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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规范供用电秩序,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了《威海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主要修改内容
1.调整电力设施保护内容。《办法》第十四条对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进行调整、补充,增加在电力线路保护区以及邻近区域从事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塑料薄膜等轻质材料应当遵守有关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
2.实现重要输电通道保护“两个纳入”。为维护重要输电通道安全,《办法》第五条(修改)、第四十九条(新增)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重要输电通道保护工作纳入公共安全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体系;二是明确公安机关应当加强重要输电通道沿线治安管理,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等行为。
3.规范表述行政许可事项。依据《行政许可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对《办法》第十八条涉及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行为进行规范表述。明确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作业,应当制定安全措施并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实施。删除原《办法》规定,对在电力设施周围水平距离五百米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的行政许可审批。
4.增加紧急情况处置办法。针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紧急情况以及当电力设施遭受到危害时,《办法》增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相关电力设施产权人应采取的措施及处置办法。
5.明确电力建设一次性补偿规则。《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需要损毁农作物、修剪或者砍伐树木等植物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6.明确自备电源配置要求。为防止突发断电事故对企业安全生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影响,在《办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明确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配置自备应急电源,鼓励对生产生活有不间断用电需求的用电人自备应急电源。
7.明确窃电行为的定义及窃电量计算方法。为具体指导窃电查处工作的开展,增加第三十六条11类窃电行为的定义,并明确“禁止教唆、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窃电装置。”增加第三十七条2类窃电量计算方法,并明确“用电信息采集系统、设备所记录的相关数据可以作为窃电时间和窃电量计算的依据。”
8.规范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依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将《办法》第五十三条中的个人违法行为处罚标准,由“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调整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9.增加第四章,监督管理部分。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一条,进一步规范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要求。
此外,根据机构改革情况,对上述地方性法规中有关部门的名称进行了统一规范,并对相关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了相应调整。
《威海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规范供用电秩序,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和《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威海市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力设施,包括已建和在建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和电力交易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四条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实行政府、电力设施产权人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解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并将重要输电通道保护工作纳入当地公共安全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体系。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电力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海底电力电缆的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和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意识;对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一节 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八条电力设施包括已建和在建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和电力交易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的保护范围依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电力交易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电力交易场所和计量、报价、信息发布等与电力交易有关的设施。
第九条电力线路保护区依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等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
直流输电线路和特高压线路保护区的宽度以及计算最大弧垂、最大风偏后的安全距离,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确定的范围执行。
第十条发电、供电专用的输水、输油、供热、冲灰管道(沟)的保护区(以下统称输送管路保护区)为距管道(沟)两侧各一点五米内的区域。
第二节 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在电力设施易受损坏地段或者位置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和输送管路保护区的显著位置,设置电力设施保护标志,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相应的保护规定;
(二)在地下电缆和水底电缆保护区的显著位置设置永久性保护标志,并将电缆具体位置及时书面报送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海洋等有关部门;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区段的显著位置,设置安全标志,标明导线距跨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四)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人口密集以及人员、车辆(机械)活动频繁地段的显著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五)在架空电力线路杆塔以及变压器平台的显著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擅自移动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和安全标志。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交易设施的行为:
(一)扰乱发电、变电、电力交易场所生产和工作秩序;
(二)利用发电、变电场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三)影响电力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四)破坏输水、输油、供热、冲灰管道(沟)、水井、电厂灰坝、水库、泵站等设施;
(五)在电厂灰坝、水库大坝上挖掘、取土,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农作物;
(六)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电力专用码头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三百米区域和火力发电循环水出入口划定区域游泳、划船、捕捞、养殖等;
(七)其他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交易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行为。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盗拆或者破坏杆塔、变压器材,盗割电力导线、拉线;
(二)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悬挂物体、拴牲畜、攀附农作物;
(三)向电力导线抛掷物体,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四)在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三百米的区域内放风筝或者其他放飞物;
(五)擅自在电力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或者在柱上变压器下堆放物品;
(六)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通信、广播等线路,安装广播喇叭、照明灯具、广告牌等;
(七)擅自开启井盖进入电力电缆沟或者在电力电缆沟内敷设其他管线;
(八)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者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九)挖掘接地极,破坏、堵塞、占压接地极检测井、渗水井、注水系统等设施;
(十)堆砌、填埋、取土导致电力设施埋设深度改变,或者在架空电力线路下堆砌物体、抬高地面高程、增加建筑物以及构筑物高度导致安全距离不足;
(十一)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在电力线路设施附近从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以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线路保护区以及输送管路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烧窑、烧荒、焚烧秸秆,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堆放谷物、草料、易燃易爆物品和垃圾、矿渣以及其他堆积物,垂钓、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制作、存放、悬挂气球等易漂浮的物体;
(二)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品,倾倒酸、碱、盐以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树木;
(三)在水底电缆保护区内挖砂、钻探、打桩、抛锚、拖锚、底拖捕捞、张网、养殖;
(四)在输送管路保护区内采石、取土、钻探、挖掘,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堆放垃圾和矿渣,放置易燃易爆物品,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在水底冲灰管道保护区抛锚、拖锚、捕捞。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以及邻近区域使用和运输彩钢瓦、铁皮、塑料薄膜、反光膜、防尘(晒)网等轻质材料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薄膜使用者应在使用期限到期前及时回收,防止因掉落、脱落、飘浮影响电力运行安全。
第十五条禁止在距三十五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五米的区域内和距三十五千伏以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十米的区域内取土、打桩、钻探、挖掘或者倾倒酸、碱、盐以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在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区域外进行取土、打桩、钻探、挖掘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加固;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者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制定安全措施并经市和区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以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与架空电力导线的垂直距离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第十八条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事件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电力设施产权人可以先行采取紧急措施,防止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事故发生或者最大程度减轻事故危害,并及时报告电力管理部门,告知相关利害关系人。
第十九条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予以制止并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或者请求电力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禁止非法出售、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
单位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的,经办人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件;个人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查验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出售人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建立收购台账,如实登记经办人或者出售人身份证号码以及所售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和来源,收购台账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发现有赃物嫌疑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三节相遇关系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遵循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原则,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安排相应的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内批准其他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建设中与电力设施相遇的,或者电力设施在建设中与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相遇的,双方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协商,就迁移、跨越、安全防护措施和补偿等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需损毁农作物、修剪或者砍伐树木等植物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与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达成协议,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二十四条电力设施产权人对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等植物,应当通知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修剪或者砍伐;不及时修剪或者砍伐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可以依法修剪或者砍伐。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林区需要砍伐出通道时,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采伐手续。通道宽度为拟建架空电力线路两边线间的距离与林区主要树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两倍之和。
第二十六条 因外力因素导致树木倾倒、倾斜危及架空电力线路安全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可以依法先行修剪或者砍伐,砍伐后应当及时通知树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并及时告知林业、园林绿化等部门。
第二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新建、改建、扩建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确需跨越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并采取安全措施。被架空电力线路跨越的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应当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确需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园林部门应当与电力管理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电力设施产权人巡视、维护、抢修电力设施。需要利用相邻不动产的,该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章 电能保护
第三十条市和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电能资源配置,推行电力需求侧管理,实行科学用电、安全用电和节约用电。
供电企业应当加大电能保护资金投入,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降低电能损耗,优化供电方式,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十一条市和区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有序用电方案,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关系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单位的用电需要。
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有序用电方案,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
第三十二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断电事故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时抢修,尽快恢复正常供电。未及时抢修,给用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配置自备应急电源。鼓励对生产生活有不间断用电需求的用电人自备应急电源。
第三十三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向用户供电,在其营业场所公示用电办理程序、服务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公开报修电话,合理设置收费网点,为用户提供方便。
第三十四条 用电计量装置应当经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用户发现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发生故障、损坏或者丢失,应当及时通知供电企业,由供电企业按规定予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更动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非法占有电能为目的,实施下列窃电行为:
(一)擅自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或者他人的电力设施上接线用电;
(二)绕越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五)以改变接线等方式故意使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用电;
(六)擅自变更计量用电压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变比等计量设备参数,造成电费损失;
(七)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用电;
(八)使用电费卡非法充值后用电;
(九)擅自调整分时电能表时段或者时钟,使其少计费或者不计费;
(十)私自变更变压器容量或者铭牌参数;
(十一)采用其他手段实施的窃电行为。
禁止教唆、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窃电装置。
第三十六条窃电量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按照私接用电设备额定容量乘以实际窃电时间计算;
(二)按照用电计量装置标定电流值(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乘以实际窃电时间计算;通过互感器窃电的,应当再乘以相应的互感器倍率计算确定。
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的,窃电日数以一百八十日计算;用电时间不足一百八十日的,窃电日数以实际用电日数计算。每日窃电时间,居民用户按照六小时计算,其他用户按照十二小时计算。
用电信息采集系统、设备所记录的相关数据可以作为窃电时间和窃电量计算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供电企业发现涉嫌窃电行为时,有权制止并收集、提取有关窃电行为的证据,报电力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运行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确需中断供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事先通知用户。供用电双方应当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对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
引起中断供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电。
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电力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九条供电企业因检修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或者限电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事先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的,应当提前七日通知用户或者公告;
(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公告,并通知关系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重要用户;
(三)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的,应当按照有序用电方案确定的限电序位中断供电或者限电。
第四十条供电企业对下列严重影响电网安全和电能供应的用户,可以中断供电:
(一)用户接入电网的用电设备影响电网供电质量或者对电网的安全运行构成干扰、妨碍;
(二)擅自向外转供电;
(三)其他严重影响电网安全和电能供应,确需中断供电的。
被中断供电的用户消除对电网安全和电能供应的影响,且具备安全用电条件的,供电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电。
第四十一条有证据表明用户有窃电行为的,供电企业可以中断供电。
被中断供电的用户停止窃电行为并承担了相应民事责任或者依法提供了担保的,供电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电。
第四十二条对逾期不支付电费的用户,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催告。用户自逾期之日起超过三十日,经催告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供电企业中止供电的,对居民用户,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对非居民用户,应当至少提前三日通知,并在中止供电前一小时再行通知。
用户支付所欠电费及违约金后,供电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电。
第四十三条供电企业不得实施下列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供电或者擅自中断、中止供电;
(二)不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变更收费标准;
(三)不按照规定序位限电;
(四)擅自增设供电条件或者变相增加用户负担;
(五)其他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执法行为。
第四十五条 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电力设施遭受破坏现场进行调查;
(二)进入供电企业或者用户的供用电现场进行检查;
(三)查阅、调取和复制有关资料;
(四)调查、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五)采用录音、录相、拍照、笔录、检测等方式收集证据;
(六)对涉嫌窃电人使用的工具、装置和有关资料先行登记保存。
第四十六条 电力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忠于职守,文明执法,不得泄露检查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电力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七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重要输电通道沿线治安管理,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哄抢或者盗窃电力设施器材设备、非法出售和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以及盗窃电能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九条 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制度,依法履行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义务,保障群众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安全用电。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和盗窃电能等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电力设施产权人未设立电力设施安全标志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的,由电力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非法出售、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实施窃电行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窃电装置,限期补交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因窃电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窃电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三款规定,教唆、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传授窃电方法或者生产、销售窃电装置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毁损、改装、擅自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赔偿损失;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电力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对于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的;
(三)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
(四)将收缴、罚没的财物据为己有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六)利用职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24年xx月xx日起施行。2011年2月28日市政府印发的《威海市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威政发〔2014〕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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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能源安全风险源头管控工作,把安全风险管控置于隐患前,把隐患排查治理置于事故前,市发展改革局牵头梳理了能源六大领域常见风险点及具体防范措施,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全方位强化安全风险源头管控,推动实现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
今年6月是第23个全国“安全生产月”。记者获悉,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将按照国家有关安排部署,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围绕“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畅通生命通道”主题,深入开展公司系统2024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积极营造浓厚安全氛围,确保安全生产平稳局面。公司要求各级单位以习近平新时代
近日,中国电力建筑企业协会公布2024年度中国电力优质工程奖评审结果,浙江省内三项电网工程获中国电力建设行业工程质量最高奖。其中,浙北±800千伏换流站工程获2024年度中国电力优质工程奖,湖州李家巷110千伏变电站整体改造工程和温州湖东110千伏变电站工程获2024年度中国电力中小型优质工程奖。浙北
截至8月底,甘肃电力交易中心累计注册市场主体5285家,甘肃绿证交易总量达1234.76万个,其中,今年年初以来交易绿证1123.83万个。甘肃省内绿电交易电量累计超过15.27亿千瓦时;省间绿电送至陕西、重庆、江苏、上海、浙江、北京等6个省(直辖市),累计成交电量超过29.95亿千瓦时。7月30日,甘肃省电力
为充分挖掘空调负荷资源,构建可调负荷资源池,最近,盐城供电公司营销服务中心联合市发改委对全市221户用户进行改造,对多联机场景和中央空调场景选取示范用户进行改造展示,目前,已实现空调可调容量9.78万千瓦。非电空调俗称溴化锂空调、吸收式制冷机、燃气空调等,其工作原理是通过采用天然气、城
为深入工程建设一线,推进“廉洁工程”建设,强化“监督再监督”职责,8月21日,大唐泰州热电公司纪委前往大唐多能互补项目现场开展工程建设专项监督。在多能互补项目部,该公司纪委通过查阅资料、抽查核实等方式进一步了解甲供材管理、出入库验收等情况。并按照“六个一”相关要求,在前期“一课一书
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19日发布的《中国电力建设行业年度发展报告2024》(下称报告)显示,2023年中国主要电力企业对外承包电力建设工程新签合同项目205个,合同额总计264.5亿美元。这些新签合同项目中,亚洲和非洲占比较高,分别为59.0%和23.9%。中国主要电力企业对外承包工程的承揽方式依然以EPC(工程总
8月17日,国网天津经研院规划评审中心为助力“滨城”优化营商环境,利用周末休息时间,高效完成四项用户电源线工程的初步设计评审工作。随着天津市“滨城”发展战略的提出,滨海地区涌现出大量用户的用电接入需求。用户电源线接入需要的在满足现有电网安全运行基础上,进行合理有序接入。为精准高效服
8月15日,公司建设部刘玉魁到经研院调研质量工作,院长郭铁军、副院长祁宏涛、纪委书记张冠男,建设部安质处和经研院技经中心、安监部相关人员参加。技经中心质监室汇报天津市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2024年质监工作的完成情况、质监工作面临的形式及下半年质监工作的思路及安排。刘
继中标63.76亿元工程后,中国能建再获69.79亿元大单。8月13日晚间,中国能建披露签署重大合同的公告:近日,中国能建所属中能建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组建的联营体作为总承包方,与沙特国际电力和水务公司、沙特公
8月8日,宁河220千伏变电站重建工程初步设计评审会在天津召开,设计方案高质量通过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建设技术经济咨询中心评审,并顺利通过评审。据了解,宁河220千伏变电站重建工程地处天津市宁河区,现状宁河220千伏变电站内。宁河站周边有宁河新城桥北区规划,宁河经济开发区还将扩展建设智能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统一部署,2023年7月17日至10月9日,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第四巡视组对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建)党委开展了常规巡视。2023年10月31日,巡视组向中国电建党委反馈了巡视意见。按照巡视工作有关要求,现将巡视整改进展情况予以公布。一、党委履行巡视整改主体责任情
“500千伏西锦三线一基铁塔大号侧右侧地线挂点螺栓销子缺失……”9月2日16时36分,在四川省凉山州银厂乡,国网四川超高压公司西昌运维分部员工李干、张波应用无人机完成西锦三线49~50号区段通道巡检后,立即将相关信息传回该分部集中监控中心。四川攀西地区穿越无人区的超高压、特高压外送线路长260千
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近日,浙江杭州建德大洋农光互补项目联网工程投运,杭州地区最大光伏发电站——华洋光伏电站正式并网发电。据了解,该电站总投资6.7亿元,配套送出工程新增全长12.38公里的同塔双回110千伏线路,新建铁塔35基,构建起光伏电站接入电网的输电通道,为建德新增清洁能源15.5万千瓦。
8月14日,在国网石家庄市栾城区供电公司220千伏东束线79号杆附近,身穿全身屏蔽服的等电位作业人员通过新型“小飞人”上到25米高空,对导线挂点悬垂线夹螺母脱落隐患进行等电位作业处置。220千伏东束线是辛集地区主要供电线路,在8月12日的特巡中,输电线路巡视人员发现该线路79号杆悬垂线夹螺母脱落。
2023年11月,国家发改委公布首批国家碳达峰试点区域,共35个试点名额。截至8月13日,已有28个试点区域发布其实施方案。这28个试点区域分别是承德、唐山、张家口、盐城、亳州、深圳、广州、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十堰、襄阳、大连、沈阳、赤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鄂尔多斯、太原、湖州、杭州、信阳
事由:习近平总书记两次亲临青海视察、两次参加全国人大青海代表团审议,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明确了青海“三个最大”省情定位和“三个更加重要”战略地位,提出了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建设产业“四地”重大要求。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明确规划建设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
7月1日8时36分,由内蒙古电力集团建设的鄂尔多斯采煤沉陷区400万千瓦新能源项目外送配套输变电工程之一的城川500千伏送出工程建成投产。据了解,鄂尔多斯采煤沉陷区400万千瓦新能源项目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确定的第二批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项目,清洁电能将由上海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特高压建设分公司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将安全生产时刻记在心上、牢牢扛在肩上。“安全生产月”期间,围绕“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畅通生命通道”主题,狠抓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
近年来,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认真学习贯彻“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牢牢把握“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治理完善”目标要求,按照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党组工作部署,扎实做好电力市场建设运营各项工作,加快新型电力系统和新型能源体系建设,坚决当好电力体制改革的坚定拥护者、深
6月26日,江苏徐州任庄至上海500千伏输电通道(任上段)完成改造升级,将有力保障今夏长三角地区安全稳定用电。徐州任庄至上海500千伏输电通道,于1987年建成,从徐州电厂任庄升压站出线,途经徐州、宿迁、淮安、扬州、镇江、常州、无锡、苏州8市,最后进入上海市嘉定黄渡变电站,将电能输送至苏中、苏
6月24日,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总经理、党组副书记庞骁刚在公司总部与江苏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马欣举行会谈,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保障电力供应,推动能源转型,为江苏在高质量发展上走在前列、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走在前做示范作出更大贡献。江苏省政府副秘书长杨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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