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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全文)

2013-01-24 09:09来源:中国政府网关键词:十二五规划能源发展电力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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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高能源装备自主化水平

加强对能源装备产业的规划引导,依托重点工程,加强技术攻关和综合配套,建立健全能源装备标准、检测和认证体系,努力提高重大能源装备设计、制造和系统集成能力。

三、实施重大科技示范工程

充分利用我国能源市场空间大、工程实践机会多的优势,加大资金、技术、政策扶持力度,以煤层气开发利用、油气资源高效开发、高效清洁发电、特高压输电、大规模间歇式发电并网、智能电网、多能互补利用、核燃料后处理等技术领域为重点,加快重大工程技术示范,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先进生产力。

专栏8 “十二五”时期能源装备发展重点

核电装备:以先进核电项目为依托,加快大型锻件、核主泵、关键材料、数字化仪控系统、核电泵阀等关键设备的自主制造。

燃气轮机:推进现有燃气轮机制造技术进步,研制小型燃气轮机发电机组,开发重型燃气轮机,提升高温部件制造和试验验证能力。

超超临界火电机组:研发600℃百万千瓦级(单轴)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研制700℃超超临界发电机组锅炉、汽轮机设备、辅机、高温材料和部件。

大型油气开采和长输管线装备:掌握压缩机、电机和变频控制系统等关键设备的设计制造技术;实现天然气长输管线大型球阀、电机驱动压缩机组、燃机驱动压缩机组等关键设备自主制造。

大型国产化水电机组:开展百万千瓦级大型水轮机组技术研究,实现35万千瓦、500米水头以上大容量、高水头抽水蓄能机组设计制造自主化,研制大型低水头贯流式水轮发电机组。

风电和太阳能设备:掌握7~10兆瓦级风电机组整机及大型轴承、变流器等关键零部件的设计制造技术,实现批量生产。研制兆瓦级光伏电站逆变、控制系统,培育太阳能热发电关键装备生产制造能力,发展10万千瓦级太阳能热发电技术装备。

储能设施和分布式能源设备: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容量储能系统,实现核心部件制造和系统集成的国产化。实现多能互补分布式供能系统关键装备的系统集成。

专栏9 “十二五”时期能源示范工程重点任务

勘探与开发大型矿井快速施工与工作面自动化示范工程、地下气化采煤技术研发与示范工程、煤层气综合开发利用示范工程、低/特低渗透油气田开采示范工程、中深层稠油油藏开采示范工程、富酸性气藏开采示范工程、非常规天然气规模化开发示范工程

加工与转化集煤气化、化工合成、发电、供热、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于一体的多联产示范工程,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万吨级生物质热化学转化制备液体燃料及热、电、化学品等多联产示范工程,生物质气化示范工程,煤-电-粉煤灰提取氧化铝-电解铝-建材一体化示范工程

发电与输电400~500MW级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多联产及碳捕获、利用与封存(CCUS)示范工程,分布式能源燃气轮机发电示范工程、高效节能环保节水型燃煤发电示范工程,中/低热值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示范工程。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压水堆核电示范工程,200MW级模块式高温气冷堆核电示范工程,快堆示范工程,模块式小型堆示范工程,智能电网示范工程

新能源大规模并网光伏发电系统、太阳能热发电示范工程,100MW级风、光、储、输综合供能系统示范工程和10MW级水、光、气、储互补发电系统示范工程

第九节 深化能源国际合作

坚持互利合作、多元发展、协同保障的新能源安全观,积极参与境外能源资源开发,扩大能源对外贸易和技术合作,提升运输、金融等配套保障能力,构建国际合作新格局,共同维护全球能源安全。

一、深入实施“走出去”战略

着眼于增强全球油气供应能力,发挥我国市场和技术优势,深入开展与能源资源国务实合作。继续加强海外油气资源合作开发。积极推进炼化及储运业务合作。支持优势能源企业参与境外煤炭资源开发,开展境外电力合作。依托境外能源项目合作,带动能源装备及工程服务“走出去”。

二、提升“引进来”水平

坚持引资引智与能源产业发展相结合,优化利用外资结构,引导外资投向能源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带动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人才的引进。鼓励外资参与内陆复杂油气田、深海油气田风险勘探。在四川、鄂尔多斯等页岩气资源富集盆地选择勘探开发合作区,建设先导性示范工程。鼓励与石油资源国在境内合作建设炼化和储运设施。鼓励开展煤炭安全、高效、绿色开采合作。借鉴国际能源管理先进经验,加强与主要国家和国际机构在战略规划、政策法规和标准、节能提效等方面的交流合作。

三、扩大国际贸易

优化能源贸易结构。以原油为主、成品油为辅,巩固拓展进口来源和渠道,扩大石油贸易规模,增加管输油气进口比例。以稀缺煤种和优质动力煤为主,稳步开展煤炭进口贸易。适度开展跨境电力贸易。优化能源进出口品种。

推进能源贸易多元化。鼓励更多有资质的企业参与国际能源贸易,推进贸易主体多元化。综合运用期货贸易、长协贸易、转口贸易、易货贸易等方式,推进贸易方式多元化。积极推进贸易渠道、品种和运输方式多元化。

四、完善国际合作支持体系

鼓励国内保险机构开展“国油国保”和境外人身、财产保险。积极稳妥参与国际能源期货市场交易,合理规避市场风险。积极参与全球能源治理,充分利用国际能源多边和双边合作机制,加强能源安全、节能减排、气候变化、清洁能源开发等方面的交流对话,推动建立公平、合理的全球能源新秩序,协同保障能源安全。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一节 健全财税金融政策

一、强化财政扶持

整合现有政策渠道,完善可再生能源资金支持制度,加大对分布式能源和非常规能源发展的支持力度。继续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煤矿安全改造、国家石油储备基地、能源自主创新、能源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减排等领域发展,研究建立健全西藏、新疆等边疆地区及无电地区能源投入长效机制。

二、完善税收政策

加快推进能源资源税改革,逐步理顺国家与开发主体、中央与地方资源收益分配关系。推进煤炭税费综合改革,清理各类违规收费,逐步推行资源税从价计征。强化能源消费环节税收调节,完善化石能源的消费税,加快环境保护税立法工作。

三、加强金融支持

加强信贷政策和能源产业政策的衔接配合。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为能源投资多元化提供便利。拓宽企业投融资渠道,提高能源企业直接融资比重。

第二节 改进能源投资管理

一、理顺能源投资及国有能源企业管理体制

坚持国有经济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能源重点领域的主导地位。深化能源领域投资体制改革,加强规划和产业政策对投资的引导和调节作用,简化行政审批。完善国有能源企业考核评价机制。

二、鼓励能源投资多元化

进一步放宽能源投融资准入限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入的能源领域,鼓励境外资本依照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参与能源领域投资,推进电网、油气管网等基础设施投资多元化。以煤层气、页岩气、页岩油等矿种区块招标为突破口,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国有资本进入,推动形成竞争性开发机制。规范流通市场秩序,稳步推进石油分销市场开放。

第三节 强化能源行业管理

一、加强能源法制建设

加快推进能源法出台,尽快完成煤炭法、电力法修订,组织开展石油、天然气、核能等领域的立法工作,拟定配套法规和规章,加强执法监督检查。

二、完善能源标准和统计体系

加强能源行业技术、装备、能效等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和分布式能源发电并网标准。推进能源行业统计、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设,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构建有利于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的能源行业统计体系。

三、转变能源管理方式

构建系统科学、层次清晰的能源战略规划和产业政策体系,完善实施监督和评估调整机制。对能源规划、建设、生产、运营、消费等各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管。建立能源基本公共服务新机制。

第四节 加强国际合作统筹协调

建立能源、外交、财税、外贸、金融等跨部门协调机制,加强境外能源开发利用的宏观指导和服务。完善能源“走出去”备案机制,提高企业参与境外资源开发的协调性。建立健全国际能源信息平台,开展国际能源储备和应急互助合作,制定能源安全应急预案,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五章 规划实施

一、明确目标责任

本规划中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能源消费强度等约束性指标,以及国家明确要求考核的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主要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逐项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和进度,纳入综合考核和绩效评价体系。

本规划中其他指标和能源开发建设、结构调整、科技创新等任务,需要依靠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有关方面共同努力实现。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健全市场机制和利益导向机制,不断改善体制和法制环境,保障规划的贯彻落实。

二、做好衔接协调

国家有关专项规划、地方能源规划、大型企业集团发展规划要切实贯彻国家能源战略意图,落实本规划提出的主要目标和任务,重点做好与约束性指标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衔接。已经发布但与本规划总体要求不一致的,应作出相应调整。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规划编制电力、煤炭、天然气、可再生能源、能源科技、核电等专项能源规划,落实本规划提出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积极推动能源体制改革,制定和完善价格、财税、投资等政策,加大对能源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提高能源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等的支持力度。加强相关政策的统筹协调,形成推动规划实施的合力。

三、加强监测评估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应完善规划监督执行制度,跟踪分析规划实施情况,掌握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进度。在规划实施过程中,适时组织开展全面评估,提出相关对策措施。需要对本规划调整时,及时研究提出调整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注: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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