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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电力市场电费结算实施细则(试行2.0版)发布

2024-12-20 16:38来源: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键词:电力市场电费结算黑龙江售电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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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12月19日,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及配套实施细则(试行2.0版)》的通知,包括《黑龙江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以及《黑龙江省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辅助服务(调频)市场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衔接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市场准入管理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市场计量管理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市场信用管理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市场电费结算实施细则》。

其中《黑龙江省电力市场电费结算实施细则》(试行2.0版)提到,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现货市场模式下的黑龙江省电力市场电费结算工作,包括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

关于结算周期,电力批发市场按照“日清月结”的模式开展结算。按日进行市场化交易结果清分,生成日清分账单;按月进行市场化交易电费结算,生成月结算账单,并向相应经营主体发布。电网代理购电及三类用户、四类用户按月进行市场化交易电费结算,并向三类用户、四类用户发布。零售市场根据售电合同性质以月度为周期结算,即按月进行零售市场电费结算,生成月结算账单,并向经营主体发布。

零售市场结算依据售电公司、二类用户签订的零售合同以及和电网企业签订的《三方电费结算补充协议》执行。二类用户按照与其绑定的售电公司在相关合同中共同确定的结算电价、偏差电价作为零售市场结算依据。二类用户与售电公司结算方案的定价方式未采用分时模式的,其结算电价在结算时按黑龙江省现行峰谷分时电价时段或现货市场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标准执行。

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与聚合资源按照签订的聚合协议以及和电网企业签订的《三方电费结算补充协议》结算零售市场,相关要求另行制定。

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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