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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电厂政策,从粮票到钞票的路有多远

2024-12-09 08:34来源:鱼眼看电改作者:俞庆关键词:虚拟电厂电力企业电力交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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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一文下发后,又引发了一轮市场的热议。

(来源:鱼眼看电改 作者:俞庆)

虚拟电厂作为新型经营主体的市场地位,得到了正式确认,不少朋友认为虚拟电厂的春天马上就要来了。

纵观这个“意见”,个人有一些粗浅的解读,分享如下:

1、出台的背景

“意见”的出台背景,是基于两个大的背景:背景一是新能源产能过剩和投资过剩;背景二是电力市场处于相对初级的阶段,整个行业还处于从计划向市场转变的过程中,原有依靠发电计划无法解决新能源消纳,而市场还未能完全支撑。

2、明确了身份,就是给了“粮票”

这个文件最核心的意义之一,是给予了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的市场承认。比如虚拟电厂和微电网都可以被认作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在电网企业和电力市场进行注册或备案。

某种意义上说,这相当于给了粮票,可以买粮食了。

3、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市场主体

但是这个文件的层级,是国家能源局的“部门指导意见”,从法律角度来说,政府行政部门出台的指导意见不是法律,也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执行效力。

期待后续的电力法、能源法中进一步体现意见的内容。

4、给粮票,是有条件的

虽然“意见”里明确,新型市场主体可以豁免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也就是免去行政审批环节。

但是新型主体还是需要满足一些条件,承担一些义务的:

(1)原则上要做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这个四可是要对电网实现,而不是仅仅经营主体内部实现,四可的颗粒度、实时性、对电网的数据开放程度,都需要满足电网的技术要求。在实际的项目中,电网一般要求新型经营主体做到物理层面的最小设备级别可观、可测,甚至可控,比如直接控制某个低压并网的光伏逆变器或者并网开关。

从某种意义上,这与虚拟电厂“资源聚合,逻辑抽象,物理分离”的技术特性是有差异的,比如电信运营商不会要求虚拟主机厂家实现物理级别的可观可测。

所以这个四可的详细技术要求和运行规范,是后续虚拟电厂落地中值得进一步探讨和细化。

(2)鼓励调节容量5MW,满足相应技术调节要求。也就是在初期,可能单一资源主体或者虚拟电厂,入市的门槛就是5MW,当然文件也留了口子“各地可结合电力系统调节需求和电力市场运营能力,进一步降低调节容量要求”,这个和后面的电力市场交易产品的尺度缩小,尤其是配网的隔墙售电也有关系。

(3)电网内部的管理权。“意见”里有一句耐人寻味的话:电网企业应协助新型经营主体按所提供的服务需求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或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

之前文章里也谈到,电网公司内部对于虚拟电厂管理权,是调度部门优先还是营销部门优先(这里先且不谈配网部)存在一定的争论的,文件的意见是,在市场条件下,营销部门主导的“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是排在调度部门主导的“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之前的。

个人认为这也符合新型经营主体,不管是分布式电源,还是虚拟电厂等,都是以低电压等级并网、分散式资源、容量较小(所以要聚合)、负荷侧为主,而电网内部的营销部门是承担负荷侧业务管理的部门,所以以新型负荷管理系统为优先,是务实的政策思路。

(4)享受权利,同时承担义务。新型主体要拿粮票,要有户口,同时也要承担必要的义务,比如责权关系的明确,比如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接受电网的调度,尤其是在灾害、故障情况下,应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指挥”。虽然在市场环境下营销部门优先于调度部门,但在非市场条件下,也给了调度部门对新型主体的应急指挥权。

同时,意见里明确,新型经营主体作为交易主体,需要承担偏差结算和不平衡资金;作为电力用户(比如以用电企业名义申报的微电网),需要承担输配电价(含交叉补贴)、系统运行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也就是杜绝了“自备电厂模式”。这里平衡了电网利益和经营主体的利益。

文件的精妙在于平衡。

5、给地方政府和新能源企业的博弈空间

地方政府对新能源的积极性一直是很高的,在新能源并网和消纳问题上,传统的电网投资计划+电网全额收购已经远远无法满足新能源发展需求,地方政府、国家能源局、发电企业、金融机构、电网公司围绕这一点,不断在进行博弈。

这个“意见”,不少内容给地方政府和新能源企业开了口子,提供了博弈空间,举例如下:

(1)支持具备条件的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开展智能微电网。在实际操作中,这类项目遇到的最大障碍之一,就是工业园区的配电网资产,归属于电网公司(也就是公共配电网),马上遇到隔墙售电的问题,这个问题后文探讨。

意见里明确:配电环节具备相应特征的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可视作智能微电网。配电环节就是公共配电网领域,也就是电网企业的资产范围。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视同微电网,给与新型经营主体身份。

有了身份,才有资格去谈自己的权利。

(2)绿电专线,国家认可。意见里明确:探索建立通过新能源直连增加企业绿电供给的机制。结合上面这条,不仅可以在公共配电网里申报“微电网主体”,还可以绕开公共配电网,由用电企业申报,新能源投资方投资,建设绿电专线。也就是:

“河南的绿电专线模式”正式被国家能源局认可,可以全国推广。

(3)隔墙售电,一是暂时不谈,但给予博弈空间。个人认为,文件里没有提到任何“隔墙售电”的字眼,而是通过给予微电网明确的身份,以及推动“绿电专线”,让地方政府和发电商有博弈的空间;

二是留口子探索,意见在交易环节明确提出:探索电力现货市场出清节点向更低电压等级延伸。这句话的意义也是很深远的,因为现在的省级电力现货市场是由省级调度部门主导的,以220kV及以上输电网节点为范围进行计算和出清的。

更低电压等级,也就是电力交易品种,在空间尺度上缩小了,可以是配网里面的电能量交易,这就涉及到电网内部的调度、营销、配网三个部门之间协调,而且涉及到配网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化的“隔墙售电”交易模式。里面的难度不可谓不大,所以意见无法给出具体的指导,至少指明了方向,留出了试点的空间。

(4)意见最后一条,政策落地与市场监督,意见里明确,市场机制、监管要求、技术要求、交易细节等,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电网企业和电力市场运营机构要持续提升支持能力和服务水平。也就是这件事主导部门是政府,电网和交易中心做好支持和服务。最后是让市场顺利运行,让市场说话,通过市场机制去推动新能源发展。

所以,这个文件的核心思想是,户口可以上,粮票也给了,但是要赚到钞票,还得慢慢推进,阻碍还很多,大家一起推进。

改革不易,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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