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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起草《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全文)

2012-12-27 13:18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水电站大坝电力安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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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大坝运行中要加强安全检查、安全分析和运行维护,及时排查治理大坝缺陷或隐患。

重大工程缺陷与隐患应按专项设计、专项审查、专项施工和专项验收的要求进行除险加固。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擅自改变或调整水电站原批准的功能。任何改变或调整的方案,应经工程原设计审查单位审查和同级政府部门批准。

原设计审查单位已经变动或不存在的,可由与原设计审查单位相同资格的单位或大坝中心组织审查。

第十八条 大坝进行工程改造或者扩建应当经原设计审查单位或具有同等审查资格单位的审查,有关大坝安全影响的专项论证须经大坝中心评审。

第十九条 工程降等以及报废、拆除或拆除重建应当充分论证,经电力监管机构和防汛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大坝安全注册注销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遇有超标准洪水、地震、地质灾害、大体积漂浮物等险情,运行单位应当对大坝加强巡视检查,增加监测次数,必要时增加监测项目;有关各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大坝安全。

第二十一条 主管单位的分管负责人、运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大坝运行安全管理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具备大坝安全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定期参加业务培训,一般每五年培训一次。

主管单位和运行单位的大坝安全管理部门业务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大坝中心组织的专业培训,每五年培训一次。

从事大坝安全监测、维护及闸门启闭操作的作业人员应当经相关教育和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四章 安全检查与评级

第二十二条 大坝安全检查分为日常巡查、年度详查、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

第二十三条 运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程、规范建立大坝的安全检查制度,检查大坝运行的安全状况和可靠性,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或者存在的隐患、缺陷,提出补救、整改措施,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日常巡查由运行单位负责。

运行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大坝进行经常性的巡视检查,明确巡视检查的路线、内容和记录格式。对巡视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或问题,应当立即进行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落实处理计划。

巡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以文字、图表等书面方式记载、保存并核查,实现闭环管理。

第二十五条 年度详查由运行单位负责。

每年汛前、汛后或者枯水期、冰冻期、发生有感地震、遭遇大洪水等特殊工况期间,运行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大坝进行详细检查。每年年底,运行单位应当对本年度大坝运行、检查、记录等资料进行分析、归纳、审阅,在对大坝监测资料进行年度整编分析基础上,系统分析水库、水工建筑物、闸门及启闭机、监测系统的运行情况,提出大坝安全年度详查报告,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大坝中心备案。

第二十六条 定期检查是定期对大坝进行的全面检查和评价。

定期检查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七条 定期检查由大坝中心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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