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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鹏:构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的首要原则是统一开放

2024-12-02 08:32来源:电联新媒作者:王鹏关键词:电力市场统一电力市场电力交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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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发展规划蓝皮书》(以下简称《蓝皮书》)勾勒了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的新图景,为电力行业明晰了电力市场建设新目标。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及“深化能源管理体制改革,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部署,需要在以新发展理念推动建设中国式现代化强国的内生需求下,需要在推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及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宏大场景下,历史地、辩证地把握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首要原则,以《蓝皮书》为重要参考,不断深化对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的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的认识。

(来源:微信公众号“电联新媒”作者:王鹏)

市场建设具有历史性,拓展范围是过往二十年的行业追求

改革开放以来,电力行业通过集资办电等重大政策举措解决了电力短缺,但垄断经营的体制性缺陷日益明显,省际之间市场壁垒阻碍了跨省电力市场的形成和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就此引发了2002年的电力市场化改革。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扩大到区域层面优化资源配置、推进全国联网,成为《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02〕5号)明确的改革重要目标。

2015年,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为标志的新一轮电力市场化改革,推动建立了区域性的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强调要完善跨省跨区电力交易机制,积极开展跨省跨区辅助服务交易,促进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优化配置。在各方努力下,2023年全国跨省区市场化交易电量接近1.2万亿千瓦时,南方区域已构建南方区域电力市场“1+N+5X”交易规则体系,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已发布《跨区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稿)》,逾越省域的电力市场规则初见轮廓、已有成效。

回顾过往二十年,电力改革深化的过程就是市场取代计划的过程,就是冲破壁垒、市场配置资源的范围由省向区域和全国拓展与探索的过程,数以万计的电力从业者为之奉献了青春。

市场建设具有时代性,

统一开放是行业发展的新愿景

党的二十大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高度,提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必须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

中央对电力行业构建大市场有明确要求。在2021年11月2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22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遵循电力市场运行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优化电力市场总体设计,实现电力资源在全国更大范围内共享互济和优化配置,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治理完善的电力市场体系。从此,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成为全行业和新一代电力从业者的奋斗目标。

全国电力市场的统一与开放具有辩证性。统一市场是市场基础制度规则与市场监管统一、要素和资源市场及商品与服务市场高水平统一的大市场。只有体现出规则的一致性和执行的协同性,才能更顺畅地向更多的经营主体和毗邻的省域区域开放,不断融合扩大市场配置资源的范围。开放市场是在现代流通网络与电力系统物理架构基础上的开放联通,是理论与实践不断加深、市场形态不断丰富等理念下“迭代”式的开放联通,只有呼应经营主体的诉求,开放地设置市场层级,推新优化交易品种,才能建设和运营好高水平的统一市场。

统一的是基础规则、标准体系、监管体系

统一不是要将市场“管死”,不是要漠视各地的差异,剥夺基层的创新。《蓝皮书》就构建统一开放、公平有序的电力生产运营机制进行了深刻阐述。

市场统一的是基本规则。目前,全国统一电力市场“1+N”基础规则体系基本建立,《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第20号令)及《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发改能源规〔2023〕1217号)、《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基本规则》(国能发监管〔2024〕9号)、《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国能发监管规〔2024〕76号)等基本规则陆续完成制修订。后续需要推动各省(区、市)结合本地电力供需形势和市场发展阶段,在遵循国家层面基本规则的基础上,制定(修订)各省(区、市)的配套细则。

市场统一的是标准体系。一是技术标准规范一致,推动电力市场各类名词概念、定义、技术和数据标准总体一致、有效衔接。二是交易组织统一流程,设计推广标准化中长期交易品种与交易流程,提升中长期交易组织标准化水平;加强电力交易中心与电网企业业务协同,统筹优化电力市场与电网调度运行业务流程。三是交易结算统一标准,逐步推动结算周期统一化,推广各级市场“日清分、月结算”标准化设计,各级电力交易机构依据标准规范开展交易清分结算。四是信息披露统一规范,依法依规、分类分级披露各类市场信息,高效建设多元信息披露平台,建立信息披露评价与服务体系。五是交易平台统一入口,实现经营主体信息“一地注册、信息共享”,畅通电力交易平台与电网企业各专业系统、经营主体技术支持系统的交互通道。

市场统一的是监管体系。一是统一监管目标,加强对电力市场运行情况的监测,针对电力市场运行中存在的规则执行不到位、不当干预市场竞争、信息披露不到位、限制市场竞争等问题开展专项监管。二是统一监管方式,强化过程监管、数字化监管、穿透式监管、跨部门协同监管,实施常态化监管和专项监管相结合、线上监管与线下监管相结合。三是统一监管制度,遵循《电力市场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第18号令)、《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49号)等文件,推动市场监管统一尺度、统一标准。四是统一信用监督,逐步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电力市场监管机制,强化电力市场信用评价工作的公信力。五是统一市场评价体系,建立与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相配套的市场评价指标体系,对电力市场建设运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定期评估,建立电力市场评价反馈机制。

开放的是经营主体、市场层级、交易品种

开放是统一基础上的开放。《蓝皮书》在关于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的阐述中,释放出开放包容、顺势应变的市场建构理念。

经营主体开放入市。公平准入是实现大市场的前提,克服经营主体的“例外”“特殊”因素,是市场追求的目标。《蓝皮书》认为,在统一市场初步建成期,应持续放开经营主体范围。分类推动新能源、水电、核电等发电主体进入市场;逐步缩小代理购电规模;明确新能源参与市场方式和路径,完善新能源保障性收购与市场化交易结合的消纳模式;进一步放开分布式新能源、新型储能、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等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市场交易。到统一市场全面建成期,应全面放开经营主体范围;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市场规模进一步扩大;保障新能源合理收益的政策机制有效实施,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机制进一步完善,绿色电力证书制度全面落实,绿色电力消费认证体系建立,新能源全面参与电力市场。到统一市场完善提升期,实现各类主体全面参与电力市场。

多层级市场开放协同。推动省级市场向全国市场迈进,涉及到国家产业布局、区域发展战略和各省稳定发展,必须循序渐进。《蓝皮书》认为,在统一市场初步建成期,除深化省内中长期市场连续运营外,应贯彻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一体化、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国家区域重大战略,推动区域电力市场建设,促进区域内电力余缺互济和资源优化配置;持续深化跨省跨区中长期市场连续运营,通过省间现货市场进行灵活互济。到统一市场全面建成期,除省级现货市场基本覆盖全国外,具备条件的区域可结合国家发展战略探索建立区域电力市场;逐步扩大跨省跨区市场化交易规模,推动省间现货市场与省(区、市)/区域现货市场联合运行,区域辅助服务市场更加完善;推动省间跨经营区常态化市场交易,形成国家电力市场。到统一市场完善提升期,实现多层次市场全面融合。

交易品种开放设置。伴随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运行中的新问题,需要相应的交易品种激发市场活力,平衡各方利益。因此,交易品种不能一成不变,必须具有开放包容性,必须敢于进行机制创新。《蓝皮书》认为,在统一市场初步建成期,应持续完善电能量交易品种,推动中长期市场分时段形成价格并连续运营,完善辅助服务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完善容量电价机制,健全零售市场,研究探索容量市场和输电权市场。到统一市场全面建成期,应进一步完善电能量交易品种,丰富辅助服务交易品种,探索更大范围内的辅助服务资源共享和互济;深入研究容量市场机制,具备条件的地区试点建立容量市场;创新零售市场机制,引导零售侧资源参与省内、跨省跨区市场交易;探索建立市场化的输电权交易机制;探索开展电力期货交易。到统一市场完善提升期,交易品种设置更加适应电力市场多元目标,体现电力商品多元价值。

统一开放的全国电力市场需要体制改革

以及新一代电力从业者的奉献

建成全国统一电力市场,需要破除利益藩篱,需要进行体制革命。《蓝皮书》指出,“‘双碳’目标背景下,电力市场化改革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新型电力系统对电力市场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新能源逐步转为主体能源,不仅要求我们在技术上不断突破,更需在市场机制上勇于破冰”。尽管这是在《蓝皮书》“后记”部分的“委婉”表述,但丝毫不影响其重要性。美好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不会幸运地从天而降,需要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推进自然垄断环节独立运营和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健全监管体制机制”的要求,社会各界形成共识,政府部门敢做善为,利益主体理性妥协,电力行业笃行不怠,新一代电力从业者奋斗奉献。

本文系《中国电力企业管理》独家稿件,作者系华北电力大学教授、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研究院执行院长。版权所有,如需转载、使用或翻译成其他语言,需经本刊同意并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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