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华工商时报2007-09-04
它的成立,对社会出现的局部如行业协会合谋垄断、部分地方政府行政垄断等现象的确会有作用,但对具垄断性质的国有企业(即第7条规定的企业)则会力不从心。...目前,垄断现象中最难“反”的就是行业垄断和行政垄断。前者因离百姓切身利益最近,而一直是百姓关注焦点。国家发改委最新公布的电力企业效益数据显示,前5个月全国电力行业实现利润637亿元,增长57.6%。
来源:商务部网站2007-06-04
而现在,有关部门过多强调电力工业的管理不到位,加强行政手段和行政垄断管理,导致电力的市场机制和价格信号扭曲,而这样做的效果却导致政府宏观调控越来越使市场失效。...因此,在这样一个电力改革新起点的关键时刻,更多地应尊重市场规律、运用市场手段,而不是用行政垄断和行政手段来解决我们改革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这点至关重要。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2007-03-16
知情人士称电监会将以类似行政分配的方式将647资产转让给2002年底成立的五大国有发电集团,即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而不再组织任何范围的拍卖。 ...然而市场人士对以上三个理由予以了反驳,表示让优良的投资者得到优良资产,正是监管力量与市场之手合作的完美机会,是以打破垄断为体制改革宗旨的完美延续。作为改革的产物为何又要回到改革的起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