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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细化市场主体要求
一是增加交易行为要求。增加避免出现不合理套利行为的要求,禁止进行不以缩小交易合同执行偏差为目的的双边协商交易、将履约保障凭证额度与月度和月内交易中售电公司批发合同电费及零售合同电费差额挂钩等,维护市场的公平运行。
二是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细化电力用户用电信息变更方式,明确电力用户正当理由退市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电力用户行为。允许不同的售电公司代理电力用户参加电能量交易、参加需求侧市场化响应、运营用户侧储能项目。增加新型储能参与市场交易的主体,助力新兴市场主体参与交易。
三是增加月度月内交易要求。明确月度可交易规模上限的约束条件:发电侧可交易规模上限=月度发电能力-已成交当月合同电量(含当月已成交的所有市场交易合同电量、月度优先计划发电量等);用电侧月度交易规模上限=合同容量×24小时×当月天数对应的电量-已签约合同电量。增加月内可交易规模上限的约束条件:发电侧可交易规模上限=MIN(当月发电能力-MIN(已成交当月合同电量,当月已执行上网电量),当月剩余天数*可用容量*24小时*系统控制系数);用电侧交易规模上限=电力用户合同容量×24小时×当月剩余天数。
(五)
优化市场结算
一是优化结算原则。对发电企业、批发用户和售电公司,调整市场结算方式,按照“照付不议、偏差结算”原则,对市场主体所有合同均按照合同约定价格进行结算,并对偏差进行结算;明确按月进行结算,其中5月对发电侧1-4月市场偏差进行清算。对零售用户,按其签约的零售套餐结算,不开展偏差结算。
二是优化偏差电量确定方式。对发电企业,未纳入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按其月度发电计划的±2%确定;纳入市场交易范畴的,省内绿电交易部分按省内绿电合同的±2%确定,其他部分按其全部合同(不含省内绿电)±2%确定。对批发用户和售电公司,省内绿电交易部分按省内绿电合同的±2%确定,其他部分按其全部合同(不含省内绿电)±2%确定。
三是优化偏差电量结算方式。按阶梯式偏差结算,分2%、8%两个阶梯对发电企业(不含省内绿电交易部分)进行偏差计算。偏差结算均价与月度、月内电能量(增量)交易市场交易均价挂钩。偏差电量在2%以内的按合同均价结算;偏差电量在2%-8%的,发电侧超发、用电侧少用按市场均价的0.9倍结算,发电侧少发、用电侧超用,按市场均价1.1倍结算;偏差电量在8%以上部分,发电侧超发、用电侧少用按市场均价的0.5倍结算,发电侧少发、用电侧超用,按市场均价1.5倍结算。
四是优先结算省内绿电交易。以合同为限对省内绿电交易分别进行电能量结算和绿色环境价值结算。
电能量部分。分2%、8%两个阶梯对发电侧进行少发偏差结算,偏差结算均价与省内绿电市场月度交易均价挂钩,2%以上的少发电量按市场均价的1.1倍结算,8%以上的少发电量按市场均价的1.5倍结算;分2%、8%两个阶梯对用电侧进行少用偏差结算,偏差结算均价与省内绿电市场月度交易均价挂钩,2%以上的少用电量按市场均价的0.9倍结算,8%以上的少用电量按市场均价的0.5倍结算。
绿色环境价值。按当月省内绿电交易合同电量、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电力用户省内绿电电量三者取小的原则确定对应的结算电量,按照上一结算周期国家电网经营区平价绿证市场成交均价结算。实际上网电量少于省内绿电合同电量时,发电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批发用户、售电公司进行补偿;批发用户、售电公司实际结算省内绿电电量小于省内绿电合同电量时,发电企业绿色电力环境价值未能售出时,批发用户、售电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对发电企业进行补偿;批发用户、售电公司实际结算省内绿电电量和发电企业省内绿电上网电量均少于省内绿电合同电量时,双方按照合同约定互相补偿。
五是优化售电公司售电服务费计算方式。将非水电量纳入售电公司售电服务费计算。其中,售电公司当月售电服务费=∑售电公司当月各类别售电服务费,其中:售电公司当月各类别售电服务费=零售合同售电费(含非水电量部分)-批发合同购电费(含非水电量部分)。
六是明确新型储能结算方式。
明确计量数据要求。明确新型储能参加市场交易时,计量数据应包括储能电站分时段充放电电量、用户侧储能项目分时段充放电电量及该用户总分时段下网电量。
明确独立新型储能电站结算。充电时,充电电量参照用电侧电能量结算规则分时段结算;由售电公司代理的,偏差结算和购售电收入与其代理的常规直购交易品种电量合并计算。放电时,放电电量参照燃煤火电结算规则结算。容量租赁费用按合同约定的价格结算。
明确用户侧储能项目结算。充电时,充电电量参照用电侧电能量结算规则分时段结算。放电时,放电电量替代用户对应时段原应打捆购入的非水电量(替代顺序在省间绿电之后);超出部分可按常规直购、弃水电量消纳、保障性小水电电量、留存电量、省内绿电的顺序继续替代电力用户该时段直接交易水电(风光)电量;放电电量超过电力用户该时段原用电量,超出部分不予结算。代理用户侧储能运营的售电公司,其储能运营服务费按约定分成比例,及用户侧储能投运前后用户原结算费用与实际结算费用差额确定。
七是优化费用清算要求。按月对偏差电量差价费用清算,并将每月实际收取的偏差电量差价费,用发电侧按当月上网电量占比在次月返还至发电企业,用电侧按照批发用户、售电公司结算电量占比在次月返还至批发用户和售电公司。按月对市场主体市场化结算电费差额资金进行清算。
《2024年四川省内电力市场交易指引》
部分数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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