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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起草《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全文)

2012-12-27 13:18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水电站大坝电力安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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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大坝中心应当将备案后的定期检查或特种检查审查意见通知主管单位、抄报电监会派出机构。

第三十二条 定期检查或特种检查确定的大坝安全等级发生变更的,大坝中心应当报电监会备案,并通知主管单位、抄报电监会派出机构。

第五章 安全注册

第三十三条 运行大坝实行安全注册制度。

电监会主管大坝安全注册工作,大坝中心负责办理大坝安全注册具体事务。

第三十四条 新建水电站大坝首次下闸蓄水半年内或完成蓄水安全鉴定后一年内须办理大坝安全注册。

未进行安全注册的,不予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大坝安全注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新建大坝具有工程蓄水或竣工安全鉴定报告及其专题报告;已运行大坝具有近期的定期检查报告和定期检查审查意见。

(二)有完整的大坝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资料和运行资料;

(三)有职责明确的管理机构、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运行人员、健全的大坝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三十六条 大坝安全注册实行分类管理。依据大坝安全状况和安全管理实绩考核结果,分为甲、乙、丙、丁四类。

(一)通过竣工安全鉴定或安全等级评定为正常坝的,根据管理实绩考核结果,颁发甲类登记证或乙类登记证;

(二)安全等级评定为病坝的,根据管理实绩考核结果,颁发丙类登记证;

(三)通过蓄水安全鉴定、未开展竣工安全鉴定或大坝安全定期检查的,根据管理实绩考核结果,颁发丁类登记证。

第三十七条 大坝安全注册实行动态管理。甲类注册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乙类、丙类注册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丁类注册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

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运行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注册变更。

注册登记证有效期满前运行单位应当办理换证。期满后逾期六个月仍未申请换证的,注销注册登记证。

第六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大坝运行安全综合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贯彻落实情况;

(二)制定完善大坝运行安全有关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审核批准大坝安全注册和大坝安全等级备案;

(三)监督检查大坝安全状况,督促企业整改存在缺陷和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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