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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节选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的,发电、用电双方应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统备用费、政策性交叉补贴等,公平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免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费用、系统备用容量费。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这个条目里,没有提到自备电厂,但是收费准则完全就是自备电厂一样,所以我们先抛开分布式光伏,说点关于自备电厂的事儿。
自备电厂与系统备用费
一个企业内部有自备电厂的话,主要还是热电。发电机组接入用户表后,也是一种自发自用、余量上网,和分布式光伏无异。
只不过热电发电功率可控,不像光伏靠天吃饭,当然这种自备电厂基本都是用户自持,并不像光伏这样很多的第三方合同能源管理。
自持的自备电厂,所发电量自行使用,相当于不用电网的电,省钱了。
但是因为自备电厂并不能完全覆盖用户全部用电需求,缺额依然需要电网补充,而且电网还要向拥有自备电厂的用户提供调频、稳压等辅助服务,甚至在自备电厂需要黑启动的时候提供启动电源,那么这些额外的辅助服务和备用成本就要用户来承担,毕竟“谁受益,谁买单”,于是产生了一笔系统备用费。
那么系统备用费怎么收呢?
首先看用户是否和电网签了调度协议,约定了系统备用容量。
如果约定的话,一般都是用户自身的供电容量。试想这样的场景,用户报装的供电容量就是其用电最高需求,而电网也是按照这样的需求提供供电服务的,对应容量的线路和供电设备都投了进去。
而自备电厂发电虽然可以覆盖掉一部分用电需求,但自备电厂依然存在无法使用的风险,所以系统备用容量实际就是用户的用电需求,也就是变压器容量。
而系统备用费=系统备用容量×电价,这个电价目前和用户执行的基本电费中的容量电价一致。
也就是说这个用户如果是按照容量交基本电费的话,那么系统备用费和基本电费交一份即可,二者数值是一样的。
但如果这个用户是按照需量交基本电费,而且没有和电网公司约定系统备用容量的话,则需要额外确定这个数值。
各地规则不一样,但大致上是一个算式,供电容量或最大需量减去供电的平均负荷,或者是直接用自备电厂发电机组的铭牌功率作为系统备用容量。
平均负荷是月度的平均负荷,由上一年的历史数据得出。
而这个最大需量我目前理解并非是电表实抄的月实际最大需量,因为电网表计的这个数值已经包含了自备电厂的影响,并非是用户用电负荷的最大需量,而是用户净负荷的最大需量。
套用一个类似的概念,可以认为是合同最大需量,也就是用户与电网公司约定的最大用电需求。
那么,用户按照需量交基本电费的,在基本电费外,还要有这么一个系统备用费。
划重点
自备电厂用户按容量交基本电费,不用交系统备用费。
自备电厂用户按需量交基本电费,基本电费正常收取,系统备用费按照系统备用容量另行收取。
何为专线
回到咱们的征求意见稿,何为“专线”供电?
我理解分布式的自发自用就已经是专线供电了,这个电不上网的话肯定是本地用户消纳,所以专线无疑,否则我也想不出其它的专线结构。
而且自然人豁免附加基金和系统备用费这一句也足以说明户用的自发自用项目都如同自备电厂了。
自然人为何没提交叉补贴,因为户用电量本身就是被补贴的对象,不能说自己补贴自己吧。这个道理也适用于解释全部类型的电站自用电量为何豁免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基金,自用电量已经是100%的纯绿电了。
这份文件在第一章第四条“分布式光伏发电投资主体”中对于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进行了分类。
其中在大型工商业分布式的部分提到了专线供电,对于这一块我理解是大型项目在它人屋顶,但通过专线接入其它用户处。这个专线对于光伏来说路径上只传输光伏电量,对于用户来说点对点直达。但接入点一定还是用户自身内部的配电系统。
那么一个分布式光伏项目,按照自备电厂管理电费的话,就要承担系统备用费,而且也要看这个用户自身基本电费是咋交的。
如果是容量交,那没有任何变化,如果是需量交,要再额外来一笔系统备用费。
备用费=备用容量×容量电价,而备用容量 = 最大需求量-电网供电月平均负荷。
总之,是一笔额外的费用。
自用电量的处理
再看随自用电量收取的交叉补贴和基金。
现在自用电量与电网一毛钱关系都没有,用户自持的分布式相当于用自己电,不用电网电,省钱,而第三方持有的电站,也是自用电量部分投资方和用户结算,没电网啥事。
从电网的角度看,自发自用电量属于消失的电量,因为电网没有收取到任何费用。
不过国家在核定输配电价以及核定基金征收的时候,依据的是实际的消耗电量,而并非是电网的供电量。
那么这些本地自发自用的电量相当于没有被收上来这两部分费用,而对于一个自备电厂来说,自用电量对应的这两笔费用是一直都要交的。
而如果分布式是按照自备电厂管理的话,相当于自用电量要补交这部分费用,直接支付给电网。
从电网的角度看,不会管你是自持还是第三方的电站,只会针对自用电量收费,而自用电量消耗的一方一定是用户,所以我觉得这笔费用会含在用户的局供电费账单里。
可实际上这部分费用的提供,肯定还存在第三方投资商和用户之间的协商。没办法,谁叫政策改了呢,收益减少,那么减少的收益谁也不想承担。不过稿子里说发电和用电双方公平承担,是不是在暗示对半分呢?
交叉补贴具体是多少,可以去查找第三监管周期随输配电价征收的基期交叉补贴金额,部分省份都公布过,几分钱的水平。比如上海市的基期交叉补贴为0.0678元/度,山东省为0.0437元/度,陕西省为0.0301元/度,河南省为0.0361元/度。
除了基期交叉补贴之外,我觉得在系统运行费里的交叉补贴新增损益也要一并收取了,因为也是这个科目里的。
代征代缴基金这个很明确,也可查,但1.9分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不征收,要减去。也就是说自用电量承担的附加基金主要是那些重大水利,大中型水利,地方小型水库有关的基金。
所以综上,如果分布式光伏按照自备电厂管理了,自用电量要额外交两笔费用,大概有1度电5分左右(不同省份会有些差距)。
如果考虑这两部分价格在当地是参与分时电价浮动的(基期交叉补贴在输配电价中),那么自用电量也要拆分出具体的分时自用电量了。
需量基本电费的用户还要再来一笔系统备用费,那就是相较于当下,三笔额外支出,而且还会带来更多的合同能源管理修订,或者说扯来扯去。
不过这块我觉得按照自备电厂那个方式确定备用容量不妥,毕竟光伏不是稳定的热电,以光伏月总自用电量/月总小时数计算的光伏月自用电平均功率比较合理,山东容量补偿政策中对于光伏电站可补偿容量的计算也是这样的。
当然这是我自己的理解,属于一家之言,一切还是等更多的细节和更多的解释,毕竟还在征求意见阶段。
对于系统备用费,大部分省份自备电厂都是按照上述规则进行收费的,也有些省份如四川,山东等地是按照自用电量收费的,也是一度电几分钱的水平。
各位可以去查查本省的自备电厂收费标准,这里不再赘述。
命途多舛
总之,分布式光伏,见过高光时刻,但在这两年有点命苦。
收益 = 上网电量 ×上网电价 + 自用电量 × 局供电价。
电量这块因为消纳,因为“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的十二字方针,有时候飘飘忽忽,被限发常有。
甚至有些项目禁止上网,变成全额自用,这次征求意见稿中6MW以上的项目只能全额自用,要上防逆流。
上网电价也在因为集中式电站全面参与交易而瑟瑟发抖,没了燃煤标杆的保底,谁知道分布式余量能交易出来几个价钱。
自用电量的局供电价也因为午间谷电的出现导致大部分省份收益锐减,电量最猛的时候却是电价最低的时候。
现在如果自备电厂来临,相当于节约的局供电价还要少一部分,把交叉补贴和基金留下,没准还要再来一笔系统备用费。
就这四个参数,轮番被影响。
分布式光伏,不断地展示着自身的电能量价值(零边际成本)和绿色价值(环境权益),当然也同样在展示着自己的可靠性负价值,而且还在被逐渐放大。
这是鼓励还是抑制呢?不知道,就第三十六条这两段话来说确实不是一个好消息,但我还是希望我的理解是错的,要不有点过于激进了。
最后把我目前的观点和预判总结一下,供大家参考,也供未来被打脸。
黄师傅个人观点
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用户,在电费这一块还要有三笔费用,分别是根据自用电量收取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和附加基金,以及系统备用费。
只要是自发自用,只要能确认光伏电站的电在物理上就是被这个用户的负荷使用了,那就算是专线。所以也可以说除了全额上网都算是专线。
接入分布式光伏的用户,需要缴系统备用费。但如果按照目前自备电厂缴费的方式有失偏颇,应该为分布式光伏的备用容量单独设立规矩,我觉得用月自用电平均功率为宜。
随自用电量要征收交叉补贴以及附加基金,相当于电网要公布相关计量数据,明确自用电量数值,这对于第三方结算是好事。
如果当地输配电价、附加基金是参与分时电价浮动计算的,那么这两笔费用也要按照分时收取,所以电网也要对应公布分时的自用电量数据。
含在输配电价里的是基期交叉补贴,实际交叉补贴还有一项在系统运行费里的交叉补贴新增损益,是一个科目,所以也要一并收取。当然这个损益可正可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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