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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力市场注册及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发布

2023-11-30 09:14来源: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关键词:电力市场电力交易广东售电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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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用承诺书。

(3)企业基本情况说明。

(4)公司章程。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及身份证明。

(6)营业执照。

(7)企业经营场所的房产证件或租赁协议。

(8)资产证明。

(9)技术支持系统材料。

(10)从业人员资质情况及证明。

(11)信用材料。

(12)同意公示申明。

(13)投资主体关系和实际控制关系信息。

7.5.1.2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

(1)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

(2)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配电区域网络分布证明材料。

(3)配售电业务服务章程等。

7.5.1.3电力交易机构受理注册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完整性核验。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退回售电公司补充和完善;材料完整的,进行信息公示。

7.5.1.4国家电网公司经营区域内电力交易机构注册的售电公司,在广东开展市场化交易业务的,可委托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将注册信息及相关材料推送至广州电力交易中心,由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推送至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南方区域其他省区电力交易机构注册的售电公司,在广东开展市场化交易业务的,由注册地电力交易机构根据业务申请范围将注册信息及相关材料推送至广州电力交易中心,由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推送至广东电力交易中心。

7.5.2主体信息公示

7.5.2.1信息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售电公司的信用承诺书、基本情况、资产情况、专业人员信息、经营场所和设备信息以及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仅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提供)等。

7.5.2.2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电力交易机构对上月提交申请并通过核验的售电公司,在交易系统上公示1个月。逾期提交申请的售电公司转入下月公示。

7.5.2.3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需以实名、书面形式提交电力交易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应对公示期间被提出异议的售电公司的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分类处理。对于公示材料疏漏缺失或公示期间发生变更等异议,经电力交易机构核验确认后,通知售电公司补充完善并继续公示;对于存在弄虚作假、不满足注册条件等异议的,售电公司自接到电力交易机构关于异议的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电力交易机构终止其公示,退回售电公司注册申请,将情况报送广东省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

7.5.2.4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纳入广东省售电公司目录,并在交易系统上公开,实施动态管理。

7.5.2.5电力交易机构按月汇总售电公司注册情况,报送广东省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备案。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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