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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高质量规则体系 保障供用电秩序
促进用电营商环境可持续发展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副主任 唐文升
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修订颁布了《供电营业规则》(以下简称《供规》)。新《供规》适应电力体制改革、供用电业务发展需要,颁布实施后,将进一步促进业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公平保障市场主体权益,维护供用电秩序稳定,打造世界一流用电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努力建设法治中国,以更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电力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行业和公用事业,电力供应与使用是电力生产活动的核心环节,要想实现“善治”,必须要有“良法”。
《供规》作为《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重要的配套规章,是指导全国供电营业工作的基本法规,也是明确权利义务、解决业务争议的准绳,在规范供电营业管理、建立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用电双方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原《供规》自1996年颁布以来,已执行近三十年时间,期间,社会经济环境、法律政策环境、电力市场环境、供用电业务实际都发生了巨大深刻的变化,大部分条款需要调整完善。
新《供规》共10章110条,在结构框架方面基本保持不变,仅调整了第四章、第六章标题;在条款方面新增9条、删减6条,修改61条,修订幅度较大。整体来看,本次修订妥善处理了与上位法有机衔接的问题,承接了电力体制改革、能源转型、技术进步等新要求,适应了能源消费侧用能方式的新变化,是一次系统全面、质量极高的立法创新实践,更是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电力领域落地的重要体现,形成了更加符合发展实际的业务规则,推动了供用电领域法律法规体系更加完备。
供用电业务既关系国家能源战略和经济产业政策的贯彻执行,又关系千家万户的电力供应和优质服务。因此,《供规》修订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能够更好地加强自然垄断环节监管,保障国家政策落地,指导供电企业依法依规经营、提升服务水平,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用电行为、维护自身权益,促进电力行业健康长远发展。
新《供规》适应改革变化调整供用电关系
国家坚定不移深化改革,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原《供规》中指令性、计划性的内容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随着电力体制改革推进,供电企业行政职能被剥离,与用户成了平等的民事主体,权利义务需要依法调整。本次修订统筹新形势、新要求,推动确立了适应改革发展、政策法规、行业实践的新型供用电关系。
一是体现了国家加强自然垄断环节监管的要求。电力行业网络环节具有自然垄断属性,需要加强对其保障国家能源安全、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监管。新《供规》在总则中提纲挈领提出要求,明确供电企业应当无歧视地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并按照电力体制改革要求和市场交易规则履行服务责任。同时,删除了按指标供电和用电等内容表述,以及供电贴费、电能表保证金、电费保证金等已取消的垄断性服务收费内容,增加了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的规定,督促提升供电服务水平。
二是突出了供用电双方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供电企业与用户以供用电合同为基础建立供用电关系,应当充分体现平等自愿、意思自治的原则。新《供规》重新调整供用电关系,要求供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交费期限、方式等事项,支持双方通过合同约定违约责任,规范供用电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等要求。同时,新《供规》遵循民商事法律规定,完善了用户破产后业务办理的要求,减轻了破产分离出的新用户电费清偿责任,与《破产法》债权清偿的规定相衔接,规范了按产权归属承担供电设施事故责任的原则,与《民法典》高度危险责任的规定相衔接。
三是适应供电服务特点合理确定责任范围。供电企业面向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服务,若逐一协商权利义务,势必增加交易成本,降低服务效率。新《供规》以此为考量,以法规条文的形式明确了供电企业和用户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的界限,提供了争议解决的法定范式,有效降低交易成本,公平保护供用电双方权益。对于电力运行事故、电压质量问题等供电企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继续执行限额赔偿制度,保障高度危险行业经营者的健康发展;对于电费滞纳、违约用电等用户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要求不得超出法定限度,避免过度增加用户义务。
新《供规》坚持利企便民完善业务规则
电力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国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大力助企纾困,对电力行业提出了更高的新要求。供用电技术快速发展,电力行业的发展环境、业务实际较原《供规》颁布之时,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本次修订结合优化营商环境、技术升级、标准迭代等新要求,以最大限度利企便民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完善了供用电业务规则,更好发挥电力基础保障性作用。
一是完善了业扩报装新规则。业扩报装是获得电力的首要环节,人民群众对于减环节、压时限、降成本的期望很高。新《供规》取消了除重要用户、居民住宅小区外其他用户的设计审查、中间检查,进一步精简流程环节;压缩了供电方案答复、竣工检验、装表接电等环节时限,督促供电企业提升办电效率;将低压单相、三相接入容量界限分别提高至12千瓦、160千瓦,降低用户接电成本;规范了竣工检验业务要求,明确检验范围为投运后可能影响公共安全运行的涉网设备,确定供用电双方责任界限。
二是完善了营业电费新规则。随着电力市场改革加快推进,电价政策不断优化调整,用户对变更用电、电费结算等业务质效提出更高要求。新《供规》完善用电变更业务规则,将减容、暂停业务合并,支持用户灵活调整生产方式,进一步规范更名、过户、暂换、分户、改类等业务办理要求,增加了更改基础档案信息的其他变更业务,更加符合业务实际;调整了容(需)量电费折算规则、临时用电预收电费清算规则,删除了电费违约金不足1元者按1元收取的规定,全面实行据实结算。
三是完善了电能计量新规则。计量采集技术快速发展并推广应用,能够更好支持供电营业工作开展,提升作业数字化水平和作业效率。新《供规》优化了电量退补规则,明确考核表或者其他电能量测量装置记录可作为电量计算的依据,增强采集数据权威性;提出了电能计量应当满足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的要求,更好支撑电力现货等市场建设;调整了计量装置赔偿责任,除因用户原因引起的,均由供电企业承担,减轻用户赔偿责任。
新《供规》强化民生保障提升人民群众用电获得感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是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用电、放心用电的重要公共基础设施。近年来,居住区合表用电、电动汽车充电、防洪防涝以及非电网供电价格执行等问题,成了制约人民群众用电获得感的重要因素。本次修订主动回应社会关切,通过法规固化相关要求,保障刚性执行,从源头解决民生用电问题。
一是新增了确定新建居住区供电方式的要求。推动新建居住区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及技术标准确定供电方式,能够有效把住问题的“增量关”。新《供规》要求新建居住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应当按照一户一表建设,避免出现合表用电小区;要求固定车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满足直接装表接电条件,解决居民“充电难”问题;加强了临时用电管理,强调临时用电不得私自改变用电类别,不得作为正式用电使用,防范新增小区“临代正”问题。
二是新增了新建居住区供用电设施的建设标准。新建居住区中电梯、应急照明、消防等设施的可靠供电,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新《供规》要求高层住宅一级负荷应当采用双重电源供电,特级负荷除双重电源供电外,还应增设应急电源供电,二级负荷宜采用双回线路供电;要求配用电设施选址应当满足防洪防涝要求,设置应急移动电源接口。通过以上举措,有力保证了新建居住区供用电设施质量。
三是新增了非电网供电价格执行和规范管理的要求。非电网供电情形中,其管理主体向供电企业申请整体报装,建立供用电关系,并负责其内部终端用户的管理,存在价格政策执行不到位等问题。新《供规》明确了管理主体应当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执行政府规定的电价政策,传导居民阶梯、峰谷分时等价格信号,引导终端用户合理用电。并且,不得在终端电费中加收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等费用,增加终端用户负担。
新《供规》聚焦业务实际加强供用电秩序管理
供电营业管理业务范围广、涉及主体多、专业性强,关系公共安全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有体制下,各级政府是供用电秩序管理的主体,而供电企业具有人员优势、技术优势、渠道优势,是行政管理的有益辅助和补充。本次修订坚持实事求是,兼顾公共利益保护的需要和现实管理效率的可能,妥善处理了原条款与法律法规、业务实际不适应之处,维护了供用电秩序的稳定。
一是规范了窃电查处的管理。当前,窃电行为仍然较为普遍,具有多重危害性,不仅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还会影响市场主体公平结算,形成安全隐患,而窃电增加的损耗最终将转嫁给其他用户承担。新《供规》结合计量采集技术进步的现实基础,要求窃电量的确定以查实为优先,无法查实才按规则进行估算,保障公平公正;延续了“供电企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三级查处体系,依法依规分级追究相应责任;将违约使用电费由固定的三倍调整为不高于三倍,具体倍数可由供用电合同约定,更有利于根据违约情形、性质等因素,合理确定违约责任。
二是规范了中止供电的管理。中止供电属于限制用户用电权力的行为,也是为了维护安全稳定供用电环境的最终手段,在供电企业不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大背景下,相关管理要求应当清晰明确。新《供规》进一步明确了供电企业实施中止供电的业务情形,细化了履行告知义务的程序要求,指导供电企业依规开展业务;将停电或限电原因消除后,恢复供电的时间由三天压缩至二十四小时,保障用户合理的用电权利。
三是加强了供用电安全的管理。国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电力作业属于高度危险作业,需要政府主管部门、供电企业、用户等各方共同履行安全责任。新《供规》明确了发生用电事故后的处理程序,由用户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由供电企业协助调查,厘清了各方责任;明确了交叉作业的管理要求,用户到供电企业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作业时,须经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安全措施后,在供电企业人员监护下工作。
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和权威性在于执行
法规制度出台后,关键在于落实执行。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最重要的实施主体之一,下一步,将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工作要求,把《供规》作为加强内部合规管理、提升供电服务水平的重要遵循,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推动新规则落地,全力保障供用电秩序稳定,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切实维护法规严肃性、权威性。公司将重点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抓好新规则贯彻执行。系统梳理规则要求,结合公司业务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工作措施,细化明确具体业务规则,推进业务系统改造、供用电合同统一模板修订等工作,按照最新标准更新发布相关供电服务信息,确保6月1日起全面规范执行。同时,有序开展内部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工作,将新规则、新要求予以固化,刚性执行。
二是加强内外部宣贯解读。积极配合国家能源局,面向社会公众做好新《供规》的宣传解读,帮助各方准确理解把握相关要求。对照国家能源局解读口径,组织公司经营区内供电企业分层分级开展内部培训,推动供电服务一线人员尽快学习好、掌握好、运用好新的业务规则。
三是研究新形势新问题。加强研究能源转型发展、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对供用电领域提出的新要求,配合电力管理部门、监管机构协调解决好新《供规》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更好推动规则落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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