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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及配套实施细则(试行3.1版)公开征求意见

2024-08-28 18:04来源: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键词:电力市场辽宁电力现货市场辽宁售电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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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8月28日,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辽宁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及配套实施细则”(试行3.1版)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试行3.1版征求意见稿)提到,市场成员包括市场主体、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 市场主体包括满足准入条件的各类型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含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售电公司和新型经营主体(含独立储能和虚拟电厂等)。

辽宁省电力市场交易体系包括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辽宁批发市场包括电能量市场和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其中,电能量市场包括中长期市场和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包括调频市场,具备条件时推动备用、爬坡、有偿无功调节、转动惯量、自动电压控制、黑启动等辅助服务品种以市场化方式开展交易。

现货市场应设定报价限价和出清限价,报价限价不应超过出清限价范围。除正常交易的市场限价之 外,当市场价格处于价格限值的连续时间超过一定时长或市场日出清均价达到某一限定值后,可设置并执行二级价格限值。二级价格限值的上限可参考长期平均电价水平确定,一般低于正常交易的市场限价。现货电能量市场采用全电量申报、集中优化出清的方式开展。

辽宁省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衔接实施细则(试行3.1版征求意见稿)提到,省间中长期交易成交电量按交易公告发布的交 易曲线进行曲线分解。 省内中长期交易按照常规交易和分时段交易开展,常规交易带曲线开展,交易双方可自主协商交易曲线或者按照典型曲线进行分解。分时段交易将24小时分为若干时段,以每个时段的电量作为交易标的,由各个时段的交易结果形成各市场主体的中长期合同曲线。

中长期交易最小申报电量须为0.001兆瓦时的整数倍,申报电价精确到0.01元/兆瓦时。

辽宁省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实施细则(试行3.1版征求意见稿)提到,虚拟电厂以“报量报价”的方式全时段参与日前现货出清形成用电计划。电化学储能按自然年自愿选择通过“报量报价”的方式全电量参与日前现货市场竞价,或“报量不报价”的方式自主决策充放电功率曲线,在现货市场中优先出清。

具备全时段连续调节能力的热储能按自然年可自愿选择以“报量报价”的方式参与日前现货出清,或以“报量不报价”的方式在日前市场申报用电曲线。无法全时段连续调节的热储能,日前市场以“报量不报价”的方式申报用电曲线。

辽宁省电力辅助服务(调频)市场实施细则(试行3.1版征求意见稿)提到,调频辅助服务提供者为电力调度机构调管的满足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包括并网发电单元与新型经营主体。新型经营主体应满足市场准入条件,包含电化学储能、热储能、虚拟电厂等形式。

调频服务提供者在日前依据要求申报调频市场出清与优化参数,日前申报信息封存到运行日。电力调度机构在日内整点时刻前,以小时为周期集中出清,确定中标单元及其调频容量。

竞价日(D-1)08:45 前,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电网实际运行情况确定运行日(D)每个小时的调频容量需求。

辽宁省电力市场结算实施细则(试行3.1版征求意见稿)提到,辽宁电力中长期市场根据中长期合约分解电量及合约价格进行结算。市场初期,市场主体的中长期合约结算参考点即为现货市场统一结算点。

电力批发市场按照“日清月结”的模式开展结算。按日进行市场化交易结果清分,生成日清分账单;按月进行市场化交易电费结算,生成月结算账单,并向市场主体发布。批发市场以每15分钟为一个结算时段。

电力零售市场根据售电合同性质以月度为周期结算,即按月进行零售市场电费结算,生成月结算账单,并向市场主体发布。

辽宁省电力市场准入注册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3.1版征求意见稿)提到,经营主体包括发电企业、电网 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独立储能、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等。

辽宁省电力市场计量管理实施细则(试行3.1版征求意见稿)提到,风电、光伏发电按照项目分期增加设置考核计量点作为分期电量分劈计量点,单期上网电量按计量表计直接分劈电量或按分劈计量点所计量电量占贸易结算电量的比例计算。

辽宁省电力市场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3.1版征求意见稿)提到,电力用户在同一合同周期内仅可与一家售电公司确立零售服务关系,双方在电力交易平台确立零售服务关系后,电力交易机构不再受理新的申请,电力用户全部电量通过该售电公司购买。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的服务关系有效期为1年。

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辽宁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及配套实施细则”(试行3.1版)意见的通知

结合辽宁电力现货市场结算试运行实际情况,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辽宁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及配套实施细则”(试行3.0版)进行修订,形成“辽宁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及配套实施细则”(试行3.1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是2024年8月28日至9月27日,相关意见建议请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等形式反馈。

电子邮箱:lnsgxtdlc@163.com

传真:024-86914698

附件:辽宁省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及配套实施细则(试行3.1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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