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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支持探索构建增量配网、虚拟电厂、智能微网与大电网利益协调共享机制

2025-02-11 08:20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关键词:绿证交易源网荷储一体化贵州售电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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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2月1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文件意见的通知,贵州省能源局修订了《贵州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了《贵州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有关部门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2月10日至3月10日。

其中,贵州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建档立卡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全部发电量核发绿证,其中上网电量核发可交易绿证,项目投资主体持有绿证后可根据绿证相关管理规定自主参与绿证交易

各市级、县级能源主管部门要规范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市场秩序,不得设置违反市场公平竞争条件,不得要求配套产业或者投资、违规收取项目保证金,不得干预产权方自主选择投资主体。各类投资主体要充分考虑电网承载力、消纳能力、安全不对第三方造成损害等因素,有序开发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利用农户住宅建设的,应征得农户同意,考虑房屋结构安全,切实维护农户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农户意愿、强制租赁使用农户住宅。投资主体不得利用居民信息贷款或变相贷款,不得向居民转嫁金融风险。

鼓励投资主体探索分布式光伏多元化应用场景建设,支持各地区探索构建增量配网、虚拟电厂、智能微网与大电网利益协调共享机制,促进源网荷储一体化开发,研究推动交能融合、光储充一体化、分布式光伏+储能、5G基站等开发模式。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展情况,引导投资主体自愿配建或租赁分布式储能设施,以聚合共建、租赁共享等模式统筹建设。

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文件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和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我局修订了《贵州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了《贵州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有关部门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2月10日至3月10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省能源局新能源处。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方式:省能源局新能源处唐邦洪,0851-86891194

邮箱:1281549860@qq.com

贵州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助力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行业管理、备案管理、建设管理、电网接入、运行调度和监督管理等。

第三条鼓励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光伏设备企业、自然人等作为投资主体,依法依规开发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四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分为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四种类型。分布式光伏依托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应当位于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380伏,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20千伏)、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20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6兆瓦,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为35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20兆瓦或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为110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50兆瓦。

第五条分布式光伏发电上网模式分为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三种。

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

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具体由电网企业结合项目实际确定。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

涉及自发自用的,用电方、发电项目应位于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

第六条各市级、县级能源主管部门要规范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市场秩序,不得设置违反市场公平竞争条件,不得要求配套产业或者投资、违规收取项目保证金,不得干预产权方自主选择投资主体。各类投资主体要充分考虑电网承载力、消纳能力、安全不对第三方造成损害等因素,有序开发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利用农户住宅建设的,应征得农户同意,考虑房屋结构安全,切实维护农户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农户意愿、强制租赁使用农户住宅。投资主体不得利用居民信息贷款或变相贷款,不得向居民转嫁金融风险。

第七条 电网企业承担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条件的落实或认定、电网接入与改造升级、调度能力优化、电量收购等工作,配合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开展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

第八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要积极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助力我省新型工业化建设,促进当地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优化工商业用电结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计、施工过程中,要加强和当地民族特色、村容村貌、园区整体风貌、城镇景观等相统一、相协调。新建建筑在设计、施工中应充分考虑以后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建设条件。

第二章 行业管理

第九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统筹平衡集中式光伏发电与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发展需求,指导市级、县级能源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电力供需形势、系统消纳条件、电网接入承载力等,做好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引导合理布局,指导电网企业做好配套的电网改造升级和投资计划,推动本省有关方面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市级、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在省能源局的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推进辖区内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因地制宜利用各类建筑屋顶及附属场所,引导投资主体有序开发建设,做好项目对周边生产、生活、生态环境影响的防范措施。各县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平均利用小时数、光伏设备市场价格、项目合理化收益等加强对开发企业的指导,投资主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投资建设成本、市场供求情况等,合理确定屋顶租赁价格,推广应用我省先进的光伏产品,设计案例。

第十一条各县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规划和电网承载力情况等,合理制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年度建设规模计划,电网企业及时公布区域电网分布式光伏承载力,按红、黄、绿分类,红色代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和消纳严重受限,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风险较大;黄色代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和消纳一定程度受限,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存在一定风险;绿色代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和消纳条件较好。

当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已备案并具备建设条件,但是本地区暂无可开放容量时,各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及时汇总报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电网企业及有关方面及时开展系统性研究,统筹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用电负荷增长情况、各类调节资源开发条件和电网改造技术经济性等因素,综合制定解决方案。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备案,按照“谁投资、谁备案”的原则明确备案主体。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由电网企业集中代理备案,也可由自然人自行向县级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投资主体向县级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对于“光储充”一体化项目,可进行整体备案。

第十三条 备案信息应至少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类型、建设规模、上网模式等。备案容量为交流侧容量(即逆变器额定输出功率之和)。备案主体要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通过隐瞒情况、虚假申报等不正当手段备案,对于提供虚假资料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已办理备案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备案。对于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设备不再运营拆除承诺等材料;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或土地证的,可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房屋物权证明或授权的村委会出具房屋物权证明,投资主体对取得的房屋物权证明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位于同一用地红线内,通过分期建设、不同投资主体分别开发等形式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新增与公共电网的连接点。

第十五条投资主体应按照备案信息进行建设,不得自行变更备案信息的重要事项。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备案;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应当及时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或撤销备案。

项目投资主体可根据电力用户负荷、自身经营状况等情况,按照第五条规定变更上网模式一次,同时进行备案变更并上报备案机关,电网企业协助做好接网调整,项目投资主体与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应重新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的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时,可将项目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具体调整办法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电网企业研究确定。

第十六条 县级能源主管部门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流程、办事指南并及时公布。分布式光伏备案后应两年内建成,未按期建成发电的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备案机关申请延期,每个项目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6个月。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做好选址工作,及时向电网提交并网意见书,提出并网申请,取得电网企业并网意见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场所必须合法合规,手续齐全,产权清晰。向电网企业申请接入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满足相关规划和本地区分布式光伏规模管理相关规定。

项目备案后,按照有关要求向电网企业提交并网申请、项目投资主体资格证明、发电地址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提供项目备案信息,其他类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除提供项目备案信息外,还应提供并网相关的技术参数,包括光伏组件与逆变器的检测试验报告,以及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

第十八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应具有合法性,投资主体与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附属设施所有人非同一主体时,投资主体应与所有人签订建筑物、场地及附属设施的使用或租用协议,视经营方式与电力用户签订合同能源服务协议。对于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投资主体与自然人签订的合同与协议应权、责、利对等,应明确告知对方需履行的权利义务,不得采用欺骗、诱导等方式侵害自然人合法权益,不得转嫁不合理的责任与义务。根据国家能源局制定的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标准合同文本,规范开发建设行为。

第十九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施前,应对屋顶可使用年限、周边环境安全等进行评估,确保安全性和建设可行性。非自然人户用光伏、一般工商业光伏、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实施前应对屋顶荷载能力进行第三方评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用的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等设备应通过国家规定认证机构的认证,符合相关接入电网的技术要求。参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设计、施工、检测和运维企业应满足相应资质要求。

第二十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合理布置光伏组件朝向、倾角与高度。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的,应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防水、防风、防冰雪、防雷等有关要求,预留运维空间。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采用建筑光伏一体化的建设模式。

第二十一条鼓励投资主体探索分布式光伏多元化应用场景建设,支持各地区探索构建增量配网、虚拟电厂、智能微网与大电网利益协调共享机制,促进源网荷储一体化开发,研究推动交能融合、光储充一体化、分布式光伏+储能、5G基站等开发模式。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展情况,引导投资主体自愿配建或租赁分布式储能设施,以聚合共建、租赁共享等模式统筹建设。

地面、水面等分布式光伏除符合分布式光伏相关管理要求外,还须符合用地、用林、用水等政策和安全管理要求。

第五章 电网接入

第二十二条 电网企业应针对不同类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制定差异化接入电网工作制度,合理优化或简化工作流程,及时公布可开放容量、技术标准规范、新能源利用率等信息,提供“一站式”办理服务,落实接入服务责任,提升接入服务水平。电网企业应公布并及时更新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系统典型设计方案。

对分布式光伏备案申请容量超过电网承载力的,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要及时分析原因,通过加大电网升级改造力度、配置灵活调节能力等措施有效提升电网承载能力。

第二十三条 电网企业要制定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申请、审批及验收标准和流程,加强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培训和指导,公平无歧视为分布式光伏项目提供电网接入服务。

向电网企业申请接入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满足相关规划和政策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向电网企业提交并网意向书、项目投资主体资格证明、发电地址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提供备案信息,其他类型除提供备案信息外,还应提供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

收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意向书后,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符合要求的,电网企业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电网企业应当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需补充资料的,电网企业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逾期不回复的,电网企业自收到项目并网意向书之日起视为已受理。

第二十四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在满足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建设条件、电网接入点等因素,结合实际合理选择接入系统设计方案。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免费提供接入系统相关方案,其他类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开展接入系统设计工作,鼓励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以集中汇流方式接入电网。电网企业应按照相关行业标准,根据接入系统设计要求,及时一次性地提供开展接入系统设计所需的电网现状、电网规划、接入条件等基础资料。确实不能及时提供的,电网企业应书面告知项目投资主体,并说明原因。各方应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安全与保密的要求,规范提供和使用有关资料。

收到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后,电网企业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电网企业受理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后,应当根据国家和行业 技术标准、规范,及时会同项目投资主体组织对接接入系统设计方案进行研究,并向投资主体出具书面回复意见。

接入系统电压等级为110千伏(66千伏)的,电网企业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答复意见;

接入系统电压等级为35千伏及以下的,电网企业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答复意见。

第二十五条 电网企业并网验收时应复核光伏组件、逆变器等设备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认证许可机构检测认证,是否符合相关接入电网的技术要求;接入系统方案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复核设备(包括光伏组件、逆变器等)购置发票与投资主体的一致性,不一致的应督促投资主体进行完善。

第二十六条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用户侧的配套工程由项目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因项目接入电网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新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提升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和调控能力。电网企业应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免费提供并安装计量表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采用集中汇流方式实现接入电网时,电网企业负责提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与公共电网的连接点,相关汇流设施、接网配套设施原则上由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投资建设与运维。

第二十七条全额上网、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在并网投产前与电网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各类分布式光伏项目还应在并网投产前与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合同参照《新能源场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简化相关条款内容。按照有关规定,分布式光伏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全部自发自用分布式发电光伏项目电网接入,可委托当地电网企业办理接入手续,由其他单位办理的,由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做好监督指导。

第二十八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科学合理确定容配比,交流侧容量不得大于备案容量。涉网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涉网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通过国家认可的检测认证机构检测认证,经检测认证合格后,电网企业非必要不得要求重复检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竣工后,电网企业应按照相关标准开展并网特性检验,检验合格后予以并网投产。

第六章 运行调度

第二十九条项目备案后,投资主体、电网企业应按月通过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贵州省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台、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监测预警平台按要求报送项目的备案、开工建设、竣工、运行等信息。电网企业按照第四条规定做好项目分类统计和监测。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在建成并网一个月内完成建档立卡填报工作,并及时更新。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由电网企业负责填报并提交相关信息。

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由项目投资主体负责填报,电网企业提交相关信息。

全部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县级能源主管部门督促投资主体负责填报。

建档立卡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全部发电量核发绿证,其中上网电量核发可交易绿证,项目投资主体持有绿证后可根据绿证相关管理规定自主参与绿证交易。

第三十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是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依法加强项目建设运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技术、先进材料、先进工艺等,保障项目建设、运行安全,提高发电效率。承担分布式光伏发电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方面应建立协同配合机制,依法依规依职责分工加强监管。

第三十一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运后,投资主体可自行或委托专业化运维公司等第三方作为运维管理责任单位。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有关设备制造供应商、运维管理责任单位应严格执行调度运行、网络安全与数据安全等有关管理规定,加强涉网设备管理,配合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做好并网调度运行管理,不得擅自停运或调整涉网参数。

第三十二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可独立或者通过微电网、源网荷储一体化、虚拟电厂聚合等形式参与调度,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进行调度应当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且用户与发电项目投资方为同一法人主体)的,发电、用电双方应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统备用费、政策性交叉补贴等,公平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免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费用、系统备用容量费。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第三十三条投资主体应预留项目通信传输接口,电网企业应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平台,每月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报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情况。对于全部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委托电网企业组织验收。

第三十四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组织、指导电网企业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按季度公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及消纳情况,并做好预测分析,引导理性投资、有序建设。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等有关方面反映的问题,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等有关单位及时协调、督导和纠正。

第三十五条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展改造升级工作,应用先进、高效、安全的技术和设备,鼓励为设备回收与再利用创造便利条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拆除、设备回收与再利用,应符合国家资源回收利用和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要求,不得造成环境污染、破坏与安全事故事件。

第三十六条县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电网公司配合,每季度对区域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并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重点对有无保护装置和保护装置是否投运、电能质量是否合格、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市级、县级能源主管部门积极做好指导服务,加强政策宣贯,优化营商环境。

第三十八条 投资主体要认真履行项目建设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加强项目开发、建设、运营等监管,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协同机制,化解矛盾纠纷。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市级、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参照细则法开展离网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备案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分布式光伏发展适时调整,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施行期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对于本细则发布之日前已备案且于2025年5月1日前并网投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仍按原有政策执行。

第四十二条 《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分布式光伏发展工作的通知》(黔能源新〔2021〕115号)同时废止。

贵州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国家政策要求。2024年10月9日,国家能源局公开征求《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2025年1月17日,国家能源局正式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文件中明确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制定适应本省实际的实施细则。我省发展需要。近年来,由于光伏组件价格下降,我省分布式光伏得到快速发展,备案规模不断增大,但建成、并网规模比例较小,同时分布式光伏备案、接网消纳、开发建设等问题逐渐凸显,一些项目在开发建设中存在侵害农民利益的情况。为规范我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规划到备案、建设、电网接入、运行等开发建设管理,切实保护用户特别是农户合法权益,亟需制定《贵州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贵州省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进行制定。

三、起草过程

2024年10月29日组织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贵州电网公司、大唐集团、金元集团、黔源电力等单位召开座谈会,启动《细则》起草工作。2024年11月11日组织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贵州电网公司等单位再次对《细则》研究修改;2024年12月16日组织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贵州电网公司等单位专题讨论形成《细则(征求意见稿)》。为确保《细则(征求意见稿)》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2024年12月17日印发书面征求意见函,向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局、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公室、各市(州)能源主管部门、电网企业、部分新能源企业等单位和省能源局法规处、电力处、运行处等部门征求意见,截止征求意见结束共收到31条意见建议,目前已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其中采纳6条,部分采纳6条,不予采纳19条。

四、主要内容

《细则(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行业管理、备案管理、建设管理、电网接入、运行调度、监督管理和附则等8个章节共四十二条,具体为:

第一章节:总则。共8条。明确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定义分类、投资主体、上网模式、职责分工、建设要求等。分布式光伏指在用户侧开发、在配电网接入和在配电网系统就近平衡调节。按照建设场所、接入电压等级和装机容量,分为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四种类型。有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三种上网模式,其中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可选择三种模式的任一种,一般工商业可在全部自发自用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中二选一,大型工商业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

第二章节:行业管理。共3条。明确了省级、市级、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规划、布局、电网配套、接入消纳等方面的要求。省能源局做好统筹平衡和相关规划斜街,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做好具体落实工作,电网企业及时做好区域接网承载力评估。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应充分尊重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所有人意愿,不得以特许权经营等方式影响营商环境。

第三章节:备案管理。共5条。明确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主体、备案信息、备案变更、备案流程等。

第四章节:建设管理。共5条。明确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场所、并网申请、安全评估、设计施工、多元化应用场景等要求。

第五章节:电网接入。共7条。明确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接入流程、技术标准、方案设计、投资界面、协议签订、并网验收等要求。

第六章节:运行调度。共8条。明确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档立卡、安全生产、运维管理、电力市场、信息报送、信息公布、改造升级、项目检查等要求。

第七章节:监督管理。共2条。明确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市级、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及投资主体的责任与义务。

第八章节:附则。该部分共4条。明确了对于本细则发布之日前已备案且于2025年5月1日前并网投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仍按原有政策执行;本《细则》实施时间,同时废止《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分布式光伏发展工作的通知》(黔能源新〔2021〕115号)。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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