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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辽宁电力交易中心近日转发《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及配套实施细则”(试行3.1版)的通知》。
“辽宁规则及细则”采取“1+7”模式,包括《辽宁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和《辽宁省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衔接实施细则》、《辽宁省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实施细则》、《辽宁省电力辅助服务(调频)市场实施细则》、《辽宁省电力市场电费结算实施细则》、《辽宁省电力市场准入注册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辽宁省电力市场计量管理实施细则》、《辽宁省电力市场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7个配套实施细则。体现辽宁电力市场以电能量交易为主体,在时间维度上构建中长期交易和现货交易两大市场,有效衔接与现货电能量市场联系最紧密的调频辅助服务市场,并开展结算、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计量系统和零售市场4个重点领域管理,构建完整的电力市场体系。
辽宁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试行3.1版)提到,市场主体包括满足准入条件的各类型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含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售电公司和新型经营主体(含独立储能和虚拟电厂等)。
现货市场应设定报价限价和出清限价,报价限价不应超过出清限价范围。除正常交易的市场限价之外,当市场价格处于价格限值的连续时间超过一定时长或市场日出清均价达到某一限定值后,可设置并执行二级价格限值。二级价格限值的上限可参考长期平均电价水平确定,一般低于正常交易的市场限价。现货电能量市场采用全电量申报、集中优化出清的方式开展。
辽宁省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衔接实施细则(试行3.1版)提到,省间交易根据北京电力交易平台时间安排。省内中长期电力直接交易以多年、年度、多月、月度、月内(多日)、日为周期组织开展。合约电量转让交易以年度、多月、月度、月内(多日)为周期组织开展。
发用两侧交易曲线形成。以双边协商方式开展的直接交易,交易双方可自行约定交易曲线,也可以选取典型交易曲线;以集中竞价和滚动撮合方式开展的直接交易,采用交易公告给出的典型交易曲线,或者通过分时段交易形成曲线;以挂牌交易方式开展的直接交易,挂牌方可自行定义交易曲线,也可以选取典型交易曲线。
辽宁省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实施细则(试行3.1版)提到,市场主体包括满足准入条件的各类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新型经营主体等。
电化学储能按自然年自愿选择通过“报量报价”的方式全电量参与日前现货市场竞价,或“报量不报价”的方式自主决策充放电功率曲线,在现货市场中优先出清。具备全时段连续调节能力的热储能按自然年可自愿选择以“报量报价”的方式参与日前现货出清,或以“报量不报价”的方式在日前市场申报用电曲线。无法全时段连续调节的热储能,日前市场以“报量不报价”的方式申报用电曲线。
市场初期,虚拟电厂以同一节点的资源为交易单元直接参与批发市场。虚拟电厂以“报量报价”的方式全时段参与日前现货出清形成用电计划。
辽宁省电力辅助服务(调频)市场实施细则(试行3.1版)提到,调频辅助服务提供者为电力调度机构调管的满足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包括并网发电单元与新型经营主体。新型经营主体应满足市场准入条件,包含电化学储能、热储能、虚拟电厂等形式。
辽宁省电力市场结算实施细则(试行3.1版)提到,辽宁电力中长期市场根据中长期合约分解电量及合约价格进行结算。市场初期,市场主体的中长期合约结算参考点即为现货市场统一结算点。
对于批发用户和售电公司,日前申报电量与中长期合约分解电量的偏差电量,按照日前统一结算点电价结算;实际用电量与日前申报电量的偏差电量,按照实时统一结算点电价结算。
辽宁省电力市场准入注册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3.1版)提到,经营主体包括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独立储能、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等。
售电公司准入基本条件:(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二)资产要求(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2)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不含)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3)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不含)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4)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三)从业人员。拥有10名及以上具有劳动关系的全职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风险管理、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电力、能源、经济、金融等行业3年及以上工作经验。其中,至少拥有1名高级职称和3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技术职称包括电力、经济、会计等相关专业。
辽宁省电力市场计量管理实施细则(试行3.1版)提到,燃煤、核电机组在主变高压侧增加设置考核计量点作为分机组电量分劈计量点,机组单机上网电量按分劈计量点所计电量占贸易结算电量的比例计算。风电、光伏发电按照项目分期增加设置考核计量点作为分期电量分劈计量点,单期上网电量按计量表计直接分劈电量或按分劈计量点所计量电量占贸易结算电量的比例计算。考核计量点暂不具备安装条件的,由电网企业与市场主体协商电量计算公式。对于参与电量分劈的计量点,电量计算公式等内容应在相关合同、协议中给予明确。
辽宁省电力市场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3.1版)提到,电力用户在同一合同周期内仅可与一家售电公司确立零售服务关系,双方在电力交易平台确立零售服务关系后,电力交易机构不再受理新的申请,电力用户全部电量通过该售电公司购买。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的服务关系有效期为1年。
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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