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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淳安县重要电力用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2024-11-20 11:51来源:淳安县发展和改革局关键词:电力用户电力负荷浙江售电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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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浙江淳安县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淳安县重要电力用户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重要电力用户包括公共卫生、公用事业、县政基础设施、金融证券、通信服务、广播电视等行业以及党政机关、国防军事部门、公共数据中心、大型交通枢纽中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单位。

重要电力用户范围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予以相应调整。

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淳安县重要电力用户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我县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保障正常供用电秩序和公共安全,提高应对电力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浙江省电力条例》、《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4年11月29日前,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受理部门:淳安县发展和改革局资源利用科

地址: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湖北路655号

邮编:311700

受理电话:(0571)89601227

淳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1月20日

淳安县重要电力用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目的及依据〕为了加强本县重要电力用户管理,建立重要电力用户准入和退出机制,明确各方职责,提高重要电力用户应对电力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浙江省电力条例》、《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重要电力用户定义〕本办法所称的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国家、本省或者本市(县)的社会、政治、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供电中断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单位或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

三、〔适用范围〕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重要电力用户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四、〔管理部门职责〕淳安县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重要电力用户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重要电力用户的管理工作。

五、〔重要电力用户范围〕重要电力用户包括公共卫生、公用事业、县政基础设施、金融证券、通信服务、广播电视等行业以及党政机关、国防军事部门、公共数据中心、大型交通枢纽中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单位。

重要电力用户范围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予以相应调整。

六、〔分级标准〕根据供电可靠性以及中断供电对人身安全、政治、经济、环境保护、社会秩序造成的损失或者影响的程度,将重要电力用户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

七、〔特级重要电力用户标准〕特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管理国家事务中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中断其供电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电力用户。

八、〔一级重要电力用户标准〕一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中断其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电力用户:

(一)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

(二)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三)发生中毒、爆炸或火灾的;

(四)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造成较大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九、〔二级重要电力用户标准〕二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中断其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电力用户:

(一)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的;

(二)造成较大政治影响的;

(三)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造成一定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十、〔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标准〕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需要临时特殊供电保障的电力用户。

十一、〔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确定〕重要电力用户的确定,强化政府统筹协调,充分尊重用户的自主选择权,发挥供电企业的技术优势,按照“政府统一组织,用户自愿申报,供电企业技术审核”的程序确定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程序如下:

(一)电力用户可以根据自身用电性质,主动向区电力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区电力主管部门组织区供电企业进行初步技术审核后上报,市电力主管部门组织市供电企业审定,确定重要电力用户名单。

(二)对未主动申报的电力用户,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供电中断的危害程度,组织供电企业进行评估,协调电力用户主动申报。

(三)重要电力用户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当供电企业发现重要电力用户因功能发生变化导致不满足重要电力用户技术规范标准时,应当及时报市(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由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供电企业、电力用户协商确定退出名单。

十二、〔重要电力用户名单调整〕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确定后,根据需要动态对其进行变化管理,只对新增和退出的进行审核,其他不变的用户不再进行审核。

供电企业在日常用电安全服务检查中发现有重要电力用户电源配置和自备应急电源配置不满足要求或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而不接受指导时,供电企业可以向淳安县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要求其整改。

十三、〔供用电安全保障〕供电企业应与重要电力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编制《重要用户一户一册》方案,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重要电力负荷的容量以及分布;

(二)供电电源配置;

(三)供用电设施安全管理责任划分;

(四)应急电源配置和非电性质的安全措施;

(五)供用电保障措施;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共同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

以上内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重要电力用户所在行业的相关标准以及对供电的实际需求、电力负荷特性、当地公共电网现状和发展规划等因素合理确定。

十四、〔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电源应当采用多电源、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当任何一路或一路以上电源发生故障时,至少仍有一路电源应能对保安负荷持续供电。特级重要电力用户宜采用双电源或多路电源供电,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宜采用双电源供电,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宜采取双回路供电。

重要电力用户应合理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自备应急电源的容量应达到保安负荷的120%或至少满足全部保安负荷和不可中断供电的重要负荷正常启用和带载运行要求。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重要电力用户,应通过在负荷末端自行加装不间断应急电源等方式加强保障。

(二)自备应急电源启动时间应满足安全要求。

(三)自备应急电源应与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运,根据需要可设置专用应急母线。自备应急电源应配置电气或机械闭锁装置,防止向电网反送电。

(四)重要电力用户应具备外部应急电源接入条件,可采用专用外部应急电源快速接口、在低压箱(柜)内设置接入点等方式,以实现外部应急电源的快速接入。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可以通过租用应急发电车(机)等方式,配置自备应急电源。

十五、〔供电保障〕供电企业应加强供电安全管理,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提供安全供电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应建立重要电力用户基础档案数据库,指导重要电力用户建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二)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对重要电力用户现场的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及使用情况、电气设备运行状况、用电行为合法合规情况等内容开展检查,特级重要电力用户每6个月至少检查1次,一级、二级重要电力用户每年至少检查1次。

(三)发现重要电力用户存在用电安全隐患的,应做好告知工作并给予技术指导,相关检查情况应及时报送所属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

(四)应加强公用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保障供电设施正常运行,以满足重要电力用户的用电需求。

(五)在运行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时,应提前告知重要电力用户。

(六)紧急状态下,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不能保证保安负荷用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重要电力用户需要及时提供支援。

(七)重要电力用户产生的谐波、冲击负荷超过国家标准,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拒绝其接入电网或者中止供电。

(八)应对重要电力用户提供的相关资料予以保密。

十六、〔隐患排查和治理〕供电企业依法对重要电力用户开展用电检查;重要电力用户存在用电安全隐患应当按要求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由淳安县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十七、〔事先告知〕供电企业在运行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时,应当事先告知重要电力用户。

十八、〔应急处置〕发生突发应急情况时,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应急处置要求,快速抢修和优先恢复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

重要电力用户因内部故障引发停电时,应当立即通知供电企业,并快速排除故障,恢复正常用电。

十九、〔设备配置要求〕重要电力用户的变配电和用电设备配置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

二十、〔设备运行要求〕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建立健全电气设备运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安全运行的相关规程、规范。

重要电力用户必须对照有关标准中预防性试验及检修周期的要求,自行委托持具有相应许可类别、许可等级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企业,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预防性试验和检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重要电力用户受电装置上的作业人员,应当持有《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二十一、〔非电性质安全措施〕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根据生产运行特点和电力负荷特性,合理制定非电性质的安全措施。

二十二、〔重要电力用户的应急预案及演练〕重要电力用户要制定自备应急电源运行操作、维护管理的规程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供电企业应当对重要电力用户开展应急演练给予指导。

二十三、〔资料保存及保密〕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妥善保存内部供配电系统的文档、图纸等资料,并保证资料信息与实际情况相一致。供电企业要求重要电力用户提供相关资料的,对用户提供的资料应当予以保密。

二十四、〔监督管理〕县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供电企业等有关部门开展重要电力用户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协调和宣传教育。

二十五、〔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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