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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微信公众号“能源新媒”文/王秀强 《能源》杂志副总编辑、领航智库研究员)
《能源法》以立法的形式勾画了我国能源系统发展的新版图,明确了可再生能源在能源发展中的优先地位,但将可再生能源并网消纳推向市场;煤电、煤炭在能源系统中的调峰、支撑地位也获得法理上的支撑。
可再生能源开发与利用并重,
市场交易提升绿色溢价
《能源法》作为上位法,明确了煤电、煤炭等化石能源,及风电、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等行业的政策导向,未来我国能源体系的发展脉络与版图可见一斑。
在能源开发利用政策上,《能源法》明确,国家支持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合理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化石能源,推进非化石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化石能源,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推进风能、太阳能开发利用,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加快风电和光伏发电基地建设,支持分布式风电和光伏发电就近开发利用,合理有序开发海上风电,积极发展光热发电。鼓励合理开发利用生物质能,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发电、生物质能清洁供暖和生物液体燃料、生物天然气。促进海洋能规模化开发利用,因地制宜发展地热能。
从产业发展趋势上看,可再生能源被置于优先发展的序列,更突出资源的有效利用,在形成大规模装机的同时,并网消纳才是可再生能源推动经济社会转型的根本所在。对于非化石能源的利用,国家将制定长期发展目标,按年度监测非化石能源开发利用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制定并组织实施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最低比重目标。《能源法》赋予了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消纳权重责任等工作的法律地位,为可再生能源规划与利用提供了根本保障。
《能源法》强调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改变《可再生能源法》关于建立“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的表述,将可再生能源消纳的责任由电网兜底分摊给供电企业、售电企业、相关电力用户和使用自备电厂供电的企业。这意味着,可再生能源在发展规划上被置于第一梯队,但消纳利用被推向了市场;《能源法》并强调“加强电源电网协同建设”,电网不再承担并网的主体责任,转而以通过电网智能化改造等方式,提高可再生能源的接纳、配置和调控能力。
2024年3月,国家发改委公布《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将全额保障性收购分为保障性收购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两类。保障性收购电量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比重目标等相关规定确定,由电力市场相关成员承担收购义务;市场交易电量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由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电力市场相关成员共同承担收购责任。
根据统计,2023年新能源市场化交易电量6845亿千瓦时,占新能源总发电量的47.3%。在市场交易规模和占比增加的同时,可再生能源发电面临电量、电价竞争的双重压力,有部分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在2024年出现亏损。
可以乐见的是,在可再生能源的电量价值之外,《能源法》正在推动其绿色溢价的估值和价值兑现。这包括:国家建立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加快构建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体系;国家通过实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等制度建立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鼓励能源用户优先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清洁低碳能源;国家通过实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等制度建立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鼓励能源用户优先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清洁低碳能源。
国家从法律层面明确推动从能耗双控到碳排放双控转型,同时通过绿证、绿电、碳市场等市场交易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保证满足经济发展对能源消费的需求的同时,提高绿色电力的环境溢价和经济价值。可以预见,未来可再生能源的绿色价值将优于其电量价值,绿色属性也是其战略地位的重要支撑。
煤电、煤炭赋予新使命,
加速向公共服务属性转型
基于我国能源资源禀赋,以及化石能源在能源系统中的兜底保障定位,《能源法》强调化石能源“合理开发与清洁高效利用”。化石能源被赋予新的责任和使命,既要为能源转型提供支撑,又要推动产业转型。先立后破、安全转型是非化石能源对化石能源替代的前提和基础,运动式、一刀切式替代不是能源转型应有的路径。
根据《能源法》,国家优化煤炭开发布局和产业结构,鼓励发展煤矿矿区循环经济,优化煤炭消费结构,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发挥煤炭在能源供应体系中的基础保障和系统调节作用;国家推动燃煤发电清洁高效发展,根据电力系统稳定运行和电力供应保障的需要,合理布局燃煤发电建设,提高燃煤发电的调节能力。
在新型能源体系的建设中,《能源法》赋予煤炭和煤电基础保障和系统调节的定位。传统化石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不是水火不容,而是唇齿相依的逻辑关系。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煤炭和仍然是我国能源安全的重要保障,尤其实在国际能源市场波动、重大自然灾害、地缘政治冲突等情形下,煤炭既是重要的应急资源,也是重要的工业原料。煤炭与新能源的优化组合,也是推动产业转型的重要路径。
对于煤电而言,国家力推煤电清洁高效利用。根据《煤电低碳化改造建设行动方案》,煤电改造项目布局与技术路线主要包括生物质掺烧、绿氨掺烧和CCUS三条路线,但成本与经济性是改造建设行动的主要痛点。
未来,煤电的价值将由单一的发电型电源向着基础保障性和系统调节型电源转变。《能源法》着力推进能源市场体系建设,完善能源产品价格机制,也为煤电等产业的转型铺设了伏笔。《能源法》明确“协调推动全国统一的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交易市场建设”,“推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主要由能源资源状况、产品和服务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可持续发展状况等因素决定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
基于此,随着能源交易市场的完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的建立,清洁高效煤电机组的容量机制、辅助服务价值也将显现,煤电的价值也将从单一的电量价值向容量价值、灵活性价值、可靠性价值并重,煤电作为灵活性调节电源可以实现自我价值,通过容量电费、电量电费、电价价差、服务服务补偿等获得经济收益,合理收益,煤电在能源系统中的公共服务属性也将得到认同与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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