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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增量配电网企业在向辖区内用户收费时,要按照政策规定的分时电价方式收费。
哪怕是暂时不考虑增量配电网内部的损耗,假设增量配电网与省级电网之间的结算电量和与用户之间的结算量总和是一致的。
那么也势必会出现因为上行非分时缴费和下行分时收费之间的费用偏差。
这个偏差或正或负,对于增量配电网公司来说需要额外进行管理。
用户的分时电费
分时电费与分时计量的电量和对应的分时电价有关。
作为直接交易的批发侧用户,如果当地暂未开展现货市场,那么中长期合约电价可以视为是一个平段的基准价格。
叠加上输配、线损、系统运行和基金后构成平段到户电价,再根据当地的分时电价政策来形成具体的分时到户电价。
这里面要区分一下参与浮动计算的电价组成部分,除了上网电价外,其余部分都是有的参与有的不参与,各地规则不同。
也有的地区鼓励中长期合约直接按照分时电价进行签约,有的可能按照尖峰平谷分别签订价格,也有的会按照24小时,对每个小时的价格进行约定。
如果当地开展了现货市场,那么批发侧整体的电能量电费已经反映出具体每个交易周期内的电量和电价了,在用户侧电费单上显示的仅仅是批发侧总费用和对应的平均价格,这部分价格已经包含了广义分时电价的意义,所以不会继续参与到后续到户分时电价的计算中。
而至于其它电价组成部分要根据当地的分时规则进行分时结算,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山东省的批发侧用户。
作为零售侧用户,也要看和售电公司签署的零售套餐,是固定电价还是分时电价,也就是说用户的上网电费部分是自行形成对应的分时价格还是说零售合同已经给你约定好了价格。
所以,但凡分时电价已经在交易合同中约定好了,那么电网按照合约代收然后再拨付,这些费用平进平出,不会产生分时电价损益。
而合约只形成一口价的,要在用户侧继续执行分时到户电价的,就一定会存在实际分时电价缴费和非分时一口价缴费之间的费用差。
全部这些用户的分时费用差统计起来,就成为了峰谷分时电价损益,这部分费用要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享或者分摊。
省级电网与分时电价
在有些省份公布的系统运行费里,我们是可以看到这个有关峰谷分时电价损益这一明细项。
电网公司向全体用户收费,但会单独核定每个用户分时电费损益,形成损益资金池,定期分享和分摊。
这也相当于说,虽然用户在按照分时电价缴费,但电网公司只能留下其中按非分时方式所收取的费用进行二次分配。
在这部分电费中,电网公司只能拿走输配电价部分和基本电费部分,如果当地输配电价是在分时电价的浮动计算范围内。那么按照分时收上来的输配电费也不可能全额留下,最终电网企业的输配电量电费收入就是等于结算电量×对应输配电价。
毕竟多收或者少收的分时电费损益最终都要在返到用户这边,不论是批发侧还是用户的分时电价其实和电网的实际收入无关。
增量配电网与分时电价
增量配电网的收入和省级电网公司一样,过网电量×对应输配电价差,再加上基本电费的一部分。
但增量配电网企业因为没有执行分时电价,从省级电网公司来看就是一个一口价用户,那么其是不会产生任何分时电费损益的。
可是辖区内的用户在给增量配电网企业缴费时,要按照分时电价政策缴费,那些执行分时的用户所缴上来的费用一定会存在分时电费上的损益。
很明显,这块损益并没有包含在省级电网公司统计的全省分时电费损益中。
因为省级电网对于这部分电费的收取已经置于增量配电网企业产权分界点处。
我们姑且先放下增量配网内部的损耗电量,简便分析,增量配电网上行和下行的电量一致。
当地电价构成中,系统运行费和附加基金仅仅不参与分时电价浮动,其余部分参与。
对于总体电量,系统运行费和附加基金相当于透传了过去,没有任何结余。
但是其它参与分时电价的部分,一收一缴之间不仅存在输配电价差,还会有因为分时收费而产生的损益。
按道理,这部分损益应该统一划归到省级电网的大资金池里,成为核算总体损益的一部分,然后再分摊或分享给终端用户。
可是因为在给省级电网企业缴费时,增量配电网企业电费中没有体现这一项,所以相当于这部分损益自留了,那么可能是结余,也可能是亏损。
双轨制的问题
有关双轨制的概念在电力市场力比比皆是,一边是看得见的手的调控,一边是无形的手的自发。凡是同样行为的不同处理方式,都可以叫做双轨制。
比方说今天文章的话题,相同的行为是某些工商业用户的分时电费损益该如何处理?
不同的是如果这些用户是省级电网用户,那么损益就被包含在了整体省级电网公司的大资金池里,如果这些用户是增量配电网用户,那么损益还是留在了增量配电网内部了。
不过结果却是,这些用户都在按照省级电网公司发布的损益折价在分摊和分享整体的损益费用,但这个分摊或分享的费用并不包含他们自身所产生的那一块。
所以我觉得这是个问题,也是可大可小的问题。
从小处看,这部分资金应划归到省级电网公司的分时损益资金池,然后统一再执行相同的损益价格。
如果不划归到省级电网公司一起处理的话,那么增量配电网公司理应形成自身的分时电价损益,内部用户执行的是这个单独的损益价格而非省级电网发布的。
从大处看,可能这个小细节在反映一个大问题,那就不论是成本核算还是费用核算,全部电网(大电网+增量配网)公司都没有作为一个“电网主体”统一进行核算,也没有各自作为独立的主体单独核算,而是统一用省级电网企业为单位进行核算。
这样的结果就是很多事情还是缠绕在一起,区分不清,进而会引发一些“同工不同酬”的问题。
下周的两篇,我们分别从基本电费和交叉补贴分配两个角度再进行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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