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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新疆电力负荷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4年2月21日
附件
新疆电力负荷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能源电力安全保供的决策部署,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全社会用电秩序,服务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2023年版)》《电力负荷管理办法(2023年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经营区内电力负荷管理工作。坚持兵地一盘棋,有效衔接、协同推进新疆电网和兵团各师(市)联络线的电力调度和负荷管理工作,共同维护新疆供用电秩序平稳。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电力负荷管理,是指为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维护供用电秩序平稳、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提升用能效率,综合采用经济、行政、技术等手段,对电力负荷进行调节、控制和运行优化的管理工作,包含需求响应、有序用电等措施。
第四条 电力负荷管理应坚持“政府主导、电网组织、政企协同、用户实施”原则,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兵团发展改革委负责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经营区内电力负荷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负荷管理组织实施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是负荷管理的重要实施主体。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及各地(州、市)供电公司在各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负荷管理装置安装和运行维护、负荷管理措施执行和分析等工作。电力用户、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依法依规配合实施负荷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地(州、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指导电网企业持续加强负荷管理专业力量建设,依托电力负荷管理中心统筹开展电力负荷管理工作。
第二章 需求响应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需求响应,是指应对短时的电力供需紧张、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困难等情况,通过经济激励为主的措施,引导电力用户根据电力系统运行的需求自愿调整用电行为,实现削峰填谷,提高电力系统灵活性,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
第八条 各地(州、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指导各类需求响应主体与电力负荷管理中心签订需求响应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争议解决、违约责任、协议终止等条款。
参与电力需求响应的用户,原则上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独立营销户号,独立财务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二)响应能力大于1000千瓦的工业用户及响应能力大于200千瓦的商业用户、具有蓄热功能的集中式电采暖用户(拥有独立电源用户、非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直供用户等不具备需求响应参与条件的暂不列入);后期适时推动其他具备相应条件且具有相应调节能力的主体参与需求响应。
(三)能够实现电能在线监测并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的用户;
(四)能够配合各级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完成资格审核、设备检测、能力校核、协议签订、组织执行、评估结算等相关工作;
(五)供电能力薄弱区域和已纳入有序用电方案的用户,可优先纳入需求响应可调节负荷资源库。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委托新疆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开展各类主体的资格审核、设备检测、能力校核、执行组织、效果评估以及电力用户合理接入系统等工作,评估结果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第九条需求响应执行程序一般包括响应启动、邀约确认、响应执行、过程监测、效果评估、结果公示、资金发放等环节,有关流程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各年度实施方案中细化和动态优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根据电力供需情况启动实施需求响应,单次拟实施需求响应规模100万千瓦以下的,委托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灵活组织实施。电力负荷管理中心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委托,通过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开展经营主体资格审核、响应邀约、过程监测、效果评估、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十条 按照“谁提供、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原则,建立与电力市场相衔接的需求响应价格机制,通过实施尖峰电价、科学设置现货市场限价区间等手段提高经济激励水平。将第二监管周期尖峰电量形成的溢收资金作为电力需求响应补贴资金,“以收定支”对参与需求响应电力用户实施补贴,标准暂定2元/千瓦·次。鼓励需求响应主体参与相应电能量市场、辅助服务市场、容量市场等,按市场规则获取经济收益。
第十一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单位推动需求响应与电力市场有序衔接、高效协同,逐步以更多市场化方式实现需求响应。推动需求侧资源进入电力市场,参与需求响应的各类主体可根据电力市场准入要求,自主申请注册为合格经营主体,逐步将需求响应作为电网运行常态化调节措施。
第十二条 需求响应方案实施期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对需求响应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对需求响应执行不到位的用户、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应加强指导,并按照相关规则或协议进行偏差考核。
(二)对违反需求响应方案的电网企业,要根据相关规则或协议对用户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兵团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师(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监督行政区域内由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供电的相关用户积极配合当地供电公司、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做好电力需求响应工作。
第三章 有序用电
第十四条本细则所称有序用电,是指在可预知电力供应不足等情况下,依靠提升发电出力、市场组织、需求响应、应急调度等各类措施后,仍无法满足电力电量供需平衡时,通过行政措施和技术方法,依法依规控制部分用电负荷,维护供用电秩序平稳和电网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兵团发展改革委组织指导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根据年度电力电量平衡预测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新疆电网历史最高用电负荷情况,编制年度有序用电方案,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报告。各地(州、市)、有关师(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根据有序用电方案定用户、定负荷。
第十六条编制年度有序用电方案应按照先错峰、后避峰、再限电的顺序安排电力电量平衡,明确参与用户优先等级,充分发挥自备电厂应急调峰和负荷调节能力,优先压减乌鲁木齐、昌吉、吐鲁番、奎屯等相关区域自备电厂下网电力,再依次压减“两高一低”项目用电负荷,避免高频次、长时间对单一用户执行有序用电措施。不得在有序用电方案中滥用限电措施,影响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不得以国家和地方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名义对电力用户等实施无差别的有序用电。
第十七条 编制有序用电方案应重点保障以下用电:
(一)应急指挥和处置部门,主要党政军机关,广播、电视、 电信、交通、监狱等关系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用户;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矿井等停电将导致重大人身伤害或设备严重损坏企业的保障安全负荷;
(三)重大社会活动场所、医院、金融机构、学校等关系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用户;
(四)供水、供热、供能等基础设施用户;
(五)居民生活,排灌、化肥生产等农业生产用电;
(六)国家重点工程、军工企业。
第十八条 编制有序用电方案应重点限制以下用电:
(一)违规建成或在建项目;
(二)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淘汰类、限制类企业;
(三)单位产品能耗高于国家或自治区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
(四)景观照明、亮化工程;
(五)其他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企业。依据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优先限制能效水平低于基准水平的企业用电需求。
第十九条有序用电方案调控指标规模应不低于新疆电网历史最高用电负荷的30%;若无法满足以上条件,应将所有重点保障用电以外的负荷全部纳入方案。方案按照Ⅰ—Ⅵ级六个等级制定,每5%为一档。各地(州、市)、有关师(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和最大用电负荷情况,在上述基础上细化落实措施并制定本地区方案。
第二十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兵团发展改革委,结合历史最高用电负荷情况在迎峰度夏、迎峰度冬前分别修订有序用电方案。其他因素导致本地区电力供需平衡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调整方案。
第二十一条 有序用电方案印发后,各地(州、市)、有关师(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供电公司及时向相关电力用户告知有序用电方案,并在迎峰度夏、迎峰度冬前开展有序用电演练。有序用电方案涉及的电力用户应加强电能管理,编制具有可操作性的内部负荷控制方案,确保有序用电措施执行到位。
第二十二条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应密切跟踪电力供需形势,加强电力电量分析预测,当预计出现电力供应缺口时,经提升发电出力、市场组织、需求响应、应急调度等措施后,仍无法满足电力电量供需平衡时,应及时将电力缺口、具体时段、持续时长、拟实施有序用电等级等信息报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三条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应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委托,提前48小时发布电力电量平衡预警信息。按照电力或电量缺口占当期最大用电需求比例的不同,预警信号分为四个等级:
Ⅰ级:特别严重(红色、缺口20%以上);
Ⅱ级:严重(橙色、缺口10%以上—20%以下);
Ⅲ级:较重(黄色、缺口5%以上—10%以下);
Ⅳ级:一般(蓝色、缺口5%以下)。
第二十四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反馈的电力供需平衡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后适时启动有序用电方案,会同兵团发展改革委组织各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和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实施有序用电,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序用电一经启动,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根据电力供需状况制定每日有序用电执行计划,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兵团发展改革委报备,并通知用户执行,直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布有序用电终止执行信息。
第二十五条有序用电方案实施期间,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应加强与国家电网和西北分部沟通协调,积极做好省间余缺调剂和相互支援工作。发电企业应加强设备运行维护和燃料储运,提高机组顶峰发电能力。电力用户应加强节电管理,合理安排检修计划。拥有储能设备的用户应优化充放电策略,提高顶峰放电能力。有序用电方案涉及的用户应按照调控指标,规范刚性执行。
第二十六条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依据有序用电方案,结合实际电力供应能力和用电负荷情况,合理做好日用电平衡工作。在保证有序用电方案整体执行效果的前提下,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应优化有序用电措施,在电力电量缺口缩小时及时有序释放用电负荷。
第二十七条电力供应紧张期间,各燃煤自备电厂、应急备用发电机组应严格按电力调度指令要求应开尽开、应发尽发。
第二十八条 由于极端天气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电力供应缺口超出有序用电方案调控能力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指导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结合本地实际视情增加调控指标,制定扩大范围的应急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必要时予以实施,保障居民生活和经济社会安全运行。
第二十九条当发生供电能力明显不足或电网事故等紧急状态下,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应执行事故限电序位表,因电网事故造成突发停电事件时,应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第三十条除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情况外,在对用户实施、变更、取消有序用电措施前,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应组织各供电公司通过公告、电话、传真、短信、网络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其中,实施有序用电应至少提前24小时告知。
第三十一条 有序用电实施期间,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应开展有序用电执行情况汇总和分析工作,并及时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兵团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二条有序用电方案实施期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兵团发展改革委对方案执行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执行方案不力、负荷压降不及预期或擅自超限额用电的电力用户,应责令改正,必要时由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通过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进行负荷控制,相关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情节严重并可能影响电网安全的,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履行政府报备,并按程序停止供电。
(二)对违反有序用电方案和相关政策的电网企业,要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三)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政府部门相关人员,要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政务处分。
(四)对违反有序用电方案,因此导致出现电网安全或影响民生及重要用户用电的严重不良事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方责任。
第三十三条由于实施有序用电导致的市场化交易电量偏差部分免予考核,偏差电量由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进行认定核算。
第四章 系统支撑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是指用于对电力用户、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开展负荷信息采集、预测分析、测试、调控、服务的软硬件平台,是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的信息技术辅助系统,是负荷管理工作的重要实施平台。
第三十五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指导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统筹推进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制定负荷资源接入年度目标,逐步实现10千伏(6千伏)及以上高压用户全覆盖。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应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确保负荷资源的统一管理、统一调控、统一服务,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为第三方经营主体提供数据支撑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六条 各级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应定期动态开展负荷资源排查、核查和监测,并将相关情况报送电力运行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等单位,组织各地(州、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供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加强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的建设、运维及安全管理。具体包含如下内容:
(一)指导负荷管理中心和电力用户签订负荷确认协议。
(二)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负责制定统一建设标准,出资开展系统平台建设、负荷管理装置安装和运行维护、网络安全防护、信息与数据安全防护,指导电力用户将负荷合理接入系统。
(三)电力用户负责按自身产权范围出资开展建设工作,包括开关改造、负荷确认、接入系统等。不得将保安负荷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不得私自迁移、更改、破坏接线,影响系统正常运行。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建立健全电力负荷管理工作体系,指导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常态化运行,组织各方主体做好负荷管理实施工作。
第三十九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加强负荷管理工作宣传培训,建立各级政府、供电公司、发电企业、电力用户、行业协会和新闻媒体共同参与的电力供需信息沟通和发布机制。
第四十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每年组织各地(州、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供电公司对电力负荷管理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和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错峰,是指将高峰时段的用电负荷转移到其他时段,通常不减少电能使用。
(二)避峰,是指在高峰时段削减、中断或停止用电负荷,通常会减少电能使用。
(三)限电,是指在特定时段通过一定措施限制某些用户的部分或全部用电需求。
(四)电力缺口,是指某一时刻,用电负荷超过电力供应能力的部分。
(五)电量缺口,是指某一时段,用电量超过电力供应量的部分。
(六)负荷管理装置,是指部署安装于用户侧的边缘计算装置,可实现用电负荷数据采集存储和分析计算、负荷调控等功能的设备。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间如有相关政策文件实施,按最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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