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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市规范水电费代收费行为告诫书发布

2024-09-11 13:41来源:厦门市发改委关键词:电费电价供电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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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厦门市规范水电费代收费行为告诫书发布,现向各有关经营者、出租屋业主、转租人等代收费人的水电费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详情如下:

厦门市规范水电费代收费行为告诫书

全市各有关经营者、出租屋业主、转租人等代收费人:

为规范城中村出租屋水电价格管理,保护出租人和承租人合法权益,维护水电市场价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向各有关经营者、出租屋业主、转租人等代收费人的水电费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有关要求

(一)严格执行国家水电价政策。各水电费代收费人(包括但不限于村社集体物业管理方、出租屋业主、转租人,下同)应按政府规定的水价电价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加价。对于房屋公共部位、公共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及损耗,原则上应通过物业费、租金、公共收益和公摊费用解决,不得将该类费用计入水电费中收取。没有收取物业费、卫生费,也没有公共收益的城中村出租屋,经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一致,可通过租金和公摊费用解决,不得以水电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

(二)做好水电费收费公示工作。各水电费代收费人应积极使用《厦门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将水电费收费标准和公摊费用列入房屋租赁合同条款。同时,应当及时向终端用户告知水电费收缴明细,做好明码标价和信息公示。

(三)不得通过水电费加价方式获利。对供水供电企业暂未直抄表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二、法律责任

(一)对不执行政府规定水价电价的代收费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进行查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通过代收电费、在非电网直供环节收费等形式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取电费的代收费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进行查处: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未落实水电费收费公示的代收费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进行查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自本告诫书发布之日起,有关经营者、出租屋业主及转租人等水电费代收费人应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自查自纠,于2024年9月30日前全面纠正自身存在的不规范收费行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接受监管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对经提醒告诫后仍拒不整改的,将依法查处,对性质恶劣的予以公开曝光。同时,将启动信用管理,将因水电费违规加价受到行政处罚的出租户相关信息纳入其信用记录,对其实施失信惩戒。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对用水用电环节不合规收费行为进行举报,投诉举报电话:12345、12315。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5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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