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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力市场注册及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发布

2023-11-30 09:14来源: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关键词:电力市场电力交易广东售电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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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配电网运营资质变更的,须提供运营资质变更等相关文件。

8.5.4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电力交易机构对上月提交重大变更申请并核验通过的售电公司,在交易系统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逾期提交申请的售电公司转入下月公示。

8.5.5售电公司信息变更生效后,电力交易机构需要将变更信息同步推送至电网企业。

8.6独立储能企业信息变更

(1)独立储能企业的基本信息变更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信息等应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变更申请。信息变更材料核验原则上由系统自动完成,核验通过后变更自动生效。

(2)独立储能企业的机组信息变更,不涉及物理运行参数信息的,由独立储能企业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涉及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的物理运行参数信息的,由电力调度机构确认,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

9、档案管理

9.1档案信息管理

9.1.1注册档案

市场主体注册档案指的是市场主体注册过程中形成的档案,具体包括主体账号信息、基本档案信息及电力信息,企业法人主体还包括工商档案信息。

(1)账号信息由市场主体提供,具体包括账号、密码、账号持有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等信息。电力交易机构通过政务系统、运营商系统对账号持有人进行个人信息的认证

(2)基本档案信息由市场主体提供,具体包括联系邮箱、联系地址等。市场主体应对该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3)电力信息由电网企业负责管理提供,具体分为发电企业机组信息及电力用户的用电信息。其中机组信息由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提供,具体包括发电企业编码、机组参数等;电力用户用电信息可分类电能量交易用电档案、可再生能源交易用电档案及需求响应交易用电档案,均由电网企业负责提供,具体包括户号、计量点、结算户名、冰蓄冷标识、响应容量及用电量等;售电公司的用电信息由电力交易机构按照其签订零售合同的电力用户汇总形成。

(4)企业工商档案信息由市场主体提供,具体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信息。电力交易机构通过对接工商部门数据核验该信息的准确性。

9.1.2交易结算档案

市场主体交易结算档案指的是市场主体参与批发、零售市场交易结算过程中形成的档案,由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管理。

(1)交易档案分为零售交易及批发交易档案,其中批发交易档案包括双边协商交易合同、结算服务合同、申报数据、交易价格等信息;零售交易档案包括零售合同、零售关系,以及零售结算模式等信息。

(2)结算档案包括日清结果、月结单结算、绿色账号等信息。

9.2档案管理原则

9.2.1市场主体发生注册、变更、退出等业务时,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做好系统中档案收集、分类汇总工作,保障档案材料完整、准确,实现市场主体基础档案的集中管理工作。

9.2.2按“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市场主体档案数据提供方应对档案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9.2.3档案数据提供方应实时更新市场主体相关档案数据,并推送至电力交易机构。

9.3档案管理要求

9.3.1电力交易机构应建立市场主体全周期档案管理机制,做好零售市场主体从注册登记、档案变更、电量采集、交易结算、直到退市的全周期的档案管理。

9.3.2档案管理与业务流程结合起来,实时收集多个业务环节过程中的档案变更数据,记录档案变更情况与变更时间,以及系统操作记录,建立业务与档案的有效连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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