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重点企业煤炭消费实行总量控制,合理调控油气消费,推行化石能源的节约使用和绿色低碳替代。
本市支持火力发电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开展节能减排降碳改造,实施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管理规范的二氧化碳捕集和资源化利用等技术创新和项目建设。
第二十条(绿色能源发展)
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促进光伏、风电、生物质能、氢能、合成燃料、地热能等绿色能源和新型储能方式的发展,有序推动多元化推广应用。
电网企业应当提升绿色电力消纳能力,将符合规划和安全生产条件的绿色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
第二十一条(电网调节能力建设)
本市加快推动新型电力系统源网荷储一体化建设,支持新型储能建设,推动分布式能源开发、火电机组灵活性改造、充电桩智能化改造,有序降低电力系统负荷峰谷差。
本市支持工业企业、产业园区和其他具备条件的区域建设多能互补的智慧能源系统和微电网。
第二十二条(电力需求侧管理)
本市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推进虚拟电厂建设,鼓励数据中心、通信基站、商业楼宇、工业厂房等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采用合理可行的技术、经济和管理措施,根据城市电网的负荷平衡需求,有序调节用电负荷。
第二十三条(绿色电力交易)
本市支持通过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等市场化方式优化电力资源配置,促进绿色电力消纳。
本市完善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机制,允许分布式发电企业与同一配电网区域的电力用户就近交易。
第四章产业结构绿色转型
第二十四条(新型产业体系)
本市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推进产业数字化和绿色化的深度融合,推动钢铁、石化、电力、交通、建筑等领域的绿色转型。
本市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节能降碳、购买绿色电力、与上下游产业链企业合作减排等方式,减少能源资源消耗和碳足迹。
第二十五条(工业绿色转型)
市经济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产业发展目录,明确鼓励类行业、限制类行业以及淘汰类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引导产业绿色转型。
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新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资源环境影响的评估论证,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发展。
工业企业应当在经济信息化部门的指导、支持、监督下,组织开展能源审计、能效对标达标、清洁生产等工作,推动产品绿色设计和生产,推进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和绿色供应链建设。
第二十六条(资源再生利用和再制造)
本市鼓励和支持资源化再利用产品使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建筑废弃物、湿垃圾、绿林废弃物等的再生利用标准,推动资源化再利用产品的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
市经济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支持和鼓励废旧汽车零部件、航空发动机、港口起重机、新能源组件等设备产品的高端智能再制造。
第二十七条(循环经济发展)
本市支持资源循环利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对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资源循环利用项目或者企业用地,各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生产性产业园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划产业用地中划出一定比例用地,用于支持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发展。
市经济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绿化市容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产业园区废弃物综合利用、余热余压能量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安全处置,完善固体废弃物中转、储运体系和利用处置设施,并根据废弃物的利用方式,构建社会化的废弃物回收、输送、再加工体系。
第二十八条(建筑绿色转型)
本市建立绿色建筑全生命周期监督管理制度。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措施,督促和引导相关责任主体在设计、建设、运行、改造等环节贯彻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和要求。
本市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进发展超低能耗建筑和近零碳排放建筑,推广绿色低碳循环建材、装配式建筑、绿色建造方式和可再生能源一体化应用。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房屋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旧区改造、旧住房更新等工作,推进实施既有建筑绿色改造。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公共建筑运行能耗与碳排放加强监管,完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制定各类公共建筑运行能耗和碳排放限额标准。
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景观照明的能耗控制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交通基础设施绿色转型)
本市推动构建绿色低碳交通运输体系,推进发展江(河)海联运、公铁联运和海铁联运,建设绿色港口和绿色机场,打造由干线铁路、城际铁路、市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共同构筑的多层次轨道交通网络。
市交通、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科学合理、适度超前的原则,布局建设充电桩、加氢站、港口岸电等配套基础设施。
第三十条(交通运行绿色转型)
市交通、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推进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电气化、低碳化、智能化,鼓励和支持交通运输企业强化节能降碳运营管理、提升交通运输工具能效水平,推广应用绿色低碳燃料。
本市推进公交车、巡游出租车、公务用车、环卫车辆、邮政配送车辆等公共领域的新增和更新车辆实施新能源汽车替代。
第三十一条(大型活动绿色转型)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完善大型活动的绿色低碳标准,推进活动举办全程节能降耗减排。
鼓励举办单位、场馆单位、会展服务单位和参展单位采用绿色原材料,应用低碳环保技术,推进大型会议、展会和赛事实现碳中和。
鼓励大型活动主办方在活动结束后,向社会公布采取的绿色低碳措施和碳排放、碳中和情况。
第三十二条(农业绿色转型)
本市推进发展绿色低碳循环型农业。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绿色转型的指导、推动和监督,鼓励发展绿色农业,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多元化利用,推动节能降碳、提升碳汇水平等农业技术研发应用,提高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推行农作物秸秆多元化利用。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清洁生产方式,科学增施有机肥料,使用生物农药,合理减施化学肥料和农药。
第三十三条(林业和海洋碳汇)
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推进公园城市建设,推动实施近郊绿环、市域生态走廊、生态间隔带等造林工程,优化造林绿化树种,提升林业碳汇能力。
市海洋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推动实施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持续提升海洋生态系统质量,探索开展海洋生态系统碳汇试点。
第五章生活消费绿色转型
第三十四条(生态城市)
本市推进生态之城和美丽上海建设,统筹公园城市、海绵城市、无废城市和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合理布局公园绿地等休闲空间和公共服务网络,推动城乡融合绿色发展。
第三十五条(绿色生活方式)
本市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消费方式,引导居民在衣、食、住、行、用等各方面践行绿色低碳理念。
鼓励相关经营者通过发放绿色消费券、绿色积分、直接补贴等方式激励绿色消费,推出绿色低碳产品,丰富绿色消费场景。
市、区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消费者优先购买、使用绿色家电、绿色照明、绿色建材、节能产品、节水器具等绿色低碳产品,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设施,推行绿色装修。
第三十六条(餐饮节约)
本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餐饮节约管理,反对并制止食品浪费,推动开展光盘行动。
餐饮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减少采购、物流、储存、消费等环节的食物浪费,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创建绿色餐厅。
第三十七条(绿色出行)
本市鼓励和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等绿色出行方式。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优化完善城市公交和轨道交通线网结构。
交通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规划资源等部门规划建设便捷舒适的慢行道路设施,提升慢行通道的连续性和功能性,优化慢行交通环境。
第三十八条(二手商品交易)
本市鼓励二手商品交易。市商务等部门应当做好二手商品交易市场的业务指导,培育和拓展线上线下二手商品交易渠道,推动二手商品交易规范有序发展。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要求和实际情况,规划布局二手商品交易市场。鼓励社区组织二手商品交易活动,促进家庭闲置物品交易和流通。
第三十九条(生活垃圾分类)
本市建立健全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全程分类体系,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可回收物回收利用和资源循环再生利用。
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全覆盖的生活垃圾可回收物服务点、中转站、集散场回收体系,鼓励和支持回收企业发展。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绿化市容、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经济信息化等部门编制并发布再生资源回收指导目录,明确再生资源的回收种类、回收规范、利用指引等。
第四十条(禁限一次性用品)
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或者限制的一次性用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进行生产、销售。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停止或者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优先使用可循环、易回收、可再生利用的替代产品。
第四十一条(包装物减量)
企业在生产、销售、寄递物品时,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清洁生产、避免过度包装等规定,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减少包装物的使用。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企业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回收包装物。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完善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指导性规范,组织开展执法检查。
市邮政管理、商务、市场监管、绿化市容等部门应当完善绿色快递包装的标准和认证体系,布局建设可循环快递包装投放和回收设施、快递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财税支持政策)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绿色转型相关的技术创新、产业发展和金融服务等活动的财政支持力度。
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生态建设等绿色转型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三条(绿色转型投融资)
本市建立多元化的绿色投融资机制,支持在沪金融基础设施机构、金融机构等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票据、绿色融资租赁等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绿色转型相关活动,加大对中小企业绿色转型的支持力度。本市支持结合区域特征和实际需要,制定转型金融目录。
鼓励社会资本在本市设立或者与本市政府引导基金联合设立绿色产业投资基金,支持绿色转型相关的企业和项目。
市、区两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为小微企业等经营主体绿色转型提供增信服务,提高绿色融资担保业务规模。
第四十四条(绿色保险)
本市鼓励保险业金融机构在绿色建筑性能、绿色技术首台套应用、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绿色产品质量、水环境治理和饮用水安全保障等领域创新绿色保险业务。
第四十五条(绿色金融服务平台)
市地方金融监管、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绿色金融服务平台,通过市大数据资源平台等渠道采集、整合绿色金融相关信息,为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和转型金融服务提供支撑。
第四十六条(企业绿色评价)
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制定相关企业绿色转型评价要求、评价标准和绿色项目认定条件、认定标准,作为相关企业和项目获得财税支持、享受投融资优惠等方面的参考。
第四十七条(绿色低碳供应链)
本市建立健全绿色低碳供应链管理服务体系,市发展改革、商务、生态环境、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碳足迹和碳排放核算评价基础数据库,培育相关碳核算评价服务机构,引导和鼓励相关企业开展绿色低碳供应链管理。
第四十八条(价格政策机制)
本市按照污染者使用者付费、保护者节约者受益的原则,完善体现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政策机制。
本市优化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建立电力接入超容用户付费机制,探索支持新型储能、可再生能源消纳利用和负荷调节等新型电力系统发展的电价机制。
本市健全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完善促进节水减排的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收费机制,逐步建立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下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十九条(碳市场机制)
本市支持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建设和运行,服务和保障碳排放权交易活动开展。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本市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和自愿减排机制,推动金融市场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合作与联动发展,鼓励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产品及其衍生品创新。
第五十条(绿色技术创新)
根据国家和本市重大战略及产业发展需求,市科技、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建立与绿色技术相关的成果转化、技术交易、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等制度,推动绿色技术创新。
市科技、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教育等部门应当推动前沿绿色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加强共性技术平台建设和公共资源开放共享,推进先进适用技术规模化应用。
第五十一条(绿色转型人才引育)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绿色转型相关领域人才的培育和引进,在培育、评价、使用、激励和保障等方面予以支持。
本市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建设新能源、储能、氢能、碳减排、碳市场等学科。鼓励相关高校和企业创新人才培养方式,联合开展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建设产教融合创新平台。
第五十二条(信用管理)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绿色转型活动参与单位和个人的相关信用信息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采取激励和惩戒措施。
第五十三条(监督检查)
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商务、市场监管、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绿色转型相关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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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加快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根据南方电网公司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公司于近日启动首批8个新型电力系统示范区评估验收工作。南方电网公司战略规划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评估验收采用“现场考察+会议评估”的方式进行,邀请来自政府部门、科研院所、行业协会
近日,陕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碳、电力交易平台、综合能源服务及虚拟电厂平台建设项目中标结果公示,中标人为西安图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标价格588.26万元。详情如下:中标结果公示陕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碳、电力交易平台、综合能源服务及虚拟电厂平台建设项目(招标编号:0866-24C3SXQY0233),招标评
编者按:国外在上世纪90年代就提出虚拟电厂的概念,2010年前后开启虚拟电厂大规模商业化浪潮。“十三五”期间,广东、江苏、上海等地开展了虚拟电厂项目试点,一些省市发布相关文件对虚拟电厂提出要求。2021年底开始,虚拟电厂进入一个爆发期。国家到地方密集发布相关文件支持虚拟电厂发展,虚拟电厂乘
4月22日,广西南宁市印发南宁市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南住建〔2024〕157号),其中提到,强化城市发展与广西电网规划建设的相互衔接和协调配合,推动智能微电网、“光储直柔”、蓄冷蓄热、负荷灵活调节、虚拟电厂等技术应用,优先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主动参与电力需求侧响应。此外,建立以电力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湖北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公示受理注册的虚拟电厂相关信息的公告,据显示,湖北电力交易中心受理了黄石电力集团有限公司1家虚拟电厂的注册申请,对其提交的市场注册相关申请材料进行了完整性核验,现将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予以公示,详情如下:
编者按随着能源结构的持续优化与电力市场的深化改革,虚拟电厂作为智慧能源管理的新模式,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走进我们的视野。2023年开年之际,朗新研究院捕捉到了这一趋势,推出了【“虚拟电厂大家谈”】系列稿件,受到了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一年来,朗新研究院持续深耕该领域,紧密跟踪行业动态,
经常有朋友聊天,主题是:虚拟电厂该怎么投资,怎么建设,回报率是多少。把虚拟电厂看成了实体电厂,这是电力行业长期重资产投资的惯性思维所导致。也不排除一些企业以虚拟电厂的名义,去争取光伏、储能、充电桩和微电网项目投资机会。(来源:鱼眼看电改作者:俞庆)个人认为,虚拟电厂是一种资源运营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4月15日,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示淄博市虚拟电厂试点项目。文件显示,将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微网式”虚拟电厂建设与运营试点项目等5个项目作为试点项目。原文如下:关于淄博市虚拟电厂试点项目公示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
2024年5月国网四川工商业代理购电价格行情数据来源: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执行浮动电价:为分时浮动平段价格,峰、谷段按峰谷系数浮动。居农损益价格:根据《四川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实施方案》川发改价格〔2021〕544号文件,为加强与居民、农业销售电价政策的协同要求,国网四川电力为保障居民农业用
近日,全国各地2024年5月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陆续公布。北极星售电网汇总了2023年8月-2024年5月各地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如下图所示:以下为2024年5月各地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表,顺序依次为:江苏、安徽、广东、山东、山西、北京、河北、冀北、河南、浙江、上海、重庆、四川、黑龙江、辽宁、吉林
在中国,虚拟电厂作为电力体制改革下的新产物,一方面根植于传统的电力体制与电力系统,顺应原有的运行惯性才能发展;另一方面,作为新型电力系统的全新部分,自然被各类新老玩家(学术名称:利益相关方,Stakeholder)所追逐、所争夺,去满足各利益主体的诉求。它并不是看上去的“聚合负荷侧资源,参
近期,山东能源监管办按照《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50号)有关要求,开展了2023年度电力可靠性数据质量核查工作,全面查找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中的短板弱项,深入查摆并整改问题,提升供电可靠性数据质量。一是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我办高度重视此次可靠性数据质量核查工作,制定
4月26日,辽宁锦州印发2024年有序用电方案,其中提到,有序用电方案实施期间,电网企业应在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指导下加强网省间余缺调剂和相互支援。发电企业应加强设备运行维护和燃料储运,提高机组顶峰发电能力。电力用户应加强节电管理,合理安排检修计划。拥有储能设备的用户应优化充放电策略,提高
为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重点任务要求,近日,浙江能源监管办组织召开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监管指引研讨会。省电力公司、浙江电力交易中心、省内主要发电集团及售电公司代表参会。会上,浙江能源监管办介绍了监管指引初稿的有关内容,参会单位针对电量来源、预测分析、市场交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山西能源监管办发布关于印发《2024年山西省电力业务资质许可信用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方案提到,严格许可制度,强化告知承诺制,融合信用手段开展电力业务资质许可专项监管,促进电力企业依法、规范、诚信经营,组织开展以许可制度执行和告知承诺制履行情况为基础的信用专项监管。
“照片中人脸有遮挡,背景杂乱,请重新上传。”4月17日,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俞洋洋在安全风险管控监督平台上传作业人员证件照片时,收到了平台弹出的提示信息。她按规范重新上传照片,完成作业人员审核和备案。作业人员的证件照片用于核对人员信息,关系到施工现场安全管控工作。国家
全国基本实现用电报装“三零”“三省”服务全覆盖、31个省份均已建立“获得电力”工作协调机制、2023年全国节省电力用户办电投资共计600亿元……日前,国家能源局召开的“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提升工作会议公布了一份亮眼的“成绩单”,2023年我国“获得电力”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在政企协同、便民利企
4月23日,甘肃定西安定区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其中提到,电网企业要根据电动汽车发展规划和应用推广情况,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积极推进现有居民区(含高压自管小区)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同时,电网企业要按照优化服务、简化手续的原则,制定充电
4月8日,东北能源监管局组织召开东北区域2024年电力安委会会议暨电力系统运行方式汇报分析会议,区域、省级电网企业以及主要发电企业共计51家单位,150余人参加此次会议。会议学习传达了国家能源局2024年全国电力系统运行方式汇报分析会会议精神,分析研判了2024年东北区域电力系统运行的主要特征、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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