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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以下简称“《能源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基础性、统领性法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能源法制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电力行业是能源建设和能源消费的主要领域,此次《能源法》的出台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对电力体系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也将为我国电力系统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
(来源:电联新媒 作者:赵爽 卢丹丹)
推进能源开发利用的绿色转型,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首先,《能源法》确立了以宪法为立法依据,以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可持续发展和“双碳”目标为立法目的的基础原则。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法条中明确以其为依据有助于确立《能源法》的基础性和权威性,对国家能源的发展起到提纲挈领的指导作用和切实可靠的推动作用。其次,《能源法》确立了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全面转型的新机制,是对党中央有关实现“双碳”目标任务部署的具体落实,体现了我国在能源资源利用上面的可持续发展理念,与当前主导的新质生产力、绿色低碳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高度契合。最后,《能源法》对能源规划进行分类指引,促进我国能源的高效合理利用,第15条、16条将能源规划布局分成全国综合能源规划、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区域能源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规划四类,由上到下、由总体到局部地明确能源利用策略,全面协调我国能源布局。同时,在能源开发利用中也更加强调清洁能源的利用,鼓励新能源企业在电力、天然气等能源产业行业发挥更大价值。上述相关规定从宏观上对我国电力体系的未来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撑和指导定调,为中国电力系统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支持开发利用可再生资源,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
在传统能源为主的能源结构下,大量化石能源的利用所释放的二氧化碳等被认为是全球气候变化变暖主因的气体。此次《能源法》明确了国家对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支持,对于化石能源,要合理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对于非化石能源,要制定中长期发展目标,监测其开发利用情况并向社会报告,逐步推进非化石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化石能源,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并且在第24条至第27条、第33条等专条规定了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核能、地热能、海洋能、氢能的开发利用,体现了我国对于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与转型的极大重视,宣示了我国对于能源结构调整方面的决心,为光伏和风电等电力企业提供了巨大的政策优势,有利于进一步激发电力行业创新、助推新质生产力的形成。除此之外,《能源法》明确了在电力领域实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相关供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使用自备电厂供电的企业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消纳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责任,同时相关部门对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最低比重目标以及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考核。通过要求相关企业和用户强制承担消纳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责任可有效减少传统化石能源的使用,加快能源结构的转型,同时也为风能、太阳能等企业提供更多的市场机会,促进绿色能源项目的推广和应用,有助于提升能源系统的可持续性和环保性。上述规定从中观上为我国电力系统的低碳发展提供了新机遇。
明确推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完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
《能源法》第31条明确规定国家要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加强电源电网协同建设,推进电网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和智能微电网建设,提高电网对清洁能源的接纳、配置和调控能力。新能源利用对电力系统的提质发展极为重要,《能源法》对该领域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予以明确。一是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我国绿证制度从2017年便开始试行,到2024年9月国家能源局发布《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使得绿证制度正式建立,此次《能源法》也专门提到绿证制度在电力领域的重要作用,说明该制度是经过实践检验的有益于我国绿色能源消费体系建立的有力抓手。法条规定通过实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等制度,建立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鼓励能源用户优先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清洁低碳能源,明确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购、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清洁低碳能源以及节约能源的产品和服务,促进能源消费的清洁化、低碳化、高效化。二是电力交易市场建设。对于现阶段的电力市场建设,《能源法》提出要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力交易市场,推动建立功能完善、运营规范的市场交易机构或平台,拓展交易方式和交易产品范围,完善交易机制和规则等。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是我国经济领域的一件大事,我国确立了到2025年初步建成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目标,《能源法》为其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
确立分开经营模式,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
《能源法》第41条、42条明确提出要构建能源领域自然垄断环节独立运营与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的分开经营模式,推动全国统一的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交易市场建设。能源领域的自然垄断环节,主要针对能源输送领域如电网和天然气管网,这些环节具有高资本密集度和固定成本,通常难以形成有效竞争,通过推动在自然垄断环节的独立运营,使输配电网、油气管网等基础设施的运营与能源生产、销售等竞争性环节相分离,有助于减少垄断导致的市场扭曲,减少内部关联交易,从而为竞争性环节创造更公平的市场环境,并提升运行效率。在能源生产、销售等竞争性环节,能源市场化改革的核心是引入更多的市场主体和竞争机制,此举不仅有助于推动能源企业之间的竞争,促使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和服务改进来提升市场竞争力,同时也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选择和降低成本的可能性。尤其是在新型电力系统构建进程中,以用户为中心的时代到来,需要改变传统的中央部门和电网央企“一竿子插到底”的管理模式,形成多用户参与、多种配售电模式协同,储能等灵活性调节资源参与的新格局。
明确电力企业和用户的义务与责任,倡导正确用能行为
电力系统的顺利运转离不开对各电力企业和用户的规范和约束,此次《能源法》明确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一是电力供应企业的能源供应义务。《能源法》第36条、第70条和第72条明确了电力供应企业应该提供安全、持续、可靠的能源供应服务,并对其无故拒绝或者中断对营业区域内能源用户的能源供应服务、擅自提高价格、违法收取费用、减少供应数量、限制购买数量、未公示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和投诉渠道或者未为能源用户提供公共查询服务等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罚款、通报批评等处罚措施,严格规范了电力供应企业的行为,提升了全国电力供应的稳定性。
二是电力输送管网运营企业的公平开放义务。能源输送管网运营服务是能源市场得以发展的关键环节,电力输送管网运营企业主要承担电力输送的任务,以确保电力的稳定供应,这些企业通常由政府或国有企业控制,具有自然垄断的特性,《能源法》第43条、第71条、第72条也对其公平开放义务作出了规制,对其未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等经营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并提供能源输送服务、未按照规定公开能源输送管网设施接入和输送能力以及运行情况信息的行为作出警告、通报批评或罚款的处罚。对于拒不改正的,要处相关经营主体经济损失额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分,以期严查各类违法行为,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足见我国对电力行业合规防控的重视。
三是对电力用户的用能行为也做出了规范和指引。首先是电力用户的节能义务,应当按照安全使用规范和有关节约能源的规定合理使用能源,依法履行节约能源的义务,积极参与绿色能源消费,自觉践行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电力用户节能义务的确定将有效提升社会对新能源的认知度和接受度,促进新能源市场的扩大。其次是能源用户应当积极参与能源需求响应,国家会通过实行阶梯价格、分时价格等制度,引导能源用户调整用能方式、时间、数量等,促进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能源用户应当积极配合。上述规定从微观上对我国电力体系的发展和电力企业、用户等具体参与者的行为提供了规范与指引,为我国电力体系的有序发展法制保障。
总之,“双碳”目标背景下《能源法》的出台为电力系统的发展带来了新气象、新机遇,必将有助于提升我国在全球能源体系中的地位,在未来能源国际竞争中占据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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