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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金融监管总局和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做好绿色金融大文章,积极支持绿色低碳发展。
《指导意见》提出的主要目标是,未来5年,国际领先的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体系基本构建;到2035年,各类经济金融绿色低碳政策协同高效推进,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标准体系和政策支持体系更加成熟,资源配置、风险管理和市场定价功能得到更好发挥。
《指导意见》明确,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逐步扩大适合我国碳市场发展的交易主体范围。鼓励金融机构利用绿色金融或转型金融标准,加大对能源、工业、交通、建筑等领域绿色发展和低碳转型的信贷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资本市场支持绿色低碳发展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或再融资。
全文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各证监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做好绿色金融大文章,积极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强化金融对绿色低碳发展的支持,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道路,为确保国家能源安全、助力碳达峰碳中和形成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
——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加大金融对绿色低碳发展的支持力度,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加强风险识别和管控,在推动新型能源体系建设和能源企业转型过程中防范化解风险,确保粮食、能源资源、重要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和群众正常生活,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兼顾长期与当前。坚持系统观念,加强前瞻性思考和全局性谋划,科学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立足我国能源资源禀赋,乘势而上、先立后破,合理规划和实施金融支持碳减排的短、中、长期任务,推动各项任务尽早起步、持续发力,稳妥有序推进绿色金融改革创新,更好服务绿色低碳发展。
——激励与约束并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引导金融资源支持高排放行业绿色低碳转型和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促进工业绿色转型和升级,支持绿色低碳交通和绿色建筑发展。严控金融资源投向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
——坚持高标准推动和高水平合作。按照国家绿色低碳发展战略,科学制定、规范实施清晰可执行的绿色金融和转型金融标准,推动中国标准与国际标准体系兼容。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主动引领全球绿色金融议题,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贡献中国智慧,加强国际成熟经验的国内运用和国内有益经验的国际推广。
(三)主要目标。
未来5年,国际领先的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体系基本构建,金融基础设施、环境信息披露、风险管理、金融产品和市场、政策支持体系及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不断健全,绿色金融区域改革有序推进,国际合作更加密切,各类要素资源向绿色低碳领域有序聚集。
到2035年,各类经济金融绿色低碳政策协同高效推进,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标准体系和政策支持体系更加成熟,资源配置、风险管理和市场定价功能得到更好发挥。
二、优化绿色金融标准体系
(四)推动金融系统逐步开展碳核算。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碳核算方法和数据库,着力推动成熟的碳核算方法和成果在金融系统应用,制定出台统一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碳核算标准,推动金融机构加强自身及其投融资相关业务碳排放数据的管理和统计。提升金融机构碳核算的规范性、权威性和透明度。鼓励金融机构和企业运用大数据、金融科技等技术手段为碳核算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五)持续完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制定统一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持续优化我国绿色债券标准,统一绿色债券募集资金用途、信息披露和监管要求,完善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标准。进一步优化绿色公司债券申报受理及审核注册“绿色通道”制度安排,提升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的便利度。研究制定《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低碳项目推荐性指引、绿色债券碳核算方法和披露标准,要求债券发行人核算并披露募集资金所支持项目的碳减排量和碳排放量。完善绿色债券统计,逐步构建可衡量碳减排效果的绿色金融统计体系,全面反映金融支持生态文明建设成效。进一步完善绿色信贷标准体系。建立健全绿色保险标准。研究制定绿色股票标准,统一绿色股票业务规则。适时推动温室气体分项核算、披露和统计。加快研究制定工业绿色发展指导目录和项目库,大力支持绿色技术创新。支持建立气候投融资项目库标准体系。加快研究制定转型金融标准,将符合条件的工业绿色发展项目等纳入支持范围,明确转型活动目录、披露要求、产品体系和激励机制等核心要素。
三、强化以信息披露为基础的约束机制
(六)推动金融机构和融资主体开展环境信息披露。分步分类探索建立覆盖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推动相关上市公司、发债主体依法披露环境信息。制定完善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指引,引导上市公司披露可持续发展信息。健全碳排放信息披露框架,鼓励金融机构披露高碳资产敞口和建立气候变化相关风险突发事件应急披露机制。定期披露绿色金融统计数据。
(七)不断提高环境信息披露和评估质量。研究完善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建立健全针对绿色金融产品的评级体系,支持信用评级机构将环境、社会和治理(ESG)因素纳入信用评级方法与模型。推动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相关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依法披露的环境信息、碳排放信息等实现数据共享。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建立工业绿色发展信息共享机制,推动跨部门、多维度、高价值绿色数据对接。
四、促进绿色金融产品和市场发展
(八)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依据碳市场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开展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活动,加强碳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研究丰富与碳排放权挂钩的金融产品及交易方式,逐步扩大适合我国碳市场发展的交易主体范围。合理控制碳排放权配额发放总量,科学分配初始碳排放权配额。增强碳市场流动性,优化碳市场定价机制。
(九)加大绿色信贷支持力度。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利用绿色金融标准或转型金融标准,加大对能源、工业、交通、建筑等领域绿色发展和低碳转型的信贷支持力度,优化绿色信贷流程、产品和服务。探索采取市场化方式为境内主体境外融资提供增信服务,降低海外金融活动风险。加强供应链金融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绿色供应链创新与应用。
(十)进一步加大资本市场支持绿色低碳发展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或再融资,募集资金用于绿色低碳项目建设运营。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金融机构发行绿色债券和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积极发展碳中和债和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支持清洁能源等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项目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产品。支持地方政府将符合条件的生态环保等领域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债券支持范围。加强对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EOD)的金融支持,完善相关投融资模式。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研究推进绿色资产管理产品发展。规范开展绿色债券、绿色股权投融资业务。鼓励境外机构发行绿色熊猫债,投资境内绿色债券。支持证券基金及相关投资行业开发绿色投资产品,更好履行环境、社会和治理责任。加大金融支持绿色低碳重大科技攻关和推广应用的力度,强化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布局,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和推广等。
(十一)大力发展绿色保险和服务。完善气候变化相关重大风险的保险保障体系。为高风险客户提供防灾防损预警服务,及时排查风险隐患,降低理赔风险。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特点,鼓励保险资金按照商业化原则支持绿色产业和绿色项目,优化长期投资能力考评机制。鼓励保险机构研究建立企业碳排放水平与保险定价关联机制。推动发展新能源汽车保险。
(十二)壮大绿色金融市场参与主体。推广可持续投资理念,吸引养老保险基金等长期机构投资者投资绿色金融产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建设绿色金融特色分支机构,将绿色金融发展纳入金融机构考核评价体系。鼓励有条件、有意愿的金融机构采纳或签署以绿色金融、可持续金融等为主题的国际原则或倡议。在交易账户设立、交易、登记、清算、结算、资金汇兑和跨境汇入汇出等环节,为境外投资者配置境内绿色金融资产提供便利化金融服务。涉及碳资产业务的,按照《巴黎协定》国内履约要求管理。
五、加强政策协调和制度保障
(十三)推动完善法律法规。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推进绿色金融领域立法,促进金融支持绿色转型和低碳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依法率先出台地方性绿色金融法规。研究明确商业银行在绿色金融方面的社会责任及授信审查尽职免责要求。
(十四)完善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考核评价机制。不定期开展政策跟踪评估,持续优化绿色金融评价机制,完善和加强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信息通报机制。加大对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务及能力的考核评价力度,逐步将金融机构持有的绿色基金和境外绿色金融资产纳入绿色金融评价,丰富评价结果运用场景。鼓励金融机构通过调整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和经济资本占用等方式引导金融资源绿色化配置,不断优化金融机构资产结构。将金融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情况纳入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考核。
(十五)丰富相关货币政策工具。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向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向具有显著碳减排效益的重点项目提供优惠利率融资。推动中央银行资产配置绿色化,逐步将可持续性纳入外汇储备长期经营管理目标,继续投资绿色债券。
(十六)支持高排放行业和高排放项目绿色低碳转型。充分发挥国家绿色发展基金的示范引领作用。鼓励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社会资本成立碳达峰碳中和转型基金。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清洁运输、清洁取暖和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大力支持清洁能源的研发、投资、推广运用,继续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鼓励金融资源向环保绩效等级高的企业倾斜。支持发行转型债券,满足规模以上能源生产消费企业改造升级等低碳转型需求。将高排放行业和高排放项目碳减排信息与项目信贷评价、信用体系建设挂钩。推进高排放行业绿色低碳转型和数字化、智能化升级。
(十七)深化绿色金融区域改革。稳步有序探索具有区域特色的绿色金融发展和改革路径,做好试验区总结评估和经验推广工作。有序开展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升级扩容。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探索建立气候友好型投融资体制机制。推动绿色金融标准在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先行先试,支持建立高标准绿色项目库并实现互联互通。
(十八)在国家区域重大战略中进一步支持绿色发展。推动在岸绿色金融市场发展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人民币国际化的良性互动,提升人民币绿色产品定价的国际影响力。建立健全长三角环境信息共享机制,推动绿色金融信息管理系统在长三角地区率先推广。支持京津冀、粤港澳大湾区等国家区域重大战略实施区域发展绿色金融产业,建设国际认可的绿色债券认证机构。
六、强化气候变化相关审慎管理和风险防范
(十九)健全审慎管理。逐步将气候变化相关风险纳入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引导金融机构支持绿色低碳发展,推动金融机构定期向金融管理部门报送高碳资产规模、占比和风险敞口等信息。适时披露中国金融体系气候变化相关风险压力测试结果。根据气候变化相关风险,研究完善风险监管指标和评估方法。
(二十)增强金融机构应对风险的能力。推动金融机构将气候变化相关风险纳入风险控制体系及公司治理框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气候风险压力测试、情景分析等工具和方法,开展气候风险评估,配套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政策工具和管理流程,有效应对转型风险。推动保险机构建立气候变化相关风险评估预测模型,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开展气候灾害风险分析。
七、加强国际合作
(二十一)深化绿色金融合作。积极参加二十国集团(G20)、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央行与监管机构绿色金融网络(NGFS)、可持续金融国际平台(IPSF)、国际清算银行(BIS)、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可持续银行和金融网络(SBFN)、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等多边及双边绿色金融合作机制。主动参加绿色金融国际标准制定,推动中国标准与国际标准体系兼容。推动国内国际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互联互通,便利中外投资者跨境开展绿色投资。
(二十二)推动“一带一路”绿色投资。鼓励银行、股权类投资机构、基金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地区开展绿色低碳投资。
八、强化组织保障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发展合力。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加强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部门协调合作,形成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合力。加强对绿色金融的行为监管和功能监管,提高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置能力,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加强各有关部门信息共享,加强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的沟通交流,引导企业有效开展绿色转型和技术改造,推动金融支持绿色低碳政策平稳落地。推动地方政府因地制宜,明确责任分工,建章立制,保障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各项政策有效落地。加强对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宣传,营造绿色金融发展良好氛围。
(二十四)强化绿色金融能力建设。加强学术交流与合作,推进绿色金融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开展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相关重大课题的基础性和前瞻性研究。大力开展绿色金融培训,促进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机构提升绿色金融能力。支持金融机构与国内外同业机构就气候风险压力测试、情景分析等开展技术交流,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能力建设。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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