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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目惊心的水电上网电价

2012-07-11 09:36来源:中国能源报关键词:小水电电价湖南上网电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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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关于小水电电价问题,本报水电版已有过讨论。近日,编者再次收到湖南省祁阳县小水电协会的一封来函,矛头直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违法,言辞犀利、有理有据。本报就此来函照登,旨在提供讨论的平台,让水电相关方面都有畅所欲言的阵地。

(一)

电能,是指电以各种形式做功(即产生能量)的能力,是能量的一种形式。日常生活中使用的电能主要来自水能(水力发电)、热能(火力发电)、原子能(原子能发电)、风能(风力发电)、化学能(电池)及光能(光电池、太阳能电池等)等形式能量的转换,而这些能量的转化过程是通过各种各样的发电厂完成的。

电能属于商品,商品的价值是指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是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衡量,而不是个别劳动时间来决定。不管电能是何种形式转化而来,它的作用和价值是相同的。因此,电能价格的确定,不管是政府定价、还是市场调节,都必须符合价值规律,即电能的价格只能由生产电能的社会平均成本确定,而不能由个别成本决定。对于成本高于社会平均成本的风能和太阳能等绿色可再生能源,考虑到其社会价值和公益性,国家可以按给予补贴(或者奖励)的方式提高其价格。

因此,对同一时间提供的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同一商品,对同一地区、同一电网提供的同一电能,价格主管部门应该给予相同的价格。

(二)

长期以来,湖南省对于火电与水电,对不同投资主体修建的水电站、对不同建设时期建成的水电站、对装机容量大小不同的水电站、对不同地区的水电站、对统调和非统调水电站、对于同一流域的水电站,制定不同的上网电价,致使电网企业(垄断企业)能够以大大低于社会平均成本的价格,即以《价格法》认定的“不公平的低价”购买水电的电能产品,获取高额垄断利润。

湖南省最新出台的、正在实行的湖南省物价局的湘价电〔2011〕196号《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电网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我省不同的水电站制定出了每千瓦时0.255元、0.28元、0.29元、0.30元、0.31元、0.32元、0.325元、0.33元、0.34元、0.346元、0.35元、0.36元、0.37元、0.39元等十几种上网电价,最高比最低水电上网电价多0.135元,相比高出53%;火电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51元,比最低水电上网电价多0.255元,相比高出100%,比最高水电上网电价多0.12元,相比高出31%。由此可见,湖南电能上网价格种类之多,差距之大触目惊心。

这种在火电与水电、水电与小水电以及小水电之间实行差别电价,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违背了市场经济规律。

第一,违反了《价格法》第三条“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

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不得对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违反《价格法》第二十一条“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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