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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推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通知

2024-07-01 15:38来源: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键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等级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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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推动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企业和技工院校自主认定遴选备案权限。各设区市、赣江新区辖区内企业(中央驻赣企业除外)按照属地原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本单位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开展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下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认定,由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备案确认;各设区市、赣江新区辖区内技工院校按照属地原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本校毕业学年在校在籍的学生自主开展技师(二级)及以下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认定,由各设区市、赣江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确认。现有尚未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认定的技工院校和新设立的技工院校在符合《江西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条件下,经审核同意后,由各设区市、赣江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直接予以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认定工作备案。相应业务监督管理权限按属地原则,由各设区市、赣江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各设区市、赣江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须在备案后1月内将企业和技工院校备案职业(工种)、等级等信息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调整考评人员任职条件。适当放宽考评人员取证年龄。对首次申请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自有考评人员可按资质条件先行上岗再取证,取证工作需在备案申请通过后一年内完成。

三、加强认定工作规范化建设。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质量监管标准化建设,加强对本辖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业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要抓好审计、专项整治、巡视巡察等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完善和健全认定工作机制,组织“双随机、一公开”常态化检查,巩固和扩大整改成效。承接政府补贴性培训和社会化培训的培训评价组织,要实行考培分离,分别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两套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从事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的两支队伍,有用于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的独立场地,杜绝人员、场地、财务、制度等混用。申请备案开展社会化认定的法人机构应具有相应的培训评价经验,近2年内申请备案职业(工种)培训评价不少于1000人次,或近2年内有连续开展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经验。省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在注册地以外设区市设立考点,应征得所在设区市人社部门同意,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四、提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服务水平。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提升服务、优化流程,指导企业和技工院校开展认定或过程化考核;要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技能类专业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含在读应届毕业生)参加相应职业(工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要加大对外部质量督导人员保障力度。

以上相关规定与《江西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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